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世纪思想家的认识历程 在自然经济仍占统治或主导地位的商品发展早期,各商品生产者对于各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是准确知道的。在实际交换中,各商品所含的劳动很自然地成为公认的交换尺度。原始的有关商品价值和劳动的认识就是这个历史实际的反映。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自然经济占统治优势,但商品交换、货币和一些商业俱已存在,人们不可避免地会触及价值问题。古希腊思想家有一个素朴的“值”的概念。所谓“值”, 就是一个从属于产品的客观品质或属性。例如柏拉图就曾说过,在一个人承造一种作品时,法律给他以警告,不要提高价格而只应索取其所值,因为一个工艺者当然知道他的作品所值几何。亚里士多德也有对于产品所谓“值”的思想,他还进一步认为交换的可能性是以交换各商品间的等一性为基础,而这等一性则体现在交换上,由同一物来衡量并由此还原为等量。他错误地认货币为衡量价值的同一物,但他企图在统一物中发现一种等同关系的思想是他的一个卓见。古罗马思想家对价值的论述较为贫乏。在某些法令中,他们提出了在实际的市场价格后面的“真实价格”概念。
“真实价格”实际上和古希腊的“值”的概念一样,都指商品在交换中存在的可比性的某一客观属性。 中世纪神学家提出的“公平价格”,也是一种具有素朴的劳动价值思想的见解。5世纪的奥古斯丁(354~430)主教是首先提出这个问题的人。此后,神学家们把基督的教义,教会的教律、敕令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中符合于公平、道德、伦理的“值”的见解,结合成为这一时期的“公平价格”的理论基础。大阿尔伯特(约1200~1280)明确地提出“公平价格”是和生产上耗费的劳动相比例的价格。而托马斯·阿奎那的论点成为中世纪“公平价格”的权威理论。在他的著作中,阐述了商品与货币之间的均等是以耗费的劳动量为依据,“公平价格”应归结为与劳动相符合的价格等观点。但在这些基本观点上,他进行了若干修正,承认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价格可以不符合于价值而仍然不失其为“公平价格”。 从15世纪末到17世纪中叶,代表商业资本的重商主义者所注意的只是商品的价格,更严格地说,是商品的买价和卖价的差价,而忽略对于价格基础的探讨,因此,在劳动价值论上,不但没有进展,而且起了湮没作用。
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 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一个科学功绩是,在过去的商品价值和劳动关系的认识经过长期湮没之后,重新在价格的表象后面寻求其形成的基础,开拓了近代劳动价值学说。早期的英、法两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代表W·配第和P·布阿吉尔贝尔都有一个粗糙的劳动价值论。配第的价值理论主要见于他的《赋税论》(1662)一书。配第在分析货币问题时,为了寻求交换的规律性,提出了“自然价格”这一范畴。他的商品“自然价格”实即商品价值,他认为商品的“自然价格”决定于生产它们时需要人力的多少,亦即所需要耗费的劳动量。他以等量时间劳动生产的白银和谷物的等价交换论证这一命题,并进一步说明了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与商品价值大小成反比例的原理。
布阿吉尔贝尔在《法国详情》(1697)中分析农业生产和生产费用时,提出了“真正价值”的概念。他用个人劳动时间在各特殊产业部门间分配时所依据的正确比例来决定“真正价值”,并且认为自由竞争是劳动以正确的比例分配于各产业部门的社会过程。在这种条件下,商品就会按所含劳动量进行交换,从而商品的交换价值决定于 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
富兰克林在17世纪和18世纪交替时期,劳动价值论有所发展。美国政治家B·富兰克林(1706~1790)在《纸币性质和必要性初探》(1729)中,从对货币的分析中引出:通过货币,商品得以互相交换,商品交换不过是劳动与劳动交换,从而一切商品的价值都可以十分正确地用劳动来衡量。但和当时及以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经济学家一样,富兰克林也是从交换价值的形式出发来理解价值的。他说一国的财富是用它所购得的劳动量来评价的。这似乎是后来斯密所说的“所能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的概念的开端。
休谟和塔克D.休谟(1711~1776)和J.塔克(1712~1799)都宣扬过商品交换只是劳动和劳动交换的思想。F.哈奇森(1694~1746)发展了社会劳动分工的思想。于是形成了一个观点:商品之所以具有交换价值是由于有一部分社会劳动用于它的生产。
匿名作者 匿名发表于1739或1740年的《对货币利息,特别是公债利息的一些看法》的作者,提出了“真正和实际的价值”与“交换时所依据的价值”的区别,这实际上区别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并用实例说明使用价值必需是劳动产物,否则通常没有交换价值。对耗费劳动,他特别提出了“必要”和“通常”的限定词,这实际上是D·李嘉图后来明确提出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开端征兆。作者当然不知道劳动创造价值,以及劳动为什么和怎样表现为价值等等,但他的说法是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问世以前,关于劳动价值论最进化的理论。
斯密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A·斯密在他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系统地阐述了劳动价值论。他从分工引出交换,再从交换引出价值,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概念。但他不懂得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而简单地撇开使用价值,集中探讨交换价值。 斯密比配第进了一步,他能从价格中抽象出交换价值,但还不能从交换价值中抽象出价值。因此,他的价值论是在交换价值的形式下论述的。斯密提出了“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和“商品的真实价格”两个概念,又提出了“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和“生产所需要的劳动”两种劳动含义。在文字表达上,斯密确曾混淆了这两个概念和含义,但在完整地考察他的全部分析时就会发现,他实际上把二者区别开了,用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为表达的“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是适用于一切社会的一般外在形式。但在不同时期的社会中,这共同的“真实尺度”却受由不同部分组成的“真实价格”的制约。在所谓“初期野蛮社会”,“商品真实价格”只简单地由“生产时需要的劳动”量决定,既然“真实尺度”为“真实价格”所制约,则“购买的劳动”就等于“生产时需要的劳动”。但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已发生的社会,虽然“购买的劳动”量仍然是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仍然取决于“商品真实价格”,但商品的“真实价格”不再由于“生产本商品所需要的劳动”量单独构成,而由工资、利润、地租三者共同构成。因此,在这一社会里,“购买的劳动”不等于“生产时所需要的劳动”,而等于工资、利润和地租的社会三收入之和;这社会三收入就成为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斯密的收入构成“真实价格”的论点否定了他的“价值决定于劳动”的论点,成了他的价值论中互相矛盾的二元论。斯密的这个错误在于他根本不知道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已转化为生产价格。斯密对历史较为敏感,他觉察到在资本主义社会价值规律的作用和前资本主义社会有所不同,但他不理解价值有一个转化形态的过程。他从正确的感觉出发,却得出否定劳动价值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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