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准备金体系中有一个特殊的准备金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那就是“巨灾平衡准备金”。尽管在国际财务会计准则(IFRS)体系中明确不得在报表中设立这样一种准备金,但是那仅仅是财务会计角度的看法而已,从精算的角度是否应该建立它,是另外的问题了。
巨灾作为一种在时间上有着较强周期性的风险,从风险融资的角度讲,似乎设立巨灾平衡准备金有一定的道理。比如某种飓风存在着5年重现一次的规律的话,那么似乎应该对未出险的前4年的保费进行一定的风险融资储备,以应付第5年的巨灾,否则,前4年的保费被当做利润分配掉了的话,第5年出现巨灾时就只能是无力赔付的后果了。
在目前的国际保险会计领域里,尚留有几个国际允许计提巨灾平衡准备金,其中英国就是之一。英国的保险通用会计准则(UK GAAP)是有英国保险人协会(ABI)负责指定的,ABI在SORP(保险会计的推荐实践准则)中明确了5类业务的具体准备金计提和释放方式,包括航空险、核保险等业务在内。
我国目前在税收制度上能够允许的主要是农险保险的巨灾准备金,按照当年保费的25%计提。但是,与UK GAAP最大的不同是,UK GAAP 下是可以实现准备金积累和滚存的,但是在目前的国内农险上,一旦某一年的业务量减小很多的话,似乎无法真正实现准备金积累和滚存的功能。
不管怎样,巨灾平衡准备金目前在国际保险会计领域还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计提有计提的道理,不计提有不计提的原因。明白一些 principles 的东西总要比仅仅了解一些 rules 好一些吧,尤其是在所谓 principle-based 流行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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