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税收的功能,一是为财政提供收入,二是调节国民收入。而当前的社会,税收还有另外一种功能:调整市场行为的成本,从而对经济行为进行调节。比如,对ZF主张发展的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就是在降低相关企业的成本,从而引导相关企业和资本加大投入,扩大市场规模。而对另外一些不符合ZF规划的产业,通过加重税赋的方式增加企业成本,再通过市场信号抬高这些产品的市场价格,从而将资金赶出这些行业,压缩这些产业的市场规模,最终加快这些产业死亡、收缩的过程。
而税收的来源,虽然有增值税、消费税、生产税等分类法。但是,从宏观经济或者社会政策分析的角度看,其实大致可分成两种税:增量税和存量税(财产税)。增量税是对创造财富的行为(各种经济活动)征税,存量税则是对社会已有财富(经济活动的结果)征收的税。比如,买了一台洗衣机,在购买的时候交了消费税或者增值税,这属于增量税。之后,如果摆放不用,则就不用再缴税。如果使用,相应地,用电、用水、消耗洗衣粉,则产生了经济行为,那就在交电费、水费和买洗衣粉的过程中缴纳相对应的税,但也不是对已购买的洗衣机征税。如果ZF开征洗衣机税,规定只要是有洗衣机,除了在购买时要缴税,在保有洗衣机的阶段也要就洗衣机本身缴税,那后一种税就是存量税(普通意义上的财产税)。
现在,房产税就有类似的性质,是在房屋保有阶段对房屋本身征收的税,而不是对房屋有关的经济行为所征税的税。房子,假如用简单的分析,相当于一个钢筋混凝土的盒子戳在土地之上,而由于我们的土地是公有的。为了获得房子,我们需要向国家交一笔钱,请国家允许我们将这个盒子戳在国家的土地上,这笔钱叫做土地使用费。而我们另外交的钱,是买这个盒子(及相关配套设施)的钱。在未开征房产税的时候,这个盒子作为我们个人的财产,在买的过程中要缴税,买了以后如果不做其他交易就不用再缴税。开征房产税后,国家要对这个盒子本身征税。因此,从这个经济过程来看,房产税跟土地使用费并没有重复。
但是,考虑到居住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衣食住行,是人的基本需要,但是,如果我们细分,就会发现,居住是跟饮食处于同一阶层的需求,是最根本的需要,衣服穿得差点,只要能避寒、遮体,就不至于让人的健康、生存受到威胁,出行,大不了车、开不了私家车,走路也不至于死人。而没有属于个人、可以屏蔽他人干扰的住所,则使健康、安全和个人隐私都会受到威胁,因此,居住,是仅高于饮食的最基本需要,是比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更加基本的需要,。而与饮食不同的是,当代社会的饮食是通过粮食、饮食市场交换解决的,有经济行为,可以征税。自住房屋的保有,则仅仅是个人的居住,不产生经济行为,如果对它征税,其实是从老百姓财富中拿走一部分。
因此,考虑到最广大的老百姓往往只有一套房,甚至是毕生的努力最终只能换得一套仅仅够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房子。那么,对老百姓的自住房征税,无论如何就是刻薄的政策了。
考虑到当前的社会已相当富裕,从经济行为中征税(增量税)已经可以解决ZF收入的绝大部分。房产税的政策功能,就应该主要针用于调节国民收入和对经济行为进行引导。我们说,基本住房自购买后的保有阶段,不产生经济行为,也就产生不了国民收入(房地产专家说:买房后房子会升值,但是,只要这个房子是用来自住的,你的房子价值上升也不是经济行为,这就是房子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重属性)。因此,对基本住房征收房产税起不到调节国民收入的作用,反而会增加普通收入家庭的负担。
接下来,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看,房产税的作用,就只剩下对经济行为的引导了。
阅读了前文的朋友可能会有疑问:居住用的房子不是不产生经济行为吗?房产税又怎能引导与居住用的房子有关的经济行为呢?这不是逻辑错误吗?其实,前文所说的,是基本住房,也就是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房子。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解决了基本居住需求之后,又发展出其他的住房需求,如改善型住房、学区房、投资住房。也就是,在拥有基本住房之后,又发展出了其他的住房需求,产生了相应的经济行为。因此,房产税可以对这些行为进行一定的引导(当然,具体如何引导,要看政策自身、房产市场的结构)。
因此,本人认为,要确立房产税的原则,首先就必须把房产税放在调节购房需求的角度进行制度安排。如果想着的只是土地卖完了,要开辟地方ZF新财源(提供财政收入),或者用以调节贫富差距,则最终结果就只是加重普通老百姓的负担。
因此,从调节购房需求的功能看,只要是老百姓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房子,就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征收房产税。而从调节购房需求的功能出发,对超出基本住房需要的豪宅、第二套以上的房子,都可以、而且应该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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