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及风险
本文主要探讨虚开的认定及风险,关于“什么是虚开”见《行政法虚开与刑法虚开对比分
析》。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
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完全没有发生交易。
2、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
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进
行了交易,但有一部分数量或金额不真实。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是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注意:不是所有的接受虚
开都是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具有主动性,是指具有主观故意性的受票人。明知是虚开
而加以接受,不论是主动找别人,还是别人找上门,都是虚开。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
“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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