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做一个江苏广东浙江山东四省竞争力的比较,针对某行业的。CASE的数量(省份数量)是4个,而指标有12个,用因子分析方法。
因为CASE的数量小于指标数量,这样做的结果是没有自由度了,没有KMO检验结果。似乎不适合做因子分析。
我想问一下,这样做的最后评分结果有没有意义?
有的话,我直接把结果写上去了。
如果没有话,应该如何弥补?如果计算四省的综合评分?这样最后才会有一个比较有意义的结论啊~
谢谢各位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3 14:36:2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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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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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学] 请问区域经济指标评价体系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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