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indy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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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指标] 一道关于GDP的问题 帮忙!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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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11-5 17:36:00

支出法之所以与收入法能够等价地核算GDP,其基础正在于一国GDP的总使用恒等于总分配。(或者说,核算上,认为两者恒等,而把相关项目分类划在等式两侧)。

但就某一笔交易而言,如果该交易没有涉及使用,而只涉及分配,显然,仅关于该笔交易而言,支出法与收入法不一定同时能核算到该交易的发生额——这就是不等价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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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11-5 17:38:00
以下是引用vincent_wgd在2007-11-5 17:31:00的发言:这正是说明了支出法和收入法的等价。二者其实是从不同的角度核算同一个东西。

当然要核算同一个东西。但是要核算“同一个东西”的不同的东西:“同一个东西”的使用与分配。

但就某笔交易而言,使用与分配未必天然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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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_wgd 发表于 2007-11-5 17:41: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11-5 17:32:00的发言:

正如前面说的,如果考虑“源头”,收入流的源头其实正在于生产。

试想,你生产的东西卖不出去(作为存货),或者干脆自给自足,那么,你有没有“收入”呢?

有收入。

这里仅仅是个会计上的问题。

没有卖出去,但我们会假设被厂商自己购买。厂商虚拟的获得一笔收入,然后把这笔收入发工资,折旧,利息,原料成本(可进一步分解)。因为不可能你的东西没卖出去,工人的工资就不发,折旧就不提,利息照样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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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11-5 17:43:00
以下是引用vincent_wgd在2007-11-5 17:41:00的发言:有收入。这里仅仅是个会计上的问题。没有卖出去,但我们会假设被厂商自己购买。厂商虚拟的获得一笔收入,然后把这笔收入发工资,折旧,利息,原料成本(可进一步分解)。因为不可能你的东西没卖出去,工人的工资就不发,折旧就不提,利息照样要付。

如果承认“有收入”,那么,你认为收入流的源头是“生产”,还是“自己购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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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11-5 17:50:00

分配与使用的源头都正是生产,收入法与支出法就是核算生产出来的GDP是如何分配与使用的。

如果只从总量上去谈“总分配=总使用”(等价关系),而不考虑其中分配与使用的具体情形(具体项目各是什么与多少),这其实就很trivial了,因为“总分配=总使用”正是核算恒等式或者说是核算基础,本不需要再去谈了,或者说,没必要强调支出法与收入法了。

总量上,GDP既是总使用量(支出)又是总分配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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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_wgd 发表于 2007-11-5 17:51: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11-5 17:33:00的发言:

这种“等价”,是从一国整体说的,而不是就某一笔交易而言的。

不论是从整体而言,还是某一笔交易而言,收入法与支出法对等,只要你把交易局限在仅仅涉及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上(扣除二手货的交易等)。或者换一句话说,就是站在国民收入流的源头和支出流的源头(两个源头交汇)看,二者必然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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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_wgd 发表于 2007-11-5 17:58: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11-5 17:50:00的发言:

分配与使用的源头都正是生产,收入法与支出法就是核算生产出来的GDP是如何分配与使用的。

如果只从总量上去谈“总分配=总使用”(等价关系),而不考虑其中分配与使用的具体情形(具体项目各是什么与多少),这其实就很trivial了,因为“总分配=总使用”正是核算恒等式或者说是核算基础,本不需要再去谈了,或者说,没必要强调支出法与收入法了。

总量上,GDP既是总使用量(支出)又是总分配量(收入)。

我其实不是从总量入手的。我是从涉及最终产品的单笔交易入手的,最后汇总,得到总量。我认为每这样一笔交易里都有支出等于收入,然后才有总支出等于总收入。

另外,我不是不考虑分配与使用的具体情形,我要考虑,我会从源头开始,逐步理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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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11-5 17:58:00
以下是引用vincent_wgd在2007-11-5 17:34:00的发言:我不是想考察卖方的销售收入,这仅仅是我理解问题的起点。后面我也会和版主一样,考察这些收入的分解。

“起点”,正是GDP要被使用与被分配。两者的总和一定相等的:对同一个东西的两种“动作”。

个人的观点是,仅就当年而言,GDP究竟几何,与它的使用情况与分配情况无关,而两种核算方法就是要考察这两种情况。

如果从总量或源头上谈,其实就是GDP的生产。

然而,更重要的问题,是分配与使用的具体情形,还是总量与源头上相等呢?或者说,收入法与支出法的主要区别应该强调或注意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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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11-5 18:02:00
以下是引用vincent_wgd在2007-11-5 17:51:00的发言:不论是从整体而言,还是某一笔交易而言,收入法与支出法对等,只要你把交易局限在仅仅涉及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上(扣除二手货的交易等)。

这还需要定义什么才算“交易”。转移支付(馈赠)肯定不算这里的“交易”。

如果“交易”是由“使收入法与支出法等价的行为”来定义的话,那么,是否有必要定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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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11-5 18:05:00
以下是引用vincent_wgd在2007-11-5 17:58:00的发言:另外,我不是不考虑分配与使用的具体情形,我要考虑,我会从源头开始,逐步理顺关系。

这一点我是赞同的。但我强调收入法与支出法应更侧重细节(当然,细节也总要到一定层次的,不可能“无限细”),因为总量上自然相等。

此外,“交易”的定义不应该太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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