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uanxin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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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治理与讨论] 你所不知道的某些法律——是谁在助长商业不诚信之风?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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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uanxinqiang 发表于 2013-11-19 13:02:38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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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套商品房欲出售,经人介绍,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知道后找到甲,表示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与丙订立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处理结果为:房屋归丙,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该事件的处理结果即使是公平的,乙因不诚信的甲的违约得到了补偿。但是,乙真实的目的难道是为了那些违约金吗,还是房子?违约金只是不得已的一种选择。如此结果,难道不是在助长了商业的不诚信之风吗?不诚信的甲得到了最大的好处。这样的例子不是告诉人们,不诚信没关系,给点补偿不就行了。
合理的做法是甲先与乙解决约定事宜,然后才能与丙再行约定。法律不应该支持小三丙,小三丙要得,甲乙得先履行约定;法律也不应支持见利忘义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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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诚信 不知道 房屋买卖 买卖合同 违约金 房屋买卖 商品房 法律 承担

沙发
yize2073 发表于 2013-11-19 13:28:07 来自手机
如果我没猜错的话,你估计没有研究过物权法,物权法对于不动产交易有个公信原则,它以保证整个交易安全为目的,舍缺某些利益为出发点,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另外你说的法律应该是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关于房屋买卖的)~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藤椅
beiluo08 学生认证  发表于 2013-11-19 16:45:24
顶楼上。隔行如隔山啊

板凳
千年孤独 发表于 2013-11-19 17:18:01
物权法应该尽快出台

报纸
胡溢武 发表于 2013-11-19 19:11:28
yize2073 发表于 2013-11-19 13:28
如果我没猜错的话,你估计没有研究过物权法,物权法对于不动产交易有个公信原则,它以保证整个交易安全为目 ...
非常赞同    而且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交易以登记为交付,未经登记,所有权就不存在转让问题。而所有权人当然又对自己权益进行处分的权利。

地板
yuanxinqiang 发表于 2013-11-19 19:21:45
yize2073 发表于 2013-11-19 13:28
如果我没猜错的话,你估计没有研究过物权法,物权法对于不动产交易有个公信原则,它以保证整个交易安全为目 ...
我们现在探讨的是法理的合理性。你按照物权法来处理,请问物权法是否合理,这又是一个合理性问题。

7
yize2073 发表于 2013-11-19 21:51:40
千年孤独 发表于 2013-11-19 17:18
物权法应该尽快出台
物权法已经出台好几年了,不过根据实际执行状况不断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谢谢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8
yize2073 发表于 2013-11-19 21:56:04
yuanxinqiang 发表于 2013-11-19 19:21
我们现在探讨的是法理的合理性。你按照物权法来处理,请问物权法是否合理,这又是一个合理性问题。
我觉得你肯定没有仔细看我的回复,我在回复中已经把合理性的原因解释清楚了。另外物权法整体是合乎我国现阶段状况的,至于某些不合理性或者新情况,司法部在不断的与时俱进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另外我隐隐觉得,你可能有个观点;难道ZF出台的酒一定是合理的吗。如果我猜的对,不必继续探讨,如果不是可以继续探讨,谢谢!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9
yize2073 发表于 2013-11-19 22:11:00
胡溢武 发表于 2013-11-19 19:11
非常赞同    而且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交易以登记为交付,未经登记,所有权就不存在转让问题。而所有权人 ...
哈哈,胡总,刚才发现,原来我们曾经在“我们为什么抓住“王进事件”不放? 这个帖子里交过峰,缘分不打不相识,幸会!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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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xinqiang 发表于 2013-11-20 12:15:22
yize2073 发表于 2013-11-19 21:56
我觉得你肯定没有仔细看我的回复,我在回复中已经把合理性的原因解释清楚了。另外物权法整体是合乎我国现 ...
1.我的标题已经很明确,指明是某些。不仔细的究竟是谁?这个例子写的很明确,处理结果是这样,你来物权法是什么意思?
2.如果没有人不断地指出不合理之处,司法部能与时俱进出台新的解释?
3.请问领导人为什么要提倡深化、为什么要改革,不合理才需要。难道你真认为出台的所有都是合理的?不需要进行修正、补充和探讨?
4.就是有些所谓的砖家屡屡地出不合理的主意,才导致某些出台的法律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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