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114
【定性与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定MDDL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1999)第59--62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1999)第177条“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翁某某是对MDDL上述违法行为的决策人,是对MDDL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杨某甲,时任董事杨某乙、刘某甲、杨某丙、刘某乙、倪某、张某、林某、缪某、吴某、叶某是对MDDL上述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以证监罚字〔2007〕9号文作出处罚决定如下:依据《证券法》(1999),处以MDDL罚款30万元;给予时任董事长翁某某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杨某甲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时任董事杨某乙、刘某甲、杨某丙、刘某乙、倪某、张某、林某、缪某、吴某、叶某给予警告。
因涉嫌违法犯罪,MDDL原董事长翁某某及原副总经理刘某甲、刘某乙被判刑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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