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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丁丁老师您好,很荣幸向您提问:
Amartya Sen在”The Idea of Justice“中区分了正义的两种范式——”制度+先验“和”现实+比较“,基于这种范式的二分法,我提出的问题如下:
(1)布坎南与Sen的学缘紧密,但是布坎南的正义理论却不能套用二分范式中的任一。Buchanan强调制度,但他认为不存在任何人类可以掌握的先验式的绝对真理。布坎南的想法是,应该在现实可行的制度之间进行比较。于是,布坎南的思路似乎可以概括为”制度+现实+比较“。可是,布坎南却习惯于使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作为正义问题的标准分析工具,这正是Sen所批评的先验方法典型。请问,您如何评价Buchanan的思路,其中是否存有内在紧张。
(2)休谟——哈耶克——宾默尔这一思想史源流,从演化的视角理解正义,这似乎也无法容纳入Sen的范式二分法。请问您认为演化进路和Sen的进路是否可以有交集。
(3)如果前面两个提问和其他一些理论困难,显示了Sen的正义观念的一些缺陷的话,那么请问,这些缺陷是否与Sen比较严厉的二分法有关。因为正如Hilary Putnam所认为的,一切过于严厉的二分法都是一种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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