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盼铁成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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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讨论][原创]十五大、十六大对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略谈 (新手试发帖)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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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07-10-25 02:56:00
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 (4)

回15楼:

  作者:****

小平说:“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那现在呢?如果按照小平说的社会主义标准,我们现在是在恢复剥削制度,加大两极分化,最终不能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于是, 我们国家现在还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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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先生回来参与讨论!

我不认为“我们现在是在恢复剥削制度,加大两极分化”,我也不认为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有什么改变。

现实中存在的剥削应该是旧制度的残留,现实中贫富差距有不断拉大的趋势的根源正是残留的旧制度。

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目标。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条件下,在生产力获得较快的发展的情况下,残留的旧制度——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制度,就是实现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的重要障碍。社会主义社会如果不能克服这个障碍,就有可能出现两极分化。如果出现了两极分化,“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小平语)。因此,“有人担心中国会不会变成资本主义。这个担心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我们不能拿空话而是要拿事实来解除他们的这个忧虑,并且回答那些希望我们变成资本主义的人”(小平语)。

变革残留的旧制度——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制度,创建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新制度,就是要让社会主义社会劳动逐步成为“富民”劳动,就是要使劳动逐步从经济上获得解放、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就是要拿事实来解除人们的忧虑并且回答那些希望我们变成资本主义的人。

我认为,
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确立的“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原则,是对自阶级社会以来,由生产资料(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否定。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通过制度创新,通过“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把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确立的“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原则运用到实践中去

个人的看法,仅供您参考。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25 2:57:5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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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07-10-25 03:11:00
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 (5)

您的关于收益分配的涵义25楼)的回复,提出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关键在什么是收益。我觉得,这就使讨论又深入了一步——分配的对象或者说分配的客体的含义,即收益指的是什么这样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我很愿意在这里就您提出的这个关键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确立了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原则。要将这一思想、原则贯彻落实到分配实践中去,就必须弄清收益”——被分配的对象的含义。

十五大、十六大文件并没有就收益的含义做出阐述和说明,在我个人所看到的文件和学习贯彻十五大、十六大精神的辅导资料中,也没有读到过对收益的解释。由于没有必要的阐述、说明和相应的解释,理解上的分歧也就在所难免。

正如您所说的,可以有两种理解,两种理解:第一,收益是指国民收入,劳动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第二,收益是指利润,或称剩余价值,劳动参与利润或剩余价值的分配。
     
《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收益生产或商业上的收入。这种解释应该与您的第一种理解——国民收入比较接近。

正如您所说的,如果收益分配指的是国民收入的分配。劳动参与收益分配,从来如此。说得好,如果劳动参与收益分配讲的就是劳动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从历史到现实,从国内到国际,不正是从来如此吗?如此重大的会议提出、确立这样的思想、原则,难道是为了坚持和维护这种从历史到现实,从国内到国际,从来如此的旧有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制度?如果是这样,那么社会主义分配与非社会主义分配的区别又在那里呢?

我个人认为,十五大、十六大虽然没有就收益的含义做出具体的阐述和说明,但在如此重大的会议提出、确立这样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原则,决不是为了坚持和维护这种从历史到现实,从国内到国际,从来如此的旧有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制度,而是社会主义分配思想、原则的突破和创新,是对从来如此的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否定,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劳动和资本共享收益与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资本独享收益——“共享独享,将成为社会主义分配与非社会主义分配的根本区别。

我也曾在网上就收益一词在经济学中的含义发帖请教过,网友的回复告诉我,在经济学里并没有收益这个概念。还有网友提出,从统计和会计上来说,收益 是可以通过核算来具体衡量的;就经济活动而言,通过核算——从总收入中扣除总支出,就可以得出收益量,通过相关计算,就可以相应地得出收益率等有关数据;据此提出了将收益理解为多出来的收入的见解。网友们说的虽然可能并不权威,但我认为还是很有道理的。所以我认为,目前,还不好将经济学某个现成的概念来套在收益的头上,不宜把劳动参与收益分配中的收益简单地理等同于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等概念,也不能简单地按《现代汉语词典》对收益的传统解释去理解劳动参与收益分配中的收益。总之,对劳动参与收益分配中的收益的理解,还是值得讨论,还有待权威的解释。所以我在主帖中提出了“党的十七大应该进一步重视(劳动参与收益分配)这项理论成果”的期盼,包括对“劳动参与收益”分配作出进一步的阐述。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经济学的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这些概念,与中国话的收获的含义基本相同。我比较支持网友提出的将收益理解为多出来的收入的见解,这样,[收益] 生产或商业上的收入,就可以这么来解释了:[收益] 生产或商业上的收入——经济活动收入的增益。

我个人对收益的理解,应该说与您所说的第二种理解——收益是指利润,或称剩余价值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基本赞同您所说的第二种理解。

因为我认为,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确立这样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原则,就是要从思想、原则上对从来如此的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作出否定,和对劳动参与收益分配作出肯定,就是要以这样的否定和肯定来指导和推进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由劳动和资本共享收益的制度创新,就是要创建与非社会主义分配有根本区别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

您认为,“劳动工资(新价值中的必要劳动部分);资本利润(新价值中的剩余劳动部分)”的分配方式是“规律”。并且“资本利润,劳动工资,这是积累的铁的规律”。我个人对您的这种观点不敢完全苟同。

我个人认为,生产关系决定分配方式。资本利润,劳动工资是一种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的。

如果认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两种不同的生产关系,那么社会主义就应该有自己的分配方式。

如果说“资本利润,劳动工资,这是积累的铁的规律”,那么这样的“规律”就只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规律”,社会主义社会就应该有它自己的“规律”。

 如果说“资本利润,劳动工资,这是积累的铁的规律”,那么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它才是“铁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应该在那么“铁”了。

顺便向先生请教一个问题:不知道现在流行的“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与当年马克思批判过的“庸俗”的“三要素”论有那些本质上的区别。

如果认为“ 马克思的思想,任何一种分配方式都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是正确的,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只能实行“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者,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的分配方式的结论就是荒谬的。

您说,“社会主义的建立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其它没有任何区别”。

我认为,即使真如您所说的“其它没有任何区别”,就等于永远不能、不应该有任何区别吗?社会主义就不能、也不应该通过变革来逐步完善吗?

我 非常赞同您的“技术也是资本,技术指的是软资本”,认为技术应该参与收益(您说的是利润)分配的观点。那么您对十六大确立的原则中所说的“管理”又持什么 观点呢?如果从“工作”的角度来看“管理”,是不是属于“劳动”呢?如果是劳动,是不是也不应该参与收益分配呢?如果应该管理参与收益分配,是不是违背了 “铁的规律”呢?

您既然认为“职工入股形式”有利于提高职工的积极性,“职工更会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企业的发展”,也做了“如果劳动参与利润分配,可以提高职工的积极性”的假设(说明您认为如果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对提高职工积极性有作用)。那么,我们不妨再做如下假设:

如果既实行“职工入股的形式”,让职工的投资作为“资本参与参与收益分配”,结果:职工获得“资本分红”,职工的积极性提高。

如果实行“劳动参与收益(按您的说法——利润)分配”,结果:职工获得“劳动分红”,职工的积极性提高。

如果职工既能获得“资本分红”,又能获得“劳动分红”,结果:1,职工获得更多的收入,再投资能力也相应增强。2,企业获得“两个积极性”,更有利于企业发展。

如果将职工的“资本分红”和“劳动分红”(相应增强的再投资能力)引导、转化为实际投资,结果:(职工个人)再投资量增加,(企业、社会)总资本增长,再投资能力增强。

我认为,“劳动参与收益(按您的说法——利润)分配”并不会象有的人说的那么可怕,视“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为天经地义、神圣不可改变,把“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当作“大逆不道”来对待,实际上是在有益无意地为“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为维护资本的既得利益进行辩护。

与您讨论中的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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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07-10-30 15:56:00
[转贴]——光明网友的回复(第34楼)

发贴心情
劳动不参与利润分配——更具社会主义性质
zhqilai 先生30楼:
      因为我认为,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确立这样“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原则,就是要从思想、原则上对“从来如此”的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作出否定,和对 “劳动参与收益分配”作出肯定,就是要以这样的否定和肯定来指导和推进“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由劳动和资本“共享”收益的制度创新,就是要创建与非社会主 义分配有根本区别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
      ——……——……——
      先生认为“劳动和资本‘共享’收益”,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我认为不“共享”,也是社会主义的性质,社会主义的性质不在于是否“共享”。甚至可以说:不“共享”,更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共享的结果将造成或增大再生产过程的私有化成分。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分配的根本区别之处在于,杜绝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的根源——即,劳动不参与利润分配。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是排斥:劳动参与利润分配观点的。是马克思错了,还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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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07-10-30 16:04:00

[转贴]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 (6)



——先生认为劳动和资本共享收益,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我认为不共享,也是社会主义的性质,社会主义的性质不在于是否共享。甚至可以说:不共享,更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共享的结果将造成或增大再生产过程的私有化成分。

 先生很简明地指出了我们之间的一个重要分歧——“共享”与不“共享”(独享)哪个更具社会主义性质。

        
我 认为,与“独享”相比,“共享”,更具社会主义性质。因为:“独享”(不“共享”)由是阶级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独享”是阶级社会生产关系的反映。社会 主义生产关系应该是与阶级社会生产关系有本质区别的新的生产关系,新的生产关系必然变革旧的分配关系,产生反映新的生产关系的新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我认 为,这种新的分配关系就是由劳动“独享”包括收益在内的一切劳动成果——按劳分配劳动成果;“共享”是由旧的“独享”向新的“独享”——“劳动独享”发 展、过度的基本形式。与旧的“独享”相比,“共享”更具社会主义性质。

 先生您则认为,不“共享”,更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因为“共享的结果将造成或增大再生产过程的私有化成分”,再生产过程中私有化成分不断增加不符合社会主义要发展、壮大公有制的本质。

 我尊重先生的这一观点,也就此谈点个人看法供先生参考:

 “共享”的确会使再生产过程中的私有化成分“增大”,并且将呈不断“增大”的趋势,这种“增大”及其发展趋势的确与社会主义本质有矛盾。

 但我认为,矛盾的根源并不是由“共享”才带来(造成)的,因为这是“独享”条件下本已存在的矛盾。如果说社会主义能够解决“独享”条件下本已存在的矛盾,也就一定能够解决“共享”后所出现的问题。

 另 外,从“独享”已经形成和正在发展的再生产过程中的私有化成分“增大”的情况来看,在“独享”条件下,这样的私有化成分——财富将不断向少数有“独享”特 权的者集中,贫富差距将不断被拉大乃至两极分化;而“共享”则将使这样的私有化成分中的集中度相对降低,即“共享”将使一部分财富属于劳动,使更多的人分 享到相对多的财富;“共享”能够使劳动者即更多的人获得劳动收益,即使这样的“私有化成分”在总量上比“独享”条件下“增大”得快些,无论是从财富占有还 是从资本获得收益来看,分享者只能是越来越多;“共享”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差距拉大的趋势,而且有利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分配的根本区别之处在于,杜绝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的根源——即,劳动不参与利润分配。

 在这方面,我和先生的看法也有分歧。

     我认为,不能把“杜绝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的根源——即, 劳动不参与利润分配”当成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分配的根本区别。因为,资本主义实行的本来就是劳动不参与收益(您说的是利润)分配,如果社会主义将它当作与 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来实行、来坚持、来维护,岂不是实行、坚持、维护与资本主义相同的分配吗?那又何谈区别乃至“根本区别”呢?

 还有,如果“劳动不参与利润分配”是“杜绝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的根源”的话,那么,从来就实行“劳动不参与利润分配”资本主义经过几百年的“杜绝”,私有制就应该寿终正寝了,至少也该公有制为主体了。

 与资本主义的两极分化不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应该说,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分配的根本区别之处在于:是否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

 ——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是排斥:劳动参与利润分配观点的。是马克思错了,还是相反!

我认为,按劳分配实现之日,也将是生产资料彻底退出分配之时。也就是说,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劳资“共享”收益与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分配。如果您说的“排斥”是就“不同阶段”阶段而言,我基本同意您的说法。

 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劳资“共享”收益,实际上是部分收益的按劳分配。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与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劳资“共享”收益并不是互相排斥的。

 是马克思错了,还是相反!关键在于判断者自身的理解和认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30 16:06:5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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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07-11-6 17:58:00
[转贴]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 (7)

有位网友的回复说:

题目: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是指价值分配而不是价值生产

“资本→利润,劳动→工资是一种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的。”
——这里涉及的是社会主义继承了什么?应当继承什么?
“如果认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两种不同的生产关系,那么社会主义就应该有自己的分配方式。”
——问题在于什么是“自己的分配方式”。
“如果说“资本→利润,劳动→工资,这是积累的铁的规律”,那么这样的“规律”就只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规律”,社会主义社会就应该有它自己的“规律”。”
——你在世界范围内处于资本主义环境。
“如果说‘资本→利润,劳动→工资,这是积累的铁的规律’,那么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它才是‘铁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应该在那么‘铁’了。”
——问题是你要在相同的环境下与资本主义竞争。
“顺便向先生请教一个问题:不知道现在流行的“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与当年马克思批判过的“庸俗”的“三要素”论有那些本质上的区别。”
——“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与马克思批判过的“‘庸俗’的‘三要素’论”的本质区别在于,错把分配方式当作生产方式。劳动创造工资、 资本创生利润、土地生产地租,这是荒谬、庸俗的经济学。依据劳动分得工资,依据资本分得利润,依据土地分得地租,这仅仅是分配规律。错把价值分配当作价值 生产,就变成了庸俗的经济学。“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不是现行的流行观点,是我个人的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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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复:


——这里涉及的是社会主义继承了什么?应当继承什么?

个人看法:

脱胎于阶级社会社会主义必然会留有旧社会的痕迹,这些痕迹将在其自身成长发展中逐渐减少直至最终消亡。

先生用的是“继承”,而我更习惯说“保留”。

1,“保留”了什么?

从 我国的现实来看,可以说是基本上保留了旧的分配形式。在初次分配方面,基本上保了劳动——工资,资本——收益的形式,区别在于公有制资本获得收益不在为私 有财富;在再分配方面,基本上保留了政府、社会组织提供公共福利、保障、救助的形式,区别在于国家、集体可以将公有制资本收益的一部分用于再分配。

2,应当“保留”什么?

“保留”本身就是一种选择。选择的原则应当是从实际出发,事实求是。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

劳动是生产最基本的要素,劳动力是最基本的资源。工资(薪金)是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价格。 劳 动力资源的配置应当由市场起基础性作用。劳动力的价格应当是市场价格起基础性作用。国 家应当在完善立法、监管、执法等方面加强宏观调控,而不是直接去决定涨工资或者不涨工资,去取代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应当“保留”劳动力价格由市场决 定,劳动获取工资的基本分配形式。

阶 级社会的实践已经证明,由生产资料(资本)独占全部收益,是两极分化的直接根源,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必须变 革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形式,创建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形式,从劳资“共享”逐步发展到未来最终的由劳动“独享”——“独享”包括收益在内的全部劳 动成果——按劳分配。

——问题在于什么是自己的分配方式

个人认为:

就初次分配而言,劳动力价格由市场决定,劳动获取工资的形式;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劳动从“共享”中获得部分收益形式;应该成为构成自己的分配方式的基本形式。

——你在世界范围内处于资本主义环境。

不错。就世界范围而言,我们是处于资本主义大环境中。

但我们是社会主义,走社会主义道路,就不能没有自己的特色,如果没有了特色,也就无所谓社会主义了。

劳动力价格由市场决定,劳动获取工资和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劳动从“共享”中获得部分收益构成的基本分配形式,应该成为有自己的特色的初次分配方式。

——问题是你要在相同的环境下与资本主义竞争。

竞争既是经济上的竞争,更有社会制度的竞争。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既是经济上竞争的结果,更是社会制度竞争的结局。竞争不等于就是仰人鼻息,不要自己的特色。

题目: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是指价值分配而不是价值生产—— “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与马克思批判过的“‘庸俗’的‘三要素’论”的本质区别在于,错把分配方式当作生产方式。劳动创造工资、 资本创生利润、土地生产地租,这是荒谬、庸俗的经济学。依据劳动分得工资,依据资本分得利润,依据土地分得地租,这仅仅是分配规律。错把价值分配当作价值 生产,就变成了庸俗的经济学。“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不是现行的流行观点,是我个人的拙见。

个人以为:

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既是价值分配论,又是价值创造(生产)论,而且这种分配论的来源就是这种创造论。将二者割裂开来,是不妥当的。

“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的确是一种价值创造论,是效用论、生产费用论的简明表述形式。这种(三)要素创造论受到了劳动创造论的创立者马克思的批判。

同时,“劳动→ 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也是一种分配论。它认为,既然劳动、资本、土地都是创造价值的源泉,那么,在分配上,就都应该有相与的收获,工资、利 润、地租,就是劳动、资本、土地应该分得的收获。这也算是各得其所了,根本不存在对劳动的无偿占有,也就不存在什么“剥削”了。

如果说,作为价值创造论,“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将资本、土地当作创造价值的源泉是“庸俗”的,那么,作为分配论,他掩盖、否认剥削,也同样是“庸俗”的。

不同的社会形态、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分配方式。如果说“资本→利润,劳动→工资,这是积累的铁的规律”,那么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它才是“铁”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应该在那么“铁”了。

在我看来,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一直是一种比较流行的学说,从它的出现起,至少已经流行了一百多年了。您说是您的“拙见”,您的“拙见”只不过是与之相同或者说略有区别而已。我的不同看法也只是与流行的观点不同,而并不在于与您个人的观点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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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07-11-17 12:10:00
[转贴]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 (8)

一位光明网友回复以变革的分配方式必须适应变革的生产条件”为标题,对我在”——十五大、十六大对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略谈“的帖子中的一些个人看法、观点谈了他自己的看法,他的看法很有代表性,我对他的回复如下:

38楼:

题目:变革的分配方式必须适应变革的生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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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是应该变革的,变革的方向是适应生产条件的性质,进而适应生产力水平的要求。

 赞同先生的观点!或者说,我的观点本来就与先生的这一观点是一致的。所以我才说:我认为,即使真如您所说的其它没有任何区别,就等于永远不能、不应该有任何区别吗?社会主义就不能、也不应该通过变革来逐步完善吗?

我们是在“应该变”的“共识”下来讨论“如何变”——“变革的方向”的。

 我 看法是:总的方向——“按劳分配”。从我们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来看,并不具备“按劳分配”的基本条件,最切合实际的只能是多种方式 并存。不具备“按劳分配”的基本条件和只能是多种方式并存并不等于无所作为,更不等于“不能变”。因此,我认为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确立的“劳动参与收益 分配”的思想、原则,是一个重大突破,变收益分配由资本“独享”为让劳动参与的“共享”既符合“按劳分配”的总方向,又符合初级阶段只能是多种方式并存的 实际。归结起来,就是我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即使是初级阶段),由资本“独享”全部收益的方式也应该变,可以变,应该变为劳资“共享”。

 先生可能对总方向——“按劳分配”不会有异议,也可能对不反对处于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应该有所作为,只是在讨论中对变收益分配由资本“独享”为让劳动参与的“共享”提出了一些不同看法,包括变革的分配方式必须适应变革的生产条件“共享”不符合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的分配规律等等,这些看法归结起来就是,先生认为,(起码是现阶段),由资本“独享”全部收益的方式不应该变,不能变或者说不宜变。

 ——彻底公有制不利于经济发展,不利于经济的积累速度,独资经营、外资经营、合资经营、股份经济各以不同的比例参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样分配方式也就具有多样化,分配不过是生产条件占有的反映。

 这与劳资“共享”收益并不矛盾,因为“共享”只是收益分配的份额、比例有所变化,这种变化,既可以做到不妨碍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同时存在,共同发展局面,又不会导致“彻底的公有制”——单一的公有制,也没有改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格局——资本仍然享有收益权。

 ——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相适应的生产条件性质:第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第二,劳动力的私有制。按劳分配也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在社会主义逐渐成熟 以后,不仅生产资料实现了公有,通过自由人联合,将各自的劳动力联合为共同的社会的劳动力,那时,按劳分配将向按需分配过渡。按需分配不过是生产条件和劳动力完全公有制的反映,也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

 先生这里说的都是未来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这样的设想和推测应该说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未来社会的科学推测的。我也赞同先生的这种说法。

 问题在于,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并不是遥远的未来,而是现实中的社会主义——是我们这样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处于向“按劳分配”过渡的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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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帖子中的粗体字引自这位网友回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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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08-1-2 19:17:00
[转贴]给光明网友的回复录 (9)

一位光明网友针对我在”——十五大、十六大对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略谈“的帖子中“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劳动和资本“共享”收益观点,发了以“按劳分红——不符合经济规律”为标题的回复。

我对他的回复如下(粗体字引自网友原帖):

回39楼:


题目:按劳分红
——不符合经济规律。
按劳分红,不符合经济规律,不是社会经济的常规现象

        我还是坚持认为先生的“任何分配方式的变革都是生产方式变革的反映”的观点是正确的。 这就是说,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不同的生产方式就会有不同的分配方式。所以我说,所谓的“铁的分配规律”不过是相对特定的生产方式而言,脱离了特定的生产方式,它也就不那么“铁”了,如果说劳动工资、资本利润,由资本“独享”全部收益的分配方式是“铁的规律”,那么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它才是铁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再那么,因为它是非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反映。

    依据我认为正确的这个观点,劳动工资、资本利润的分配方式就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取代资本主义社会是生产方式的变革,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就会有自己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

      中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作为新的生产方式,应该有“反映”这种生产方式的分配方式。面对社会主义,尽管还是初级阶段,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独享”就已经不再是天经地义、神圣不可改变的。社会主义就应该通过制度创新来变革旧的分配方式——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方式,通过多方面的不断创新和变革来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尽管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还不具备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但对分配方式的变革也不应该无所作为,而是应该起“决定”作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只能是向着按劳分配方向发展的过渡形式。

        所以我认为,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确立的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思想、原则,是对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劳动工资,劳动、资本“共享”收益的分配方式,是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形式,是向着按劳分配方式的方向发展的过渡形式。

        ——有三种鼓励方式,

    1,按劳分配,鼓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基本或不直接影响职工对企业的兴趣;

    现实中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不具备按劳分配的条件。要在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显然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不管按劳分配对鼓励职工的积极性有多大的作用都是不现实的,是没有现实意义的。

    2,按资分配,鼓励职工对企业的关注,对企业管理的关心, 对企业投资的关注,对劳动积极性影响较小;

    赞成!说明获得收益可以鼓励积极性。

    收益按资分配——由资本“独享”,受到鼓励的对象是出资人——资本,对劳动的积极性影响较小。

    3,动参与利润分配,按劳分红,鼓励目的不明确。所有者无法达到鼓励职工关心企业的目的,可以起到鼓励劳动的作用,但以侵犯资本所有者利益为前提,仅就这一点来说:按劳分红,不符合经济规律,不是社会经济的常规现象。

    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劳动、资本“共享”收益。既然获得收益可以鼓励积极性,那么“共享”就既可以鼓励劳动的积极性,又可以使资本的积极性受到鼓励。 “共享”就是要使劳动和资本都有积极性,使劳动、资本更具活力,企业发展靠劳资“共建”,收益由劳资“共享”,使劳资能够融洽、和谐。“共享”鼓励的目的应该是明确的,是先生误说成“鼓励的目的不明确了”。

    从公有制资本的所有者来看,“共享”制能使所有的员工凭劳动参与收益分配,既然“共享” 可以起到鼓励劳动的作用,就有利于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调动了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当然更有利于提高资本的效率。充分调动劳动的积极性,提高资本的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这正是公有制所希望和追求的结果。

    “共享”符合公有制资本的希望和追求。因此,无论是它的最终所有者——劳动者个人,还是所有者的代表——国家、集体,都应该不是创建“共享”制的障碍。

    从私有制的资本所有者来看,作为“独享”者,他们当然不愿意放弃“独享”,总会以各种方式来反对、抵制“共享”思想、观点,更不希望“共享”的事实发生,这是很正常的——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嘛。

    如果实行“共享”制,从短期来看,私有制资本从“共享”制中获得的收益的确可能比原来的“独享”会有所减少,因而有可能对资本的积极性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但是,从长期来看,由于“共享”可以起到鼓励劳动的作用,前面所说的“有利于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资本的效率。充分调动劳动的积极性,提高资本的效率”的状况也同样会在私企和合资企业出现,同样会对企业效益提高产生积极影响。

    “共 享”虽然会使资本获得收益的份额相对缩小,但企业效益的提高了,“蛋糕”越做越好,越来越大了,也会使资本从“共享”中获得收益的绝对量必然相应扩大。另 外,不少私有制资本的所有者同时也是劳动的参与者,作为劳动者,他还可以从“共享”中获得劳动的收益。这样看来,“共享”对私人资本同样是有利的。

    因此,从长期来讲,“共享”,对私人资本来说,也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可怕。

   “共享”,劳资两利。“共享”,可以促“共建”。

   “共享”是以侵犯资本所有者利益为前提”?

    如果说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揭露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那么利益的侵犯者首先应该是资本。是资本独占全部收益始终在侵犯了劳动的利益。

    如前所述,“共享”,劳资两利。“共享”,可以促“共建”。即使“共享”使得资本所获收益有所减少,也不过是资本侵犯劳动的程度略有降低,只是劳动权利的部分收回,或者称为归还、回归,而不是对资本利益的占有、损害,更不能称为是侵犯

    社会主义应该通过制度创新变革旧的分配方式——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方式,通过多方面的不断创新和变革来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只能是向着按劳分配方向发展的过渡形式。这,才是“共享”的前提。

    为劳动收回被侵犯的权益,是社会主义国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仅就这一点来说,社会主义就应该而且必须对资本“独享”制进行变革。

       “为维护资本的既得利益进行辩护”——如果上述资本是国有企业,维护资本的既得利益是什么意思呢?就是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地位。

    “共享”,的确意味着将国有资本的部分收益留给初次分配,直接分配给劳动,意味着国有资本获得收益比“独享”的份额相对缩小。

    国 有资本的收益是要进行分配的,一部分用于积累(扩大再生产),一部分用于消费——通过再分配用之于民。“共享”完全可以做到只将用于消费中的一部分直接分 配给劳动,即将通过再分配用之于民中的一部转换成初次分配直接留给劳动,由劳动者自己支配,或用于生活消费,或用于私人投资。“共享”只不过是部分收益的 分配途径的转换。

    因此,我不认为坚持“独享”不能变,是在为维护社会主义公有资本(国有、集体资本)的利益进行辩护,也不简单地视之为就是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地位。

        ——没有什么为天经地义、神圣不可改变的问题,更没有大逆不道的问题,……但对资本积累的全过程来说,影响了资本的积累速度,影响了资本在竞争中的地位。如果这一资本是国有资本,其结果如何?

    “共享”对私人资本积累速度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投资者的个人判断和意愿。

     “共 享”虽然会使资本获得收益的份额相对缩小,但企业效益的提高了,“蛋糕”越做越好,越来越大了,也会使资本从“共享”中获得收益的绝对量必然相应扩大。另 外,有许多私有制资本的所有者同时也是劳动的参与者,作为劳动者,他还可以从“共享”中获得劳动的收益。从长期来看,“共享”对私人资本同样是有利的。

     我认为,这样的结果对私人投资者是有吸引力的。我相信,有战略眼光的私人投资者要比我们精明得多。

    “共享”对公有制资本积累速度的影响,主要取决于用于积累的比例的大小。

    “共享”完全可以做到只将用于消费中的一部分直接分配给劳动。“共享”只不过是部分收益的分配途径的转换。

    我认为,只是将原本用于消费中的一部分转换了分配的途径,并不会对资本积累的速度、竞争地位构成消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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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08-1-12 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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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独享是由阶级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独享是阶级社会生产关系的反映。

——把阶级看作分配的前提和决定条件的观点,在我学术界相当普遍。

 这里说的是阶级社会生产关系,而并不是阶级。

 “独享”是由阶级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独享”是阶级社会生产关系的反映。不好将其等同于“在我学术界相当普遍”的“——把阶级看作分配的前提和决定条件的观点”。

 题目:社会性质不能成为分配的条件。

 我的看法是,不同性质的社会有不同的分配方式,同一性质的社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具体分配形式。社会主义社会与阶级社会是不同性质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有自己的分配方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应该有不同于高级阶段的分配形式。

46楼:

 独享已经形成和正在发展的再生产过程中的私有化成分增大的情况来看,在独享条件下,这样的私有化成分——财富将不断向少数有独享特权的者集中,贫富差距将不断被拉大乃至两极分化
      ——“
独享的作用不在于增加社会主义成分,消灭两极分化。独享是再生产的规律,是资本积累过程中人人遵守的法则。

 正因为“独享”——财富将不断向少数有独享特权的者集中——“寡富”,贫富差距将不断被拉大乃至两极分化,正因为它没有增加社会主义成分和消除两极分化的作用,社会主义才应该对它进行变革。

 如果说“独享”是规律,它只能是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规律,而不是一切社会的共同规律,如果说它在资本主义社会是铁的规律,那么再社会主义社会它也就不那么铁了。

         ——“共享在减慢资本积累速度的同时,减慢了社会发展的进程,说明这样一种生产关系不符合生产力的要求

 我尊重先生的观点。也请先生允许我保留与“独享”相比,“共享”更有利与社会发展的个人看法。因为我自己还没有找到放弃这种看法的充分理由。

    ——社会发展的规律要求加快资本积累速度,加快分化,在社会发展成熟的时候,转向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的确应该加快资本积累的速度,加快资本积累的目的在于加快发展。社会主义的发展不应该重复两极分化的老路,不能以加快分化为代价,因为它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目的。我们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加快资本积累速度,加快分化,在社会发展成熟的时候,转向社会主义的观点至少不适应我们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实际。

 ——限制资本权利的行为,不符合经济规律,靠的是政权,发展的社会成本高。其结果可能是限制了自己——首先是国有企业,其次是集体企业,放开了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和先生的预见相反共有经济成分相对减弱,私有经济成分增强,归根结底不利于共同富裕。

 资本的权利原本就来自政权,“规律”也是特定“政权”历史条件下的“规律”。“共享——众富”的社会成本至少不会高于“独享——寡富”。

 至 于结果,我还是认为,如果不担心“独享——寡富”所带来的私有制成分增加对公有制(国有、集体)的影响,也就没有理由对“共享——众富”所带来的影响过于 担忧。和我个人的“预见”可能不完全一致,但不会完全“相反”。如果说我对自己的“预见”过于乐观,那么我认为先生的推测就不免有些过于“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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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粗体字均引自光明网友的回复.

19
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08-1-12 1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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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题目:共享或独享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

我对题目本身没有异议。我认为,“共享”制与“独享”制应该成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

“‘共享的确会使再生产过程中的私有化成分增大,并且将呈不断增大的趋势,这种增大及其发展趋势的确与社会主义本质有矛盾。
——
先生不回避问题,令人钦佩!

必然会出现的矛盾,没有回避的必要。我的看法很明确:社会主义如果能够解决“独享”
所带来的再生产过程中的私有化成分增大——原本就存在的矛盾,也应该同样能够解决“共享”所带来的再生产过程中的私有化成分增大——与原本就存在的矛盾性质相同的矛盾。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分配的根本区别之处在于,杜绝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的根源——即,劳动不参与利润分配。在这方面,我和先生的看法也有分歧。
——
是的!有分歧。杜绝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的根源只能是生产资料的公有。我和先生的分歧在于,从生产条件分配入手,还是从产品分配入手!
——
另外先生已经承认不能杜绝!

先生同样不回避分歧,令我赞赏!

我并不认为先生杜绝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的根源只能是生产资料的公有的说法完全没有道理,我只是认为,从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私有制还有它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我们不能超越实际去人为地杜绝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的根源

我们的社会主义不能也不是靠从产品分配入手建立的,但社会主义有自己的产品分配方式,因此,社会主义应该创建自己的分配方式、分配制度。我的确承认不能杜绝,但不能杜绝不能成为我认为我们的社会主义不应该创建自己的分配方式、分配制度的理由。

“‘劳动不参与利润分配当成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分配的根本区别。
——
没有这种区别,不应当有这种区别!

尊重先生的观点。但我保留个人看法:应当有这种区别!劳动是否参与收益分配应该成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分配的根本区别。

如果社会主义将它当作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来实行、来坚持、来维护,岂不是实行、坚持、维护与资本主义相同的分配吗?那又何谈区别乃至根本区别呢?
——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制度上的区别不在产品的分配方式,在生产条件的占有方式。

中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已经实现了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资料占有方式,还应该通过不断继续发展、完善包括分配方式、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努力靠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成为推动、保持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势。

还有,如果劳动不参与利润分配杜绝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的根源的话,那么,从来就实行劳动不参与利润分配资本主义经过几百年的杜绝私有制就应该寿终正寝了,至少也该公有制为主体了。
——“
劳动不参与利润分配的作用不在这里,共有和私有是一种竞争。
——共享或独享,不能从这里寻找社会制度——姓社、姓资的根本区别。

不错,公有和私有之间的确是一种竞争。“独享”并不意味着公有就能在竞争中胜出。
我还是认为:社会主义如果能够解决“独享”所带来的再生产过程中的私有化成分增大——原本就存在的矛盾,也应该同样能够解决“共享”所带来的再生产过程中的私有化成分增大——与原本就存在的矛盾性质相同的矛盾。

不是要从“共享”与“独享”去寻找社会制度——姓社、姓资的根本区别。而是姓社、姓资本来就应该有这种区别。目前还没有这种区别,是因为“姓社”的生产关系还不够完善。

48楼:
题目:社会按最小成本原则选择制度

正确!赞同!个人看法重申:“共享——众富”的社会成本至少不会高于“独享——寡富”。

——与共享、独享的争论不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正确!但是,共同富裕还是两极分化,这由生产力决定。

没错!正因为生产力的决定作用会导致自然分化,两极分化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才应该自觉地变革、调整分配关系。

——共同富裕较两极分化更能加快经济发展,社会就进入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相反,两极分化较共同富裕更能加快经济发展,社会就处于前社会主义阶段。

目前,都只能从认识、理解上的不同来比较,并不存在谁更能加快经济发展的事实。 共同富裕”还没有赢得与“两极分化”进行竞争、比较的机会只有两种实践都存在的情况下,才会具有可比性。

——社会将按照最小成本原则——即最大生产力原则选择社会制度。

正确!赞同!生产力的决定作用。但也不能忘记,生产关系的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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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粗体字均引自光明网友回复。

20
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08-1-12 1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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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阶级社会的实践已经证明,由生产资料(资本)独占全部收益,是两极分化的直接根源,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马克思没有这样的认识,相反马克思杜绝劳动参与收益分配,是为了防止两极分化,和共同富裕。

恩格斯说:“资本主义的生产形式和交换形式日益成为生产本身无法忍受的桎梏;这些形式所必然产生的分配方式造成了日益无法忍受的阶级状况,造成了人数愈来愈少但是愈来愈富的资本家和人数愈来愈多而总的说来处境愈来愈恶劣的一无所有的雇佣工人之间的日益尖锐的对立……”。

我以为,恩格斯明确地指明造成那个社会的两极分化和阶级对立的根源——这些形式所必然产生的“分配方式”。就生产形式而言,我们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已经占据了主体地位,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应该成为这样的生产形式所必然产生的分配方式。

“阶 级社会的实践已经证明,由生产资料(资本)独占全部收益,是两极分化的直接根源,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完全是我 个人的理解和看法,我并没有将它强加给马克思,也根本不知道马克思还会有“相反”——“杜绝劳动参与收益分配,是为了防止两极分化,和共同富裕”的论述。

“必须变革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形式,创建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形式,从劳资“共享”逐步发展到未来最终的由劳动“独享”——“独享”包括收益在内的全部劳动成果——按劳分配。”
——再生产过程的残酷竞争,将无情地淘汰“共享”方式,更不允许劳动独享。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严厉批判过不折不扣地“按劳分配”。


“必须变革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形式,创建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形式,从劳资“共享”逐步发展到未来最终的由劳动“独享”——“独享”包括收益在内的全部劳动成果——按劳分配。”也属于个人的看法。

谢谢先生提示!我会记住的。我知道马克思批判过不折不扣的按劳分配。在讨论“收益”时,我说:
“收益”,在这里可以理解为:总收入—总支出(成本支出+社会必要扣除)= 收益。这说明我还是认为分配给个人的劳动成果应该是“有折有扣”的。

至于“再生产过程的残酷竞争,将无情地淘汰“共享”方式”,我认为,不一定。在社会主义社会,受淘汰的一定是资本“独享”,最终也必然劳动“独享”——有折有扣的按劳分配。


回52楼:

我们是社会主义,走社会主义道路,就不能没有自己的特色,如果没有了特色,也就无所谓社会主义了。
——
生产条件的公有方式是社会主义的主要特色。不能自己规定特色,我们已经改变了许多自己规定特色,向共同的经济规律迈进!

题目:怎样对待特色!

就生产要素而言,“生产条件”包括两大要素——劳动、资本。

在我国,劳动已经是低级阶段的自主活动(我个人的看法),资本更是公有制已经占据主体地位。与非社会主义相比,这不能不说是我们的特色。

怎样对待特色!这是问题的要害。个人认为,一方面,应该创建公有制资本收益再投资的法律,靠法律保障公有制资本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应该创建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制度,靠制度保障劳动、勤劳能够致富,推动劳动逐步走向更加“自主”。

不能自己规定特色”。说得对!特色只能通过比较来显示。

“我们已经改变了许多自己规定特色,向共同的经济规律迈进!”应该说,改变的不是“特色”而是认识。用先生的话来说,应该叫“向历史唯物主义靠拢”。

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既是经济上竞争的结果,更是社会制度竞争的结局。
——
社会制度的规定主要指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的竞争主要在经济竞争,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是一种生产方式取代另一种生产方式。竞争是生产力标准!

没错!竞争是综合实力的竞争。因此,社会主义如果要想在与非社会主义的竞争中胜出,既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的经济实力;又要不断完善各种制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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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粗体字均引自光明网友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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