固定资产折旧范围会计和税法规定一致吗
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不同制度下有不同的规定。
一、企业会计制度对折旧范围的规定
1、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
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
暂估价值,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二、企业会计准则对折旧范围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的
规定:
1、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所有固定资产。这里所称的固定资产必须符合会计准则对所规定的固定资
产的确认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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