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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责任制约及对策

我国正处在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过度的转型时期,已经具备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依然存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印记。从这个角度考察对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责任要求,其有待完善之处自然显现出来。   一、经营者接受两方面责任制约   公民接受资产经营管理职务,需要向所有者履行两个方面的责任。也就是说,资产经营管理者需要接受来自两个方面的责任制约:一是向全体所有者即社会主体,履行以公共道德为基础、并与其职务相适应的“道德方面”的责任,即社会责任。如,经营者不得利用职务,贪骗欺瞒获取利益,或者,辱谩职务,侵害他人利益等等。二是向资产所有者即产权主体,履行与其所获得的资产经营管理权力和利益相适应的“工作方面”的责任,即经济责任。如,经营者应当在履行职务期间完成某些工作任务、实现某些利益指标等等。   经营管理者如果不能履行这两个方面的责任,所有者就要采取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等方面的措施予以制约。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因资产经营管理者与所有者关系不同,所有者对其责任要求以及制约手段也有所区别。   二、计划经济体制社会环境下对管理者的责任要求   计划经济体制社会环境下,生产资料全民所有,管理者也是所有者中的一员。所有者对管理者的责任要求,表现为“社会即全体社会成员对其职务道德”与“上级领导对其工作能力”等两个方面的要求。   如果,管理者在履行职务期间,因能力所限,完不成工作任务,上级领导可以采取解除职务在内的行政措施制约其责任。但是,如果管理者利用职务不道德地获取利益,或者,辱谩滥用职务伤害他人利益,就会受到来自社会包括刑罚手段在内的责任制约。   可以看出,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者对管理者的责任要求,侧重于“道德方面”、宽松于“能力方面”。因为,全体所有者不能容忍队伍中的一员,破坏或者不保护他们赖以生存的社会建立在道德秩序上的经济秩序;但如果其中一员,仅因服从了过重的职务安排,就对他进行刑事追究,显然有失公道。   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环境下对经营管理者的责任要求   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环境下,资本所有多元化,包括劳动力所有者在内的不同所有者,共同组成市场主体;同时,他们还具有社会主体的身份,构成社会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且代表着社会主体的意志。   不同的市场主体出于保护各自实现等价交换的共同要求,形成了以规范商业道德为目的、以自愿、诚信、对等(在商品交易中表现为“等价”)为主要内容的市场行为准则(计划体制无市场,也不讲自愿、对等);在这个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包括法律法规、守则公约等文明形式的市场规则以及市场经济社会环境下的市场秩序以及社会经济秩序。   这样,计划体制时期的“社会对管理者职务道德”方面的要求,便转化为“市场对经营管理者职务道德”方面的要求。   经营管理者一旦自愿进入市场,就必须诚信履行全体市场主体都必须对等履行的市场规则。如果经营管理者在市场活动中发生利用职务不道德地获取利益或者不尊重职务伤害他人利益等破坏经济秩序的不道德行为,就会受到(全体)市场主体也就是社会主体,相应的责任制约。   另一方面,计划体制时期的“上级领导对管理者工作能力”方面的要求,随着实现两权分离,也具体地转化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经济责任”方面的要求。   公民一旦自愿接受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力、并且承认将会得到的包括风险利益在内的经济利益合理等价,就必须诚信履行双方约定的诸如资产保值增值或者有效使用之类的责任;也必须承担与其所获权利对等的、因其经营管理失败而给所有者造成的包括破产在内的风险损失的赔偿责任。   当经营管理者为了得到“风险利益”,而承诺履行的“风险责任”发生时,应以其私有财产赔偿给所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在其私有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应继续履行经济赔偿转化为刑事赔偿的责任。   因为,经营者是自愿获得高出常薪若干倍“风险收入”的。所以,一旦经营管理失败,企业发生破产之类的“风险损失”,经营者仅仅交出职务,是与其所获得的利益和他给包括劳动力所有者在内的所有者们造成的损失是极不对等的。更主要的,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如果不能合二为一,两者的经济利益就不能等同。不采取极端的责任追究、也就是利益保护手段,就不能有效保护首先是经营者权益的双方正当权益。这是市场经济社会环境下,以“自愿”为前提、以“诚信”为基础、以“对等”为准绳的市场交易法则 的终极体现。   四、转型时期对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制约及缺陷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只有社会没有市场,只有供需没有交易。以企业法人为代表的个体,基本上不存在个别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建立在以忠诚、服从、忘我为基础的道德秩序之上。相应的,企业管理者也以忠诚、服从、忘我为标准,向社会履行“道德方面”的责任。   我党将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即进入转型时期之后,社会先后经历了利改税、政府转变职能进行宏观调空、企业获得包括资产处置权、工资奖金分配权等14项生产经营权利以及接受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等一系列的改革,经济环境逐渐转化为包括国家、企业、个人以及外商在内的多元化利益主体共存的市场经济体制环境。   在比较自主的市场活动中,一些非国有市场主体率先以偷逃税费、信用欺骗、假劣商品、支付回扣等不道德方式获取利益,打乱了计划体制延续下来的规范单纯利益关系的社会经济秩序。这样,传统的行为规范已不能约束新生的不道德经济行为,不能保护包括最终消费者在内的广大市场主体的正当利益。   因此,不同的市场主体出于保护各自实现等价交换的共同要求,逐渐形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环境下,以规范商业道德为基础、以自愿、诚信、对等为主要内容的市场交易准则。与此同时,包括《环境保护法》(198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以及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于1997年以来多次“修正”的《刑法》等等文明形式的法律法规规章相继出台——可以说,以维护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道德秩序为基础的社会经济秩序逐渐形成。   这样,国企经营者一旦自愿进入市场,就必须诚信履行全体市场主体都要对等履行的市场规则,履行“道德方面”的社会责任。否则,将会寸步难行,甚至还会受到包括刑罚手段在内的责任制约。   按理说,经营者对全体社会主体承担的“道德方面”的社会责任和对资产所有者承担的“工作方面”的经济责任,是与其所获得的资产经营管理权利同时形成的。但是,因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速度较慢,国有资产经营者在身份上仍然不能脱离政府官员的组织序列。形成了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迟迟不能与市场经济接轨、国家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有关经济责任方面的制约是以职务任免为基础加原则化管理的局面。   这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虽然已经得到了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环境下的权力和利益,但却依然承担着“相当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责任(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责任管理是目标量化为基础加职务任免)。   在这种“双重身份”保护下,无论市场(社会)、还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上级领导),换一句话说,无论现行的法律措施、还是传统的行政手段,都不能有效、到位地规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行为。不断引发着,国有以及所谓一股独大企业诸如财产减值流失、虚假业绩信息等等变换多端的不当经济问题。   五、完善经营者责任制约的设想   为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保护国有财产安全、完整、等值地度过转型时期,建议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观念调整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制约取向,建立国有资产委托受托经营管理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落实政企分离,大力推进产权明晰。实现以行业化目标管理为基础的国有资产科学管理体系。减少转型成本、降低社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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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体制 现代企业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 经营管理者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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