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陈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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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资本论》中有9个概念的内涵是相等的或等价的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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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奇 发表于 2025-12-4 23:38:00
restalker 发表于 2025-12-4 09:47
资本论始终在玩抽象等同的把戏。

象楼主这样认认真真去计量其次数的,才是货真价实的学者。
陈才天又真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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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才天 发表于 2025-12-5 09:58:03
uandi 发表于 2025-12-4 10:41
陳先生忽略了马的公式,却说了大白话。不被马迷惑。
劳动价值具体去体现就是工资,剩余价值也是工资。按 ...
陳先生忽略了马的公式,却说了大白话。不被马迷惑。
我怎么忽略了商品价值公式呢?主帖正是研究此公式的成果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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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才天 发表于 2025-12-5 10:07:56
clm0600 发表于 2025-12-4 14:49
剩余价值不属于商品价值的成分。因为它不是必要劳动时间产生的价值,它是剩余劳动时间生产的价值,它也是 ...
马克思说了,工人先给自己工作了6小时(必要劳动时间),生产了10磅棉纱,价值3先令;然后又给资本家工作了6小时(剩余劳动时间),又生产了10磅棉纱,价值还是3先令。
你认为12小时劳动,价值6先令,这就是商品价值。但是,马克思认为,如果将商品价值定义为12小时劳动时间量是“同义反复”,是没有意义的。(《资本论》第1卷,585页)必须将工人劳动12小时作为一种劳动与资本之间的交换过程,作为判断或定义劳动力价值量的变量来设置。由此将工人12小时劳动划分为6小时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这样一种交换关系。这样,剩余劳动就不是必要劳动,剩余价值就不是商品价值的成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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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才天 发表于 2025-12-5 11:05:09
uandi 发表于 2025-12-4 10:41
陳先生忽略了马的公式,却说了大白话。不被马迷惑。
劳动价值具体去体现就是工资,剩余价值也是工资。按 ...
劳动价值具体去体现就是工资,剩余价值也是工资。按公式应该全归工人。
你的这个理解是符合劳动价值论理论逻辑的。w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v,就是工资。所以,这个公式整体上是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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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wswswz 发表于 2025-12-5 11:21:18
陈才天 发表于 2025-12-5 10:07
你认为12小时劳动,价值6先令,这就是商品价值。但是,马克思认为,如果将商品价值定义为12小时劳动时间 ...
马克思说的是一定量劳动本身的价值由这一定量劳动本身来决定是同义反复,而不是一定量劳动生产的产品的价值由这一定量劳动来决定是同义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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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talker 发表于 2025-12-5 11:44:13
曹国奇 发表于 2025-12-4 23:38
陈才天又真功夫
你也是真功夫啊。

就我所知,你是这个论坛首先提出资本论玩 测量和计量 概念游戏的人。

而 测量 和 计量,也是抽象后可以等同的东西。

而陈老师,和你一样,对资本论里的抽象等同现象,进行了计量。(如果我这里用 测量 这个词,一定会笑死人的)

所以,陈老师的贴子,抽象等同于曹老师的贴子:计量和测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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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talker 发表于 2025-12-5 11:57:26
曹国奇 发表于 2025-12-4 23:38
陈才天又真功夫
你上次问过我中值定理的事情,那个时候我老丈人病危,我没心思回复。

现在我用通俗易懂的话来解释:在 0 到 9 之间,一定存在 1 到 8 。(即便是废话,数学家也需要证明)

中值 是指存在于 0 和 9 之中的值,不是专指 平均值。

当然,数学家的目的,不是纯证明废话,而是证明,一定有这么个 中值,满足数学上的特殊需要。

而且证明了:肯定存在,但不一定知道具体是什么。(数学家没有给出求中值的万能公式)

38
wzwswswz 发表于 2025-12-5 12:49:33
陈才天 发表于 2025-12-4 20:31
你怎样理解这句话?
“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 ...
马克思的“必要劳动时间”在不同的场合是不同的概念。
说到商品价值时,“必要劳动时间”是形成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简称;相对于“剩余劳动时间”而言时,“必要劳动时间”是形成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中再生产相当于工人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劳动时间。

例如,假设把一定量的棉花加工成20磅棉花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12小时,形成的价值用货币表现为6先令。如果工人劳动12小时纺成的棉纱恰好为20磅,那么这12小时就恰好为12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就是6先令
如果工人的劳动力价值为3先令,从而工资为3先令,那么工人形成6先令的12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中就有6小时是再生产3先令劳动力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余下的6小时则是生产3先令剩余价值的“剩余劳动时间”。
可见,无论是再生产劳动力价值的6小时“必要劳动时间”还是生产剩余价值的6小时“剩余劳动时间”都属于其生产棉纱的12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并非只有再生产劳动力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属于生产棉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生产剩余价值的“剩余劳动时间”却不属于生产棉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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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m0600 发表于 2025-12-5 14:31:42
陈才天 发表于 2025-12-4 20:31
你怎样理解这句话?
“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 ...
“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资本论》第1卷,53页,)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时间,而不是必要劳动时间。所以剩余价值不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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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天啊,你混淆了两个概念:(社会)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社会一般或平均条件下生产某产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它等于该商品的价值。
而和剩余劳动时间相对的那个必要劳动时间,是再生产等于工资的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句话里的必要劳动时间,其实是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意思,而不是后面第三篇第七章才出现的那个必要劳动时间。

关于两个必要劳动时间的不同意义,我的电子版《资本论》里做了特别说明:
“因此,我把进行这种再生产的工作日部分称为必要劳动时间,把在这部分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必要劳动。【我们在本书的前面一直是用“必要劳动时间”这个词泛指生产一般的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现在起,我们也用这个词指生产特殊的商品即劳动力的必要劳动时间。用同一术语表示不同的意思是容易发生误会的,但这种现象在任何科学中都不能完全避免。例如,我们可以用高等数学和初等数学作一比较。】”

所以说呢,你就是脑子不太够用,发生了误会。当然,马克思的概念名称也定的比较缺德,容易造成误解。
两方面原因都有吧。

“v”代表可变资,也代表必要劳动时间。还代表工资量,还代表劳动力价值量。这是不是一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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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既然都说“代表”了,那这个V就是个代号,不是另外的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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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m0600 发表于 2025-12-5 14:38:40
陈才天 发表于 2025-12-5 10:07
你认为12小时劳动,价值6先令,这就是商品价值。但是,马克思认为,如果将商品价值定义为12小时劳动时间 ...
比如说,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十二小时工作日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的;这是无谓的同义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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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这句话吗?
这里可没说商品(20磅棉纱)的价值吧?人家说的是“12小时工作日”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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