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太原张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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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报道] 【独家发布】建立企业破产保护基金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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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张建宏 发表于 2014-8-4 09:24:27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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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1.复合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上也称作“非流动性”,又称“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到期的现有债务”。无力偿债的认定,不以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为必要条件。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国际上称作“资产负债表标准”,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资不抵债即表明遇到财务困难。但是,由于这一标准依赖于受债务人控制的资料,因此,采用资产负债表标准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能够证明企业同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时,企业有充分理由适用破产程序。此时,如果企业管理层既不申请破产,又不采取积极措施对企业实施拯救,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甚至实施导致企业责任财产减少的资产处分或个别清偿的行为,致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破产法第125128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单一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替代“资不抵债”作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的条件,是对后者的一个限定。根据这一限定,一时不能支付但仍有偿付能力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

  本项标准代表了破产法起草的一个指导思想,即鼓励适用破产程序,特别是再建型的破产程序(重整、和解),以积极清理债务,避免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淀和资产闲置,并减少企业长期困境下的道德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其破产重整或者清算。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这些也属于单一规定。

        对于破产是由于企业,无能力偿还企业债务,为了使企业得到公平、公正的竞争经营环境,对由于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到了资不抵债,这时候除了企业将其资产变卖外,其不足部分可以申请政府设立的破产企业保护,企业破产保护基金由全体企业交纳税务时,将其上缴税金的一部分用来做企业破产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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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破产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资产负债表 合伙企业法 商业银行法 经营管理 资产负债表 债权人 流动性 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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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yuye001 发表于 2014-8-4 16:15:58
[em42]如能附上国外同类基金及运行方式资料,更便于理解。

藤椅
太原张建宏 发表于 2014-8-11 08:55:37
yuye001 发表于 2014-8-4 16:15
如能附上国外同类基金及运行方式资料,更便于理解。
美国《破产法》<WBR>管辖着公司如何停止经营或如何走出债务深渊的行为。<WBR>当一个公司临近山穷水尽之境地时,可以援引《破产法》<WBR>第十一章来"重组"业务,争取再度赢利。破产公司,也就是"<WBR>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WBR>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WBR>但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WBR>公司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

  如果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WBR>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WBR>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WBR>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

  一般来讲,如果公司申请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破产,<WBR>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变成废纸一张,<WBR>因为如果破产法庭确认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负债大于资产),<WBR>就可不归还股东投资。此外,<WBR>公司资产经清算优先偿还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后,<WBR>往往所剩无几。

  多数上市公司会按照《破产法》第十一章申请破产保护,<WBR>而不是第七章直接进行破产清算,<WBR>因为他们仍希望继续运营并控制破产程序。<WBR>第十一章规定了一些复兴公司业务的程序,<WBR>也确有一些公司重组计划成功,重新开始赢利。<WBR>但有些公司最后还是以清算告终。

板凳
yuye001 发表于 2014-8-11 09:22:50
[em42]贴上破产法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交流,可能会更好。文字性转述,有时失之毫厘,谬之千里。

报纸
太原张建宏 发表于 2014-8-11 09:49:24
yuye001 发表于 2014-8-11 09:22
贴上破产法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交流,可能会更好。文字性转述,有时失之毫厘,谬之千里。
我的文章的破产,指的是真正的破产清算,债权人会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所有债权、债务都由保险公司负责。而现行的的破产法,主要是寄托于企业可以再生。其实这此破产企业很少能走出一条新路挽回企业的命运。我的观点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实现盈利或者资不抵债,都应该进行破产,由企业经营保险公司承担该公司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美国的破产保护:通常意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就是清算资产,关门还债。而破产保护则类似于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安全气囊”,可以起到缓冲的作用。
在破产保护期间,债权人不得强制要求还债。破产企业,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企业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企业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企业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
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可以通过资产的重新整合以及剥离不良资产,使公司重新走上正轨,甚至变得比以前更加强大。但如果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重组失败,最后还是要破产清算。
美国《破产法》管辖着公司如何停止经营或如何走出债务深渊的行为。当一个公司临近山穷水尽之境地时,可以援引《破产法》第十一章来“重组”业务,争取再度赢利。破产公司,也就是

美国通用汽车公司2009年6月1日申请破产保护
“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公司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
如果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
一般来讲,如果公司申请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破产,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变成废纸一张,因为如果破产法庭确认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负债大于资产),就可不归还股东投资。此外,公司资产经清算优先偿还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后,往往所剩无几。
多数上市公司会按照《破产法》第十一章申请破产保护,而不是第七章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因为他们仍希望继续运营并控制破产程序。第十一章规定了一些复兴公司业务的程序,也确有一些公司重组计划成功,重新开始赢利。但有些公司最后还是以清算告终。
相关资料显示,按《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的安排,无力偿债的债务人若成功申请破产保护,将可保住企业的财产及经营的控制权。这种安排给予债务人和债权人相当大的弹性合作重组公司,以期公司能起死回生。

地板
yuye001 发表于 2014-8-11 10:12:20
我的文章的破产,指的是真正的破产清算,债权人会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所有债权、债务都由保险公司负责。————这种实务,得看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债权债务是真金白银,不是讲道理就肯掏出来的。举个普遍现象,经济诉讼,赢了官司赔了钱,就是操作执行的难题。
这种研究的两个方向:1、从理论框架合理性出发;2、从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出发。两个方向相对,建立平衡点。

7
太原张建宏 发表于 2014-8-11 20:59:12
yuye001 发表于 2014-8-11 10:12
我的文章的破产,指的是真正的破产清算,债权人会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所有债权、债务都由保险公司负责 ...

        以下是我的最新观点: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风险转移的一种机制,通过保险可以将众多单位个人结合起来,将个体对应风险转化为共同对应风险,从而提高了对风险造成损失的承受能力,保险的作用在于,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日前所提起保险,是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所必须的工具。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纵观世界,有各种各样的保险,但是对企业、金融类公司却没有真正分散风险、用集体上缴资金支持,为了使企业真正得到保险,我们可对设立企业破产保险公司;为了使金融类比如期权清算公司收取金融业部分资金,成立债权保险公司与债权公司共同承担风险。诸如此类我们可以建立一系列保险公司。我们为了防范更大风险,我们还有必要成立再保险公司,来对保险公司做后盾,在我们的努力下,建立科学可行的保险制度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我的文章的破产,指的是真正的破产清算,债权人会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所有债权、债务都由保险公司负责。而现行的的破产法,主要是寄托于企业可以再生。其实这此破产企业很少能走出一条新路挽回企业的命运。我的观点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实现盈利或者资不抵债,都应该进行破产,由企业经营保险公司承担该公司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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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ye001 发表于 2014-8-12 09:51:21
纵观世界,有各种各样的保险,但是对企业、金融类公司却没有真正分散风险、用集体上缴资金支持,为了使企业真正得到保险,我们可对设立企业破产保险公司;
——企业的经营活动,风险管理本身就是重要内容,客户甄别、市场评估、财务控制。市场环境中,有竞争才有活力效率,有破产才有新生。如果企业不能控制好风险,就算回到计划经济,其生存也是难以为继。
参照国内股市,没有退市制度阶段,搞成神马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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