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才天 发表于 2025-12-7 09:30 
这段论述是将12小时全部看作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马克思认为,如果将商品价值定义为12小时劳动时间 ...
将工人劳动12小时作为一种劳动与资本之间的交换过程,作为判断或定义劳动力价值量的变量来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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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把马克思的观点说颠倒了!
马克思认为,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可以归结为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因此,“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确定”了。(23,195-197)例如,如果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为3先令,那么劳动力的价值就是3先令;如果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为2先令,那么劳动力的价值就是2先令。
而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是再生产他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劳动时间。如果形成商品价值的劳动生产力已定,例如每小时社会必要(平均)劳动形成的价值为0.5先令,那么当劳动力价值为3先令时,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就是6小时;而当劳动力价值为2先令时,那么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就是4小时。“他为此需用的工作日部分是大小不同的,这取决于他每天平均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是取决于每天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平均劳动时。”(23,242)
这里“为此所需的工作日部分”就是工人每天的“必要劳动时间”。因此,这段话可以表述为:“工人每天的必要劳动时间取决于他每天平均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是取决于每天的劳动力价值”,而不是相反,不是工人每天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他每天的劳动力价值。
还有,在十二小时工作日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由于生产力的提高,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从而劳动力的日价值,从5先令下降到3先令,那末剩余价值就从1先令增加到3先令。再生产劳动力的价值,从前需要10个劳动小时,现在只要6个劳动小时就够了。”(23,355)
这里“再生产劳动力的价值”的时间由“10个劳动小时”变为“6个劳动小时”,就是工人每天“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而这个变化就是由每天劳动力价值的减少(“5先令下降到3先令”)引起的,而不是相反,即不是因为工人每天的“必要劳动时间”减少了,所以工人每天劳动力的价值才减少了。
而按照你的理解,那就是工人每天的必要劳动时间取决于他每天的劳动力价值,而每天的劳动力价值又取决于他每天的必要劳动时间,这才是彻头彻尾的循环论证,才是对马克思的歪曲和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