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henhong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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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谢宏章:振兴股市十建议 建议每天交易7小时(二)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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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hong0188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8-13 16:56:23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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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强化公司分红责任

  随着有关各方“尊重股东、回报股东”意识的不断增强,一些上市公司执行有关分红规定的总体情况较以往有了明显好转,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和源动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长期以来形成的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权的矛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依旧存在。从上市公司层面看,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无红可分”。按照规定,所有A股上市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的分红。但不少上市公司经营滑坡、入不敷出,企业效益下降,最终导致亏损,使得分红的重要前提不复存在,在上市公司自身饭碗难保的同时,相关投资者的分红权同时落空。

  二是“有红不分”。从上市公司实现持续盈利到投资者分红权的顺利实现,期间受多重因素制约,不仅包括上市公司本身是否存在分红的基础和能力,而且取决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足够的分红主观驱动力。因此,一些本来具备条件、应该分红的上市公司有的干脆借企业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等名义“有红不分”。

  三是“多红少分”。本来,分不分红、分多分少都有具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只要按规定办即可。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曾对上市公司分红标准作过调整,明确规定由原来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调整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然而,从实际执行看,部分上市公司在推出分红方案时未能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存在着“多红少分”、“缺斤少两”等现象。一些上市公司分红主动性不足,约束力不强,使得部分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薄弱,是导致少分红甚至不分红问题持续存在的直接原因之一。

  从现行法律和制度层面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须缴纳一定比例的税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红利税的规定存在着税率过高、征收对象“一刀切”等问题;二是在交易规则中有关除权、除息的规定方面,除权除息后的参考价是按照税前现金红利计算确定的,在剔除红利税后投资者账户资产实际上存在着“明保暗降”的不合理现象。

  上市公司分红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投资者获得收益的方式由依靠分红回报转向依靠股票差价,不利于培育资本市场长线投资理念,不利于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和活力,不利于构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因此,从根本上解决在上市公司和制度法律两个层面上存在的分红问题已成当务之急。

  建议:作为上市公司重在按照“尊重股东、回报股东、全力维护股东利益”宗旨,在提高分红比例、培育投资者长期投资理念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做到“该分则分”、“及时足额”;作为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有关上市公司分红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规定履行有关分红的义务。

  四、细化分红送配规定

  笔者在参与一些上市公司分红送配过程中发现,不少上市公司推出的分红送配方案存在一些亟待改进和完善之处,主要有三:

  一是推出的分红派息方案过于“精确”。笔者曾对实施分红送配的部分上市公司“2009年”和“2010中”的分红送配方案进行了研究和比对,结果发现,多数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方案精确到分(小数点后两位),但也有个别上市公司推出的分红派息方案精确到了小数点后5位。如中国石油(8.98,-0.02,-0.22%)2010年中期分红派息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按每股人民币0.16063元(含适用税项)派发2010年中期股息;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4457元等。

  分红派息方案过于“精确”的做法弊大于利,不仅投资者看起来十分费劲,而且实际到手的红利与精确到分比也相差无几,多数投资者不会在乎这些零头小钱。再说,分红派息方案不同于科学计算,没有必要做得如此“精确”,只要精确到分(小数点后两位)、其余四舍五入即可。实际上,精确到分的分红派息方案,投资者更容易接受,也更有利于与投资者的日常生活习惯“接轨”。

  二是除息日与红利发放日之间的间隔时间过长。按交易日计,间隔天数长的18天,如工商银行(3.81,0.02,0.53%)(见B项),短的也有4天,如大秦铁路(5.99,-0.03,-0.50%)(见C项);若按自然天数计,长的达一个月,如中国石油(见A1项),短的也有6天,如大秦铁路(见C项)。而且,间隔时间大多不统一,给投资者的感觉是非常“随意”。

  除息日与红利发放日之间的间隔天数过多导致两方面问题:第一,投资者帐户内的资产总值在除息日至红利发放日之间处于失真状态,一方面,股价已经除息,股票市值已经下降,另一方面,红利还未发放,资金应到未到。第二,给投资者计算资产总值和投资盈亏带来不便。在除息日至红利发放日期间,投资者在计算资产总值和投资盈亏时,需在帐户内显示的资产总值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分未分的红利,给计算带来不便。

  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际操作需求看,除息日与红利发放日之间都不应有间隔,即除息日与红利发放日应为同一天。换言之,一旦除息,红利应同时发放到位;如果红利尚未发放,就不应除息。解决方法有二:要么将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同步推迟,要么将现金红利发放日予以提前,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除息日与现金红利发放日为同一天,解决投资者帐户资产总值失真问题,为投资者计算资产总值和投资盈亏提供便利。

  三是除息方法不够科学。现行的除息方法,是在股权登记日收盘价的基础上减去含税红利来确定除息日的“昨收盘价”。如,中国石油9月15日股权登记日收盘价为10.20元,按照每股含税红利0.16063确定除权价,9月16日显示的“昨收盘价”为10.04元(四舍五入)。

  显然,这种在股权登记日收盘价的基础上减去含税红利确定除权价的方法很不科学。众所周知,除息的目的,既是为了让持股人分得相应的红利,又让持股人在分红后实际财富保持不变,但以含税红利确定除权价的结果是投资者的财富“明保暗降”,造成隐性损失——股价除权多、实际红利少。

  笔者认为,从分红送配以及除权除息的初衷和本意看,正确的除息方法是“分多少(税后红利)除多少”——在股权登记日收盘价的基础上减去税后红利(而不是含税红利)来确定除息日的“昨收盘价”。只有这样,才能使除息造成的市值缩水与分红导致的资金增加保持一致,既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又让持股人做到实际财富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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