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
——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
【摘要】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具有重要意义。行为无价值论的
要紧缺陷在于:强调犯罪的规范违反性,与保护法益的
刑法目的相冲突;突出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偏离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普遍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导致认定犯罪的整体性,既混淆了违法性与有责性,也不利于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且不利于贯彻共犯从属性说;注重主观的正当化要素,不仅未能限制刑罚适用,反而扩大了处罚范围;采取规则功利主义,导致对国民行为的过庋干预,也不利于保护法益。结果无价值论在防止过度干预、采取自由主义原则的同时,将违反刑法目的的事态作为禁止的对象,不仅能够克服行为无价值论的缺陷,而且
能够在实现报应正义的同时,实现特殊预防与
通常预防。 【关键词】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犯罪论;刑罚论
【正文】
关于犯罪成立理论的建构,德国、日本等国采取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责任)的体系(
下列简称“三阶层体系
”);前两个阶层都是违法性的
推断,即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且缺乏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便具有违法性。因此,三阶层体系有两大支柱:违法与责任。
行为无价值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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