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ainbow197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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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资讯] 新消法下要在电商和消费者之间做好平衡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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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下要在电商和消费者之间做好平衡  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其中,“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等条款可能对电商行业带来的影响备受关注。
  就在几天前的3月9日,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副司长张佩东在接受网络访谈时说, 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0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交易额大约1.85万亿元。这意味着,中国已经超越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
  特别是2013年,由于实体店房租成本等的影响,加上电商行业经历一系列的整合和极具眼球效应的价格战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加入了网购大军的行列,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更是使得网络购物成为一项全民性的选择。为适应这种需要,中国的电商企业将扩张的触角从一二线城市开始向三四线城市扩张。根据目前的态势,2014年中国网络零售又将迎来井喷式的发展,市场规模有望达到27861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将超过10%,而10%被视为网络销售普及到绝大多数人的里程碑的比例。
  不过,中国电子商务尽管发展迅猛,总体规模已经赶上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但起步晚,在行业竞争力上,和欧美等国仍然具有不小的差距,大量的企业都规模小,竞争力弱,没有自身发展模式,抗风险能力很弱,如果没有政策层面的重视和扶持,一旦行业遇冷,很可能出现小的电商大面积退出的现象。
  相对于中国电商行业迅猛发展的势头,相关政策法律环境却落后于行业的发展。当前,管理层一直强调内需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其中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电商行业将是未来的产业制高点,因此,在制定与之相关配套法规的实施细则时应该结合行业发展状况慎之又慎,在产业扶持和消费者保护中寻找最佳的平衡点,而如果对某一方过于严苛的话,最终都会制约整个电商行业的发展。
  以新消法为例。其中规定,除了一些鲜活商品等之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就是著名的针对网购等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应该说,在目前中国整个信用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初衷无疑是好的。然而,这种一边倒的倾向于消费者的规定一方面很难执行,另一方面,在这种“无理由”退货的“激励”下,一些消费者恶意利用甚至滥用该条款,人为大幅度增加了电商的运营成本,对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根据行业的测算,“无理由退货”条款给电商企业带来的成本损失接近1元/单左右。考虑到2013年1.8万亿元以上的销售额和增加的退货率,成本是非常惊人的。以某电商为例,退货的商品绝大多数集中在手机、电脑、家电等高值3C产品,而该类产品被拆封后将无法再次作为新商品销售,仅此一项给电商带来的损失为每件商品价值的30%~40%,这还不包括增加的物流成本以及其他费用。
  尽管新消法规定了例外条款:“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并且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事实上,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晰,存在着很多的模糊地带,实际并不好执行。比如,激活类商品,如苹果、微软Surface 等,因为在激活后已有客户信息存入,不仅无法保证商品完好,同时商品激活后会影响厂商对于该商品的质保时间。这类商品是否适用“无理由”条款?再比如,个人定制类的商品,如合约机等,因为消费者根据自己使用习惯和偏好已经选择了号码、资费套餐、上网流量包等,能否“无理由”退货?
  可见,新消法“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实行中必然增加电商的成本,遵纪守法的电商会承受到成本增长的压力,电商行业甚至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态势。而且,当行业整体成本上升后,商家在趋利本性驱使之下,必然会将成本压力传导给消费者,这样的话,想保护消费者的新消法反而不利于消费者保护。
  另一个维度是,新消法也对目前国内电商平台模式提出了考验。目前,电商平台有B2B、B2C和C2C三种模式。相对来说,纯C2C平台对上游商家的管控能力较弱,如何使其上的商家真正做到遵守新消法而非空喊口号,从而达到法律想要的真正保护消费者,将是该模式在新消法真正实施后需要补上的一课。
  总之,好的制度应该我们希望,面对电商行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在中国扩内需战略中的重要作用,中国的法律、法规一定要在电商和消费者权益之间做好“黄金平衡”,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维护商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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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者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Surface 经济结构调整 移动互联网 电子商务 网络销售 网络购物 消费者

阿弥陀佛---我只相信科学
沙发
lang7737 发表于 2014-3-16 17:37:2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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