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套商品房欲出售,经人介绍,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知道后找到甲,表示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与丙订立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处理结果为:房屋归丙,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该事件的处理结果即使是公平的,乙因不诚信的甲的违约得到了补偿。但是,乙真实的目的难道是为了那些违约金吗,还是房子?违约金只是不得已的一种选择。如此结果,难道不是在助长了商业的不诚信之风吗?不诚信的甲得到了最大的好处。这样的例子不是告诉人们,不诚信没关系,给点补偿不就行了。
合理的做法是甲先与乙解决约定事宜,然后才能与丙再行约定。法律不应该支持小三丙,小三丙要得,甲乙得先履行约定;法律也不应支持见利忘义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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