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vincent_wgd在2007-11-16 0:23:00的发言:我个人觉得,只有支出法才能让我们知道本年的最终产品和服务最终分配给谁了(或者让谁使用了)。收入法,只能让我们知道谁生产提供了这些最终产品(其实这一点也是很难的,一件简单的产品凝聚了成千上万人的劳动,我们无法一一区别),作出了贡献,从而获得了应有的报酬。获得报酬越多的人,当然对最终产品和服务的支配权就越大。但我们无法把这种支配权与具体的产品对应起来。只有获得收入的人用其收入进行购买的时候,我们才具体的知道他支配了那一件商品。而这正是支出法,不是收入法。
(1)如此对应“支配”,其实我们仍然不知道谁“购买”了什么产品。模糊程度是同等的。
(2)如果没有政府与外贸部门,公众总使用=公众总支配是显然的(这里的“使用”与“支(分)配”是针对本年本国产出而言的,以下皆针对本国本年产出,因为我们毕竟想以此来核算GDP),也不需特意强调(公众内部也可以有使用多于支配的人,同时有支配多于使用的人,但作为整体,总使用显然等于总支配)。有了政府部门后,如果政府当年搞赤字政策并实现赤字政策,政府支配的产出就比其使用的产出少,同时公众(作为整体,而不具体指某个人)支配的产出就比其使用的产出多。有了外贸部门后,如果有出口,显然公众支配的产出就比其使用的产出多(本国本年产出的一部分被外国使用)。
这里的“支配”,可以这样理解,即使政府想搞赤字政策,如果它从公众那里“借”不到产出,或者,公众不愿意把产出“借”给政府,政府仍然无法实现赤字政策。公众是否把当年产出借给政府,完全取决于公众自己的意愿,而非政府的意愿。
如果“支配”一词让人感到不舒服,也可以换一个别的词,但意义是给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