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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网友的回复说:
题目: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是指价值分配而不是价值生产
“资本→利润,劳动→工资是一种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的。”
——这里涉及的是社会主义继承了什么?应当继承什么?
“如果认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两种不同的生产关系,那么社会主义就应该有自己的分配方式。”
——问题在于什么是“自己的分配方式”。
“如果说“资本→利润,劳动→工资,这是积累的铁的规律”,那么这样的“规律”就只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规律”,社会主义社会就应该有它自己的“规律”。”
——你在世界范围内处于资本主义环境。
“如果说‘资本→利润,劳动→工资,这是积累的铁的规律’,那么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它才是‘铁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应该在那么‘铁’了。”
——问题是你要在相同的环境下与资本主义竞争。
“顺便向先生请教一个问题:不知道现在流行的“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与当年马克思批判过的“庸俗”的“三要素”论有那些本质上的区别。”
——“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与马克思批判过的“‘庸俗’的‘三要素’论”的本质区别在于,错把分配方式当作生产方式。劳动创造工资、 资本创生利润、土地生产地租,这是荒谬、庸俗的经济学。依据劳动分得工资,依据资本分得利润,依据土地分得地租,这仅仅是分配规律。错把价值分配当作价值 生产,就变成了庸俗的经济学。“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不是现行的流行观点,是我个人的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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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复:
——这里涉及的是社会主义继承了什么?应当继承什么?
个人看法:
脱胎于阶级社会社会主义必然会留有旧社会的痕迹,这些痕迹将在其自身成长发展中逐渐减少直至最终消亡。
先生用的是“继承”,而我更习惯说“保留”。
1,“保留”了什么?
从 我国的现实来看,可以说是基本上保留了旧的分配形式。在初次分配方面,基本上保了劳动——工资,资本——收益的形式,区别在于公有制资本获得收益不在为私 有财富;在再分配方面,基本上保留了政府、社会组织提供公共福利、保障、救助的形式,区别在于国家、集体可以将公有制资本收益的一部分用于再分配。
2,应当“保留”什么?
“保留”本身就是一种选择。选择的原则应当是从实际出发,事实求是。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
劳动是生产最基本的要素,劳动力是最基本的资源。工资(薪金)是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价格。 劳 动力资源的配置应当由市场起基础性作用。劳动力的价格应当是市场价格起基础性作用。国 家应当在完善立法、监管、执法等方面加强宏观调控,而不是直接去决定涨工资或者不涨工资,去取代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应当“保留”劳动力价格由市场决 定,劳动获取工资的基本分配形式。
阶 级社会的实践已经证明,由生产资料(资本)独占全部收益,是两极分化的直接根源,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必须变 革由资本独占全部收益的分配形式,创建劳动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形式,从劳资“共享”逐步发展到未来最终的由劳动“独享”——“独享”包括收益在内的全部劳 动成果——按劳分配。
——问题在于什么是“自己的分配方式”。
个人认为:
就初次分配而言,劳动力价格由市场决定,劳动获取工资的形式;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劳动从“共享”中获得部分收益形式;应该成为构成“自己的分配方式”的基本形式。
——你在世界范围内处于资本主义环境。
不错。就世界范围而言,我们是处于资本主义大环境中。
但我们是社会主义,走社会主义道路,就不能没有自己的特色,如果没有了特色,也就无所谓社会主义了。
劳动力价格由市场决定,劳动获取工资和劳动参与收益分配,劳动从“共享”中获得部分收益构成的基本分配形式,应该成为有自己的特色的初次分配方式。
——问题是你要在相同的环境下与资本主义竞争。
竞争既是经济上的竞争,更有社会制度的竞争。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既是经济上竞争的结果,更是社会制度竞争的结局。竞争不等于就是仰人鼻息,不要自己的特色。
题目: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是指价值分配而不是价值生产。—— “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与马克思批判过的“‘庸俗’的‘三要素’论”的本质区别在于,错把分配方式当作生产方式。劳动创造工资、 资本创生利润、土地生产地租,这是荒谬、庸俗的经济学。依据劳动分得工资,依据资本分得利润,依据土地分得地租,这仅仅是分配规律。错把价值分配当作价值 生产,就变成了庸俗的经济学。“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不是现行的流行观点,是我个人的拙见。
个人以为:
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既是价值分配论,又是价值创造(生产)论,而且这种分配论的来源就是这种创造论。将二者割裂开来,是不妥当的。
“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的确是一种价值创造论,是效用论、生产费用论的简明表述形式。这种(三)要素创造论受到了劳动创造论的创立者马克思的批判。
同时,“劳动→ 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也是一种分配论。它认为,既然劳动、资本、土地都是创造价值的源泉,那么,在分配上,就都应该有相与的收获,工资、利 润、地租,就是劳动、资本、土地应该分得的收获。这也算是各得其所了,根本不存在对劳动的无偿占有,也就不存在什么“剥削”了。
如果说,作为价值创造论,“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将资本、土地当作创造价值的源泉是“庸俗”的,那么,作为分配论,他掩盖、否认剥削,也同样是“庸俗”的。
不同的社会形态、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分配方式。如果说“资本→利润,劳动→工资,这是积累的铁的规律”,那么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它才是“铁”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应该在那么“铁”了。
在我看来,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说一直是一种比较流行的学说,从它的出现起,至少已经流行了一百多年了。您说是您的“拙见”,您的“拙见”只不过是与之相同或者说略有区别而已。我的不同看法也只是与流行的观点不同,而并不在于与您个人的观点相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