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l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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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指标] 国内生产总值的算法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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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_wgd 发表于 2007-11-17 17:52: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11-16 16:55:00的发言:

个人以为,这种“储蓄”的定义、计算及解释方法,也不是“一般教科书”上的说法以及统计操作中的作法。

(当然,我的做法也不是)

我提到的“储蓄”的定义、计算及解释方法,主要是根据mankiw的经济学原理以及他的宏观经济学。

支出法,收入法的理解也主要是根据他的书。当然,我把隐含的意思明白的表达了出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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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_wgd 发表于 2007-11-17 17:58:00
以下是引用vincent_wgd在2007-11-16 10:55:00的发言:

这其实是用你提出的概念在说,我发现是很模糊的。

因此,我一般不说支出法对应使用,收入法对应支配。

我说支出法对应买者的支出,收入法对应卖者的收入(当然买卖仅仅限于最终产品和服务

sungmoo:个人以为,这种区分,意义不大。

“支出”与“收入”的说法,其“不模糊”之处,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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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你如果说支出法对应使用,收入法对应支配(或分配),那么为了让人明白,你需要说清楚使用的概念,分配的概念,二者有何不同。

当然,我的理解是:说到使用,就是产出的使用;说到分配,就是收入的分配。

但我发现你说到使用与分配都是针对产出的,跟我的理解不一样,因此让我也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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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_wgd 发表于 2007-11-17 18:12:00
当然,我比较欣赏版主的独立思考能力和追问真理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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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11-18 08:33:00
以下是引用vincent_wgd在2007-11-17 17:58:00的发言:

我的意思是:你如果说支出法对应使用,收入法对应支配(或分配),那么为了让人明白,你需要说清楚使用的概念,分配的概念,二者有何不同。

当然,我的理解是:说到使用,就是产出的使用;说到分配,就是收入的分配

但我发现你说到使用与分配都是针对产出的,跟我的理解不一样,因此让我也糊涂。

如果你的“收入法”能用来核算GDP,难道你的“收入”不需要考虑针对“产出”?

所谓“支出法”与“收入法”,不过是从两个角度看同一样东西(这个观点我应该重复几次了,可见其他贴),这“同一样东西”即GDP本身。否则何以核算呢?GDP,从一个角度看,它可以理解为总使用(GDP总要被使用,即使“存货投资”也理解成一种“使用”),从一个角度看,它可以理解为总分配(GDP总要被分配)。从这两个角度考察乃至核算GDP,由于具体核算数据来自支出与收入(或者这两类数据事先已经被人们定义成所谓“支出”与“收入”),所以叫“支出法”与“收入法”。但这两个角度同时明确限制了,不是所有的收入与支出都可以核算GDP,同义反复地说,能核算GDP的所谓的“支出”与“收入”都要对应GDP。这应该是无需争论的根本原则。

个人以为,理论上严格讲,GDP的使用与分配表达式是不应该存在“负项的”,它是一系列项目的总和。至于统计操作中,需要“扣减”某些项目,这是照顾到统计操作中的方便(但根本原则不能背离,这也正是这些项目被扣减的原因)。如果“支出”与“收入”词语本身让人们“糊涂”,何不换其他词呢?既然不是所有的支出与收入都用来核算,为何不考虑换一些词,它们对应且仅对应GDP?

把你的负项目同其他正项目具体合并,其实就可以得到我说的表达式。但我个人认为,如果一种表达式在理解上容易给人带来歧义,不如采用更简洁明晰的概念。

如果你认为我的“使用”与“分配”不够明确,不妨这样理解:我的“使用”项目即对应本国本年产出的支出项目(就是被精确限制了的支出),我的“分配”项目即对应本国本年产出的收入项目(就是被精确限制了的收入),并且,在GDP表达式中,使用项与收入项不存在负项(这是为了使概念更明晰)。这样也还是因为,不是所有的“支出”都能对应“(本国本年产出的)使用”,不是所有的“收入”都能对应“(本国本年产出的)分配”。

个人以为,尽管这样表达,并不易直接用于统计操作,但它们事实上是统计操作的根本指导原则。同时,理论上的分析,误会也会少一些。

无论现实中确立怎样的核算原则,可以想见,实际操作难度都是很大的。而关键在于,难度归难度,根本原则不能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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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_wgd 发表于 2007-11-18 08:52:00

我大致理解了你的意思(不敢说完全),也知道了你为什么坚持你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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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_wgd 发表于 2007-11-18 09:07: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11-18 8:33:00的发言:

个人以为,理论上严格讲,GDP的使用与分配表达式是不应该存在“负项的”,它是一系列项目的总和。

我觉得这这是分歧的根源。

一般的教科书上的处理,不论是支出法,还是收入法,里面都在理论上存在负项的可能。

例如支出法Y=C+I+G+NX中,I,NX(net exports)理论上都可能为负。

收入法中Y=C+S+T中,S在理论上也可能为负。

当然,不论怎么处理,Y不可能为负。

这些项目为负时,有特定的经济含义。就好比数学里说到一个负向量,同样有其特定含义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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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_wgd 发表于 2007-11-18 09:11:00

当然,你的处理方法,的确不可能出现负项。

到底哪一种方法好理解,因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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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11-18 10:41:00
以下是引用vincent_wgd在2007-11-18 9:11:00的发言:到底哪一种方法好理解,因人而异。

个人以为,处理极端情形时,理解上的差异还是有的。至少不需要随机应变地变更符号的意义。

在收入法中,“C”、“S”到底指什么呢?写出含负项的表达式的人,可否事先一次性地说明它的含义,而不再根据讨论内容的变化不断变更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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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11-18 10:48:00

既然提到“收入”与“支出”,哪些项计入,哪些项不计入;哪些项计入后要有扣除项,哪些项计入后没有扣除项,这些有没有统一或一致的标准?

个人以为,这对于理解收入法与支出法,是非常关键的。

关于“加项目”及“减项目”的规定,应该有一致性的标准。各项最好是平权或等位的,这样记忆与理解更加方便,混乱也少一些。(厚此薄彼的规定,有时是出于无奈,但应该尽可能减少)

既然允许有扣除项,事实上,我们也可以无限地先增加一些“笼统的”项目,然后再一项项扣除。这有时也许提供了操作上的方便,但有时也许提供了理解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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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y001 发表于 2007-11-18 13:34:00
储蓄到底怎么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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