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xintianweng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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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实务] 企业破产时管理人取回在质物的问题请教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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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tianweng107 发表于 2013-2-24 10:41:43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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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下各位:

如果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500万元债务以市值为800万元的可流动的证券做质押,现甲公司已被申请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

请问:管理人在通过优先偿还乙公司债务取回该笔可流动的证券时,应当 付给乙公司 500万元? 还是 800万元? 是否 可以 付给乙公司 800万元?

多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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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破产 管理人 500万 人民法院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 人民币 管理人 证券

沙发
kupp123 发表于 2013-2-24 16:11:16
应该只能还500万,因为担保的偿还 是按照变现后的钱返还原先的债务数量,而不能按照担保变现的价值去偿还,首先这是违反物权法的,属于流质。另外偿还债务的担保是有特定对象的,如果多还,就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破产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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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xintianweng107 发表于 2013-2-24 17:22:21
kupp123 发表于 2013-2-24 16:11
应该只能还500万,因为担保的偿还 是按照变现后的钱返还原先的债务数量,而不能按照担保变现的价值去偿还, ...
好回复,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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