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下各位:
如果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500万元债务以市值为800万元的可流动的证券做质押,现甲公司已被申请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
请问:管理人在通过优先偿还乙公司债务取回该笔可流动的证券时,应当 付给乙公司 500万元? 还是 800万元? 是否 可以 付给乙公司 800万元?
多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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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ntianweng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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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实务] 企业破产时管理人取回在质物的问题请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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