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ao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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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创造归谁是一个社会进步法则,不是自然法则,需要悉心呵护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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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oheng 发表于 2013-6-13 16:11:57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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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创造归谁是一个社会进步法则,不是自然法则,需要悉心呵护



  人类社会都是从认识自然规律和通过考察动物行为来认识人类社会自己的。

  人类的社会存在有几个法则:象优胜劣汰法则;弱内强食法则等。但这些法则之间相互关联,也相互制约。


  考察自然界动物间行为,并不一定存在谁创造归谁的必然结果。例如:猎豹打下猎物,会给别的动物抢去。因为,动物间还存在弱肉强食的情况。但在一个弱肉强食的状态下,这个系统是不会发生升级或进步的。只能维持简单的生存循环。



  本贴的主要观点

  在一个弱肉强食或掠夺成性的社会,是不会发生社会进步的。道理很简单:不存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没有人会去创造财富。


  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较好的保护了人们私有财产,才奠定了谁创造归谁所有的基础。“私有财富的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非常有社会进步的意义的说法。所以,流传甚广,影响人们深刻。


  为什么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人类进步的伟大创举呢?它使得一个社会弱肉强食的规则得到了抑制。使得社会权力被关进了笼子,不能再胡作非为。这就为发挥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奠定了基础,激发了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得社会进步成为必然。使人类社会从自然王国走向了必然王国。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谁创造归谁所有的基础和保证。



  由上分析:如果一个社会是不断进步的,那它必然是谁创造财富归谁所有的。而不是弱肉强食或掠夺成性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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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然法则 社会进步 自然法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资本主义社会 资本主义 创造财富 积极性 自然界 猎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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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汉姆1 发表于 2013-6-13 17: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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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曹国奇 发表于 2013-6-14 19:31:14
呵呵,好像是冲我来的。

我的理论否认了谁创造就归谁这个分配法则以及这个法则的积极意义吗?不过是指出这个法则的适用范围和不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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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贝克汉姆1 发表于 2013-6-14 19: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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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afhorahoorss 发表于 2013-6-14 22: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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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caoheng 发表于 2013-6-14 23:40:01
曹国奇 发表于 2013-6-14 19:31
呵呵,好像是冲我来的。

我的理论否认了谁创造就归谁这个分配法则以及这个法则的积极意义吗?不过是指出 ...
  我把你的分配理论内容粘贴到这里。
  二、合作与分工两个不同视角的经济学
  
  A、经典理论都是从分工角度看世界的,这样的理论有两个特点:

  1、  都是依从“谁创造就归谁”建立的,这决定在经典理论中不可能有真正的分配理论;
  2、  大家能辛勤劳动仅仅在于竞争机制逼迫。

  B、分配理论是从合作角度看世界的,这样的理论同样有两个特点:
  1、  财富天生是群体共有的,但是消费又一定是个体的,所以必须分配;
  2、大家能够结成群体仅仅在于群体的财富分配遵循了平均律的基本原则

  先回答你关于经典理论的疑问。
  A.首先说,经典理论是依从“谁创造归谁”建立的。如果没有这个“谁创造归谁”为依据,那社会就不会有正常的经济秩序。试想,一个人所生产出来的财富都不知道该归谁所有,社会上谁还会去生产呢?所以,经典理论是依“谁创造归谁”为基本法则的,这个没有疑问。
  B.你说经典理论中不可能有真正的分配理论。我不知该怎么来领会你的意思。我认为经典理论中的“谁创造归谁”本身就是分配法则。或者说,经典理论没有另外的分配法则。如果还存在另外的分配办法,那如何形成价值规律呢?价值规律人们怎么来遵守呢?


  再谈你的分配理论问题。
  你的平均律,或斯密所指的看不见的手,其实,仍然是社会平均利润率在起作用。我的问题是,看不见的手或者社会平均利润率算不算是一种分配办法?如果是的话,它也仍然属于经典理论范围内的内容。
  我还认为在你的分配理论中,采用“合作”一词容易引起人们模糊认识。在社会经济中,人们是严格按价值规律进行生产生活的。人们按各自的价值进行劳动和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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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oheng 发表于 2013-6-14 23:41:18
重复了,删除。



8
曹国奇 发表于 2013-6-15 01:08:25
贝克汉姆1 发表于 2013-6-14 19:48
这个法则在原理上并非适用范围不足,而是进一步的量化结构还很不完善,所以具体层面的解释力不足罢了!
对于合作劳动以及劳动质量、关键程度这两个方面,谁创造就归谁没用武之地,这难道不是谁创造就归谁的不足?

9
曹国奇 发表于 2013-6-15 01:37:21
caoheng 发表于 2013-6-14 23:40
  我把你的分配理论内容粘贴到这里。
  二、合作与分工两个不同视角的经济学
  
一、谁创造就归谁本身的确就是一个分配法则,但是实际上等于没有分配。平均利润是严格与这个法则冲突的。
二、价值规律实际是谁创造就归谁在马克思理论系统中的延伸,这在马克思的逻辑下没问题。但是考虑到平均利润,马克思的价值规律什么都不是,因为平均利润在存在决定任何商品价值不能决定其价格。
三、如果我揭示的平均律仅仅是平均利润的翻版,我不会那么无耻地宣称我揭示了一个规律。比如搬块石头,十年前挣1元,十年后挣100元;在中国挣1元,在美国挣100元。这事活生生的实际,用平均利润规律怎么解释?但是用平均律可以直接推到出这个价格现象。即:凡是生产方式相同的商品其价格在落后地区和国家低,在发达地区和国家高。

四、平均律中包含平均利润规律,它正好弥补经典的不足——即谁创造就归谁与平均利润规律间的矛盾。在平均律下,任何商品的价格都由其得到的价值决定,与其本身的价值(或者马克思讲的价值)无关。阁下再看看马克思理论下,商品价格最终是不是依照这个原则决定的(注意生产价格)?他前面唠叨的价值规律由他后面的生产价格直接否定了,狗屁不是。

这就是搬块石头的报酬在不同时间上和不同空间上大不一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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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曹国奇 发表于 2013-6-15 01:53:06
简言之,谁创造就归谁决定了具体财富的所有权是谁,平均律则决定具体财富的价格是多少。

你生产大米,大米自然归你所有,可是大米值多少钱,或者大米能置换其它物品的多少,是由平均律决定的。群体总财富多,1斤大米能置换的其它物品就多些,反之就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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