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在第28个教师节来临之际,耳闻高校“绩效工资”改革有泡汤嫌疑,原因是财政不给拨款。有钱的学校可以多发;没钱的学校维持现状,或者在现有的总数里面削长补短。
想当年,在ZF公务员未进行“阳光工资”改革之前,教师也比照公务员待遇,至少面上拿的工资是一样的。公务员实行“阳光工资”改革,即将其灰色收入“合法化“。为使教师等事业单位工资与公务员一致,事业单位用“绩效工资”的名义进行改革,按当时的理解,应该是“绩效工资”等同于“阳光工资”,只是在时间安排上先进行公务员“阳光工资”改革,后面马上进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现如今,“阳光工资”早已落地几年,医院及中小学绩效工资也已进入落实阶段,唯有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即将成为“泡影”。如果财政不给高校绩效工资增加拨款,高校职工将成为财政拨款单位中收入最低的群体,不仅远远低于公务员的阳光工资,也低于医院、中小学等的绩效工资。
18年的承诺,如同屁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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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全面落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教师法规定,而不是在高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以及乡村教师之间挑起矛盾。大家都是教师,教师法是拿教师和公务员比较,只要哪个地方的教师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大家都要支持当地教师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