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首先被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目前,排污权交易制度比较成熟的当属美国,经过近20年的实践,美国的排污权交易,特别是二氧化硫排放交易实践表明,该项政策具有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果。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估计,二氧化硫排放削减量大大超过预定目标,排污许可的市场价格远远低于预期水平,治理污染的费用节约了20亿美元,充分体现了排污权交易能够保证环境质量和降低达标费用的两大优势。我国对排污权交易虽然已有一定的实践,但是,由于对该制度本身及其优越性认识不足,影响了具体实践的展开。为此,本文试对排污权交易制度与其它环境政策作一比较,对该制度的优越性进行全面的剖析。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为了控制污染、遏止环境恶化的趋势,同时又能使环境资源的利用达到充分的状态,许多国家就实现总量控制的环境管理手段进行了多方面探索。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备受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它通过赋予环境容量资源价值,确定产权,并允许产权自由转让交易的方式,有效配置污染削减责任(容量资源),来降低污染控制的社会成本,因而成为有效实施总量控制的方法。
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内容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实践中,通常是政府向厂商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及其所代表的排污权是可以买卖的,厂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排污权。所以,排污权交易系统的运行包括三个基本环节:某区域或社会愿接受或容忍的污染程度的公共决策;对产生污染权利的限制与分配;以及建立有价买卖排污权的市场。围绕这三个环节,排污权交易制度由两部分构成: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交易。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与其他环境管理手段比较
目前世界各国环境控制政策有很多种,如:对排污组织的劝戒和说服;对排放物的数量限制与质量限制(即环境标准政策);对可能产生污染的投入品征税;对排放物征税;征生产税;对减少污染给予补贴;排污权交易制度。上述这些政策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命令控制型政策,另一类是经济激励型政策。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政策手段,排污权交易明显不同于以政府调控为主的经济手段(如排污收费、环境标准)。我们评价一项政策是否有效,主要看两个因素:效果和效率。具体分析如下:
(一) 与命令控制型政策的比较
1. 从污染总量控制角度上分析
总量控制将管理的地域或空间(例如行政区、流域、环境功能区等)作为一个整体,根据要实现的环境质量目标,确定该地域或空间一定时间内可容纳的污染物总量,采取措施使得所有污染源排入这一地域或空间内的污染物总量不超过可容纳的污染物总量,保证实现环境质量目标。
首先,排污收费制度无法实现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我国现行的做法不仅未将超标排污行为规定为违法,而且尚未对超标排污实施双重收费(即只征收超标的部分),且排污费的收费标准偏低,这些都使得企业宁愿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愿意去安装、运转自己的污染治理设备。污染总量控制根本无从谈起。其次,环境标准也难以实现污染总量控制。目前我国实行的多数环境标准普遍偏低,而相当一部分又是浓度标准,这就使现有环境标准对污染总量的控制效果十分有限。
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国家可以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数量进行事先控制,由于每张许可证所代表的排污种类、数量都是特定的,同时许可证不能任意增加,因而也就实现了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另外,高昂的执行成本和缺乏有效的实施手段是实施总量控制的最大障碍。在既定的总量控制目标下,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场合理配置容量资源,可以有效降低实施总量控制的成本,也提高了总量控制的可行性。
2.从污染治理成本的角度考察
由于排污收费与环境标准制度都无法实现排污总量控制的目标,所以排污量极有可能超过区域环境自身净化能力的限度。一旦超过此限,则污染治理费用将激增,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收益甚至根本无法弥补因其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损失。现实中,这样"得不偿失"、"入不敷出"的例子比比皆是。而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在政府没有增加排污权的供给,即总的环境状况没有恶化的情况下,通过排污权交易,污染治理成本比较高的排污者将买进排污权,而治理成本比较低的排污者将出售排污权,其结果是全社会总的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
3.从合理配置环境稀缺资源的角度考察
以"超标排污加重收费"为基础的环境标准制度无力阻止污染物的排放。因此,即便某地所有厂商排放的污染物都达到了环境标准的规定,随着厂商数量的增加,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仍然会增加。如果为了确保总的排污量指标不被突破,只能禁止新厂商进入该地从事生产,有时又可能影响经济效率,因为新厂商的经济效率有可能高于原来的厂商,而其污染治理成本又有可能低于原来的厂商。排污权交易为这些厂商提供了机会。如果新厂商的经济效益高,污染治理成本低,则仅需购买少量排污权就足以使其生产规模达到合理水平并盈利,那么,该厂商就会以哪怕较高的价格(因为此时厂商较多,可供转让的污染权数量已十分有限)购买排污权,那些感到得不偿失的厂商则不会购买。显然,这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是有利的。
4.从市场机制的发挥与政府的宏观调控角度分析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政府决策可能出现失误,也可能落后于形势;而环境标准和排污收费的修改有一定的程序,同时,修改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因而有关方面都会力图影响政府决策,从而使修改久拖不决。有了排污权交易后,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排污权的市场买卖,对环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及时反应。例如,环境标准偏低,可以买进排污权;环境标准偏高,可以卖出排污权。而且可以通过少量的排污权交易,对环境状况进行微调。经过一定时期,证明调整后的环境状况可以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再将其正式确定为环境标准。另一方面,认为现有的环境标准偏低的社会集团,也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而不排放污染物的办法,向政府表达自己要求提高环境标准的意愿。
与命令控制性政策相比,排污权交易的意义不仅仅限于上述这些,其在降低环境管理成本、促进企业达标排放、降低企业达标成本、促进企业超量减排、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准确确定环境税费率、提高监测能力、完善环境信息系统、促进经济发展、形成污染水平低而生产率高的工业布局、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方面也有着明显的优越性。
(二)与其它经济激励型政策的比较
从针对"公共物品"的经济激励手段来看,较常见的是排污税。与设计标准等命令控制方式相比较,其优势在于排污税可以取得动态的成本节约,可以刺激企业采用新技术,这与排污权交易具有相同的优势。排污税给污染确定一个具体的成本,但是排污税由于受地域差异、污染物性质、以及新污染源的加入等影响,很难制定准确的税率,在税收制度下污染控制水平是不确定的,要是采用排污税,它使得污染控制的成本更可预见,同时要接受污染控制水平的不确定性,就要承担排污总量增加的风险。从理论上分析,排污税在环境效果方面明显不如排污权交易。在美国,经验证明排污权交易可以比排污税制度节约更多的成本。许可证交易已经被确定为排污税的主要替代物,而且在很多方面,排污权交易比排污税更具吸引力。监管当局为了将排污量降到目标水平,不必知道企业的MAC曲线。而对于非均匀混合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体系的交易规则大体上可以代替差别税。如果用排污税来取代现在我们所主要采用的管理手段,则变动很大;而如果用排污权交易去代替,则变动不会象排污税那样惹人注目,因此排污权交易更容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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