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本月30号正式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在应普通网络用户的要求、自动服务并未对服务内容进行改动的情况下,例如网民在论坛、留言中发布的内容或链接侵权,网络信息服务商将获得免除责任的机会。著作权人发现网上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可以向网络服务商发出通知,服务商应立即终止链接,删除侵权内容。否则,信息产业部或各级电信管理机构可对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尽管对于深受剽窃侵权之苦的许多网友而言,对剽窃等侵权者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犹难解“心头之恨”,但这反映出国家有关部门对于网络著作权的重视和保护。当然,也折射出当前网络用户创作的文字、影音、软件等作品遭受侵权的现象已日益突出,影响到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互联网虽然在我国出现的历史不不长,但其发展迅速,令人惊讶。有关统计数字就表明,我国当前互联网用户即将突破一亿人次,这样的数据在国际上造就了网络发展的神话。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与之发展不同步的网络管理规范举措不健全,出现了许多问题,譬如已经涉及违反刑法的色情网络、赌博网络等泛滥,需要组织政法专门打击等等。而与更广泛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是互联网既方便用户广泛利用网络空间,将自己创作的文字、影音、软件等作品发布到网络,又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网络运营商缺乏对用户的尊重,随意连接或使用非本网络的网民原创作品;商业性组织未经著作人同意,私自下载出版网络文字、影音等作品获取利润;个人、单位等剽窃使用网络文字、图片、影音资源用于非公益目的等。以上这些,都是对著作人的侵权行为,但由于网络不同于其它传播平台,缺少相关细化的法律保护,作者多使用匿名或者网名,容易被侵权者肆意剽窃,致使网络侵权就是打官司都是认证难度大、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现实中,许多网民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频频被侵权,但没有相关的惩罚规则可循,只能无可奈何接受。倘若任侵权行为蔓延,势必打击网络用户创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进而给互联网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出台,无疑是对网络著作人的保护的有力有利规则。而对于那些仍旧利用网络著作管理漏洞而侵权、剽窃者来说,是一个郑重的警告,如若不知耻住手,必然会面临应有的惩处。 而随着《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出台后,预计更细致更合理更科学的网络侵权认定确认机制也将逐步完善和发布,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将按照规范化、法制化的路子渐渐成型,成为互联网发展的推力剂和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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