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才天 发表于 2025-12-4 20:31 
你怎样理解这句话?
“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 ...
“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资本论》第1卷,53页,)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时间,而不是必要劳动时间。所以剩余价值不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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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天啊,你混淆了两个概念:(社会)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社会一般或平均条件下生产某产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它等于该商品的价值。
而和剩余劳动时间相对的那个必要劳动时间,是再生产等于工资的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句话里的必要劳动时间,其实是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意思,而不是后面第三篇第七章才出现的那个必要劳动时间。
关于两个必要劳动时间的不同意义,我的电子版《资本论》里做了特别说明:
“因此,我把进行这种再生产的工作日部分称为必要劳动时间,把在这部分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必要劳动。【我们在本书的前面一直是用“必要劳动时间”这个词泛指生产一般的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现在起,我们也用这个词指生产特殊的商品即劳动力的必要劳动时间。
用同一术语表示不同的意思是容易发生误会的,但这种现象在任何科学中都不能完全避免。例如,我们可以用高等数学和初等数学作一比较。】”
所以说呢,你就是脑子不太够用,发生了误会。当然,马克思的概念名称也定的比较缺德,容易造成误解。
两方面原因都有吧。
“v”代表可变资,也代表必要劳动时间。还代表工资量,还代表劳动力价值量。这是不是一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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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既然都说“代表”了,那这个V就是个代号,不是另外的一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