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应对几种关系的辩证处理
众所周知,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是一个法律贫乏的国家。当前,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外国主要是西方国家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如潮水般涌入,对我国司法制度乃至法治建设产生了巨大的积极作用。其中民事司法改革最为剧烈,改革成果亦最为显着,使民事司法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相适应。但是在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误区,甚至走过一些弯路。本文拟就民事司法中常见的几个关系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使民事司法更公正、更高效、更符合国情。
一、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是一条基本原则。举证的责任完全在于双方当事人,法院法官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这种理念和制度的引入,改变了过去法院大包大揽的诉讼模式,完全符合当事人诉讼地位一律平等的诉讼机理,发挥了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激发了其参与诉讼的内在动力,节省了法院的司法资源,这是应当充分肯定和坚持的。但是,当事人举证也有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当事人凭自身能力对有些证据不便调取;二是当事人为诉讼能力较低的弱势群体,其举证能力较低;三是当事人一方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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