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1
〕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
4月底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务院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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