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warsky兄:
制度经济学我不太懂,但既然参与了,我还是想尽可能清楚地表达我的想法,其中不当之处,请多指教。
我们如果要说“正式制度”是一个博弈均衡,其中的“一致同意原则”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为从肖特到格雷夫再到青木等坚持“均衡制度观”的经济学家所一再强调。而我的问题在于:现实生活中有这样的“正式制度”吗?
在一定的信息和交易成本条件下,由于存在普遍的free rider,“自我实施”的制度总是提供不足,或者对于某些领域来说成本过于高昂.。“正式制度”实际上通常是作为一种公共品来提供的,这一特性使得“正式制度”至少在“短期”剥夺了相当部分成员的参与权。
另一方面,“长期”的来看,要改变“正式制度”,成本通常非常巨大,从而它在一定时期内有很强的“刚性”,除非潜在的制度演进收益足够大,否则不会改变。而这一“长期”已经长到足以使个体的偏好,技术水平,信息,意识形态等(可以影响到参与各方收益矩阵的)因素发生系统性变化了。
所以我认为,任何“正式制度”必然是与重复博弈均衡有一定偏离的,在某种程度上未被“实施”的东西。当然,这是既定交易成本下的产物。
最后我想说的是,只要把自己的概念表达清楚了,我不认为有什么理念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只要没有脱离经济学分析的一般原则,也很难说“在经济学中是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