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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问答] 【上传下载】3:其他制度经济学材料特别推荐布坎南作品专辑  关闭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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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5-20 10:3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本部分及以下内容均由一刹春提供,特此感谢!

重大修正:年青的布坎南在硕士毕业后,应召入伍,于1941年至1946年在美国海军后备队(USNR,United States Naval Reserve)服役,并于1945年因为出色表现而荣膺青铜星章(Bronze Star Medal)。这样算来,布坎南攻读博士学位实际只用了2年!

1949年布坎南发表的第二篇文章是顶尖的《政治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57期上的"The Pure Theory of Government Finance: A Suggested Approach"。

在另一本杂志《政府和非营利会计》(Research in Governmental and Nonprofit Accounting)1992年的某期上有一篇他人写的题为"James M. Buchanan-Bibliography of Publications on Public Choice and Economics: 1949-91"的文章,我没有见到这篇文章,但是从该文的题目可以看出,至少有人把布坎南公共选择研究的上界定在1949年,我想他一定是指这篇发表在JPE上的文章。

这篇文章的中心要义是告诉我们在分析政府财政问题时要把支出方和收入方结合起来考虑。

他区分了分析政府财政问题的两种思路。一种是“有机主义”方法(organismic approach),这种方法把国家看成一个整体,国家作为一个决策单位,财政理论就退化为一个简单的最大化问题,目标函数是“社会效用函数”,在这个函数形式中,非经济的和不由财政过程决定的经济变量就作为固定的参数,而控制变量是税收变量和支出变量。这两组变量是相互依存的,最优支出结构和最优税收结构不能单独决定。而税负最终要落实到个人头上,所以这种整体主义的思路在具体的计算中无法实施。

第二种是“个人主义”方法(individualistic approach),这里就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最大化问题。政府提供社会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赢利,目标是税收能够抵消提供服务的成本。理论上,政府和个人之间是一种等价交易,一个公民缴纳了多少税收,就要享受等额的社会服务。这就是受益原则(benefit principle)。对这种等价关系的争论有两个层面,一种是认为这种等价关系很难侧度,一种是认为这种等价关系在现代国家不适用,前一种只是技术上的,而后一种更致命。但是不管怎样,一个完整的财政分析,必须重视支出方,也即受益方。

布坎南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财政理论的一种分析框架。对每一个个人,税负减去他从政府服务中的收益,得到财政剩余(fiscal residuum),根据这种财政剩余的正负,将一个财政体系分为regressive、proportional、progressive三种。第一种,低收入阶层的财政剩余为正,高收入阶层为负,财政体制将导致实际收入的更不平等;第二种,各收入阶层的公民财政剩余大体均为零,实际收入不平等状况保持不变;第三种,低收入阶层的财政剩余为负,高收入阶层为正,财政体制促进了税后收入的平等化。

本文的目的不是在三种体制之间做选择题,而仍是要以这种分类说明,对财政体制的理解,要结合收入和支出两方面来考虑,而不能只考虑税收。比如,一种税收体制,对高收入阶层征收更重的税,看起来是progressive,但是如果政府支出的重点是配置到保护富有阶层的财产权方面,那么整个财政体制仍可能是regressive的,因为此时高收入阶层的财政剩余实际上是负的。

有了这个框架,一个社会意愿的再分配程度、税收结构、公共支出结构三者之间是相互决定的,确定了其中两者,就可以知道第三者。

窃以为,本文仍不能看作是布坎南民主财政思想的真正肇始,但这里面已经隐含了一个重大问题,一个社会意愿的再分配程度从何而来?让我们一起期待后来的文章,就好像历史尚未发生。

118475.rar (1.23 MB) 本附件包括:
  • The Pure Theory of Government Finance_A Suggested Approach(JPE1949).pdf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5-20 10:43:2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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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5-20 10:4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话说时间到了1950年,这一年布坎南依旧厚积薄发,一共只写了一篇半文章。

"Communication: Note on the Differential Controversy," 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 17(July 1950): 59-60.

这一篇小通讯是关于美国南北收入差距的。有人认为这种收入差距是资本投资规模差异导致的,有人认为资本投资类型是更基本的原因。布坎南用三言两语说明了,产业结构(资本类型)的差异恰恰是资本投资规模差异的结果。

这篇文章仅供布坎南爱好者收藏。我们这一回的重点是要转向下一篇文章。

"Federalism and Fiscal Equit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40(September 1950): 583-99.

这篇力作讨论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结构的长期目标。

问题的引出:财政能力(负载力、能量,fiscal capacity)的地区差异(经济发展导致的高收入人群的集中)导致各地区的财政不平等(fiscal inequality)——公共服务的数量和标准的差异和税负的差异。财政不平等是联邦政体财政问题的主要内容。

如果政府的角色是保护型的,遵循等价交易原则(我们在去年JPE那篇文章中已经提到过了),那么财政不平等就不是问题(这里布坎南隐含的前提似乎是,富人自然要求更多的保护,事实是这样吗?)。而经济发展带来的政府活动的增加主要是公共服务提供的增加,才成为问题。

讨论的基准:具有同等财政能力(同等的人均财富水平)的地区应该在同等的税负下提供同等的服务。可以设想一种地方政府间转移支付体系可以使得具有不同财政能力的地区以相同税负提供相同服务。但是,这有什么道德上的理由么?不过,当我们将这个问题追溯到个人层面,财政平等化的政策目标就显得合理了。

于是导出财政公正的中心原则:对同等条件的人给与同等对待(“equal treatmentfor equals”或“equal treatment for persons dissimilar in no relevant respect”)。为了具有可操作性,所谓“同等条件”必须摒除关于平等的任何主观属性,比如效用、快乐之类,所以和问题相关的同等条件和计算税收时用到的那些一般性经济指标(货币收入、财产价值、家庭规模、收入来源等等)没有什么区别,需要指出的只是:地理位置不包括在内。也就是说,其它条件相同,只是因为住在不同地方的人不能算作不同条件的人。

布坎南接着指出,“同等对待”应该综合考虑税收和支出两方面,即,“财政剩余”的相同,这是延续了JPE1949的观点。其次考虑政治结构。在联邦政体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财政体系对个人的资源征税,同时返以服务。这么看来,平等的原则似乎应该是:每个政治单位都要对同等条件的人给与同等对待。显然的,这一原则不能保证处于不同地区、但条件相同的个人被同等对待,原则怎样修正?

布坎南的答案是,财政体制应该超越联邦政体,将整个国家经济体看成一个财政整体。理由是,因为经济运行是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地区之间没有界限,如果承认财政体制要尽可能将价格扭曲降到最低限度,那么同一财政体制的范围就要和经济体的范围一致。若依上面讲的各政治单位分别实行平等原则的话,那么除非有地区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否则必然会扭曲资源配置。从另一个角度考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通过整个国家范围内的竞争实现的,财政体制作为再分配的手段,当然也要在整个国家范围内统一实施,这样的再分配在道义上才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为了保证各地方政府的财政分离和独立,不能实行由中央政府单独收税,然后平摊给各地区这样的做法,所以,只能是由中央政府实行地区间的转移支付,来实现平等原则。这实际上意味着,从中央政府角度单独考虑,它已经违背了同等对待原则。因为转移支付意味着中央政府对同等条件的人中处于低财政能力地区的人实行优惠政策。

布坎南接着给出了一个简单的数字例子来说明中央政府的税收制度、地方政府的税收制度、转移支付制度之间的关系(因为假定公共服务带给接受服务人群的收益是相同的,所以重点放在税收方)。

有这样两个直观结论:1、中央税制度的改变不影响转移支付的数量,因为中央税制度是依据同等对待原则;2、某一地区公共服务数量的改变不一定对转移支付数量产生影响。因为额外的服务数量可以通过抽取相等的人头税来融资。只有当地方政府的再分配程度改变了,才会对转移支付产生影响。某一地区的再分配程度越高,所需要的转移支付越多。

虽然已经确定要进行实质上的转移支付,但是转移支付制度是不是必需的呢?布坎南建议了另一种财政调整方式,此时中央政府的税收制度不再遵循同等对待原则,而是在同等条件的人中,对处于低财政能力地区的人少征税,这样就能达到财政平等的最终目标,而不需要转移支付制度。这样做的好处是,由中央政府经手的税款就减少到最低限度,而且最大限度保证了地方政府的财政独立。

但是这种方式会让人感觉到更不公平,因为人们的决策可能更直接受税负差异的影响,而不是“财政剩余”的标准。这被称作“税收幻觉”(tax illusion)。所以这种方式要能够实行,就需要人们对真正的财政平等概念有认同。

通观全文,感觉布坎南绕了一个大圈。这个问题的逻辑本来是很直接的:如果财政平等只关心“财政剩余”概念,那么当不考虑中央政府时,显然不需要任何转移支付,就可以达到财政剩余的同等对待原则——在富裕地区多征税,多提供服务;在贫困地区,少征税,少提供服务。现在中央政府也要提供服务,也要征税,但中央政府的税收和服务是没有地区界限的,所以就打破了原先的平衡,要维持这种平衡,要么转移支付,要么中央政府区别征税,后者就是布坎南建议的方式。

且先不说布坎南论证的繁琐,从布坎南文章的开头来看,我以为布坎南要解决的不是这个问题,而是要解决: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但是对一些基本的公共服务的需求却是相同的,这种需求是否应该以及如何通过某种在道德上可以接受的转移支付制度(不管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来满足,大家可以再回头看我的笔记的开头几段(“导出财政公正的中心原则”之前)。虽然布坎南从上一篇文章的“财政剩余”到这一篇文章的“财政公正(平等)”都很精彩,但是我觉得我理解的这个问题更吸引我。但是自从本文布坎南请出“财政剩余”概念之后,我才知道,原来论题的方向不是这样。

这篇文章就是这样。因为一开始的认知偏差,导致本文看得有点辛苦,请有兴趣的朋友帮我看一下原文,我现在的认识对不对。

最后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在这一年年末,布坎南评上了正教授。好家伙,那个年代,评教授真容易啊!

上文有个问题需要补充。

布坎南所说的转移支付是无条件的(unconditional),纯粹为了实现财政平等的目标,而不需要服从其它目的,比如这笔转移支付的款项是用于普及边远地区的义务教育等等。转移支付只是纯粹的资金往来,获得资金的地方政府可以自由决定资金所支持的公共服务项目。所以,如果采用布坎南所建议的差异性中央税收方式,就可以避免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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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5-20 11:0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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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坎南《宪政经济学》中文版序

2003-11-14  南方周末  盛洪  阅读544次

在我的印象中,有两个经济学家对宪政感兴趣。一个是哈耶克,再有一个就是布坎南。哈耶克著有《自由宪章》,怀着对“人的统治”的深深疑虑,希望有一种“一般原则”制约立法机构。布坎南干脆就称自己的理论为“宪政经济学”。这本《宪政经济学》就是他这一理论的综合性著述。宪政经济学的基础是制度经济学,它认为“制度是重要的”,即制度不同则效率不同。从立法角度看,不同的立法程序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它们各有不同的效率。因此制度经济学关于程序的观念与法学中的程序主义非常相似。后者强调,只要符合正当程序,结果就是合法的。法学从公正出发,经济学从效率出发,它们殊途同归。

  “一致同意”很好,却很昂贵

与一般制度经济学不同的地方是,宪政经济学并不把制度看成是简单的制度安排,也不仅是这些制度安排之间形成的互补关系,它认为制度是一个立体结构,在这个结构的上端,就是宪法。一句话,宪政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是规则的规则,是元制度、元规则。所以,对宪政的经济学研究则比对一般制度的研究“更有效率”,因而布坎南说宪政经济学是经济学研究的“更高层次”。不同于哈耶克——他心目中的宪法原则是知识精英从传统中提炼出来的,布坎南则致力于给出形成或改进宪法的程序性标准:一致同意原则。

  尽管基于个人主义,经济学的“效率”是指社会和谐的最佳境界。

任何一个人以损害别人为代价的财富增进都不符合帕累托最优定义。所谓个人主义,在经济学中的含义是“只能以个人为单位感受成本和收益”,这意味着每个人要为自己而不是别人的利益而奋斗。因此,经济学在判断有否效率时别无他途,只有看当事人自己是否“同意”。在多人社会中,人们不仅从自然界获取资源,还通过他们之间的合作或交易获利。在与别人的交往中,一个人的“同意”意味着他认为这一交往行为给他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而“不同意”则意味着相反的情况。由于整体的利益最大化才是经济学家所说的“效率”,因此只有在交往双方“一致同意”时,经济学家才可以说,这个交往行动是有效率的。

“一致同意”意味着没有人受损,显然同样适用于多人的情境。“一致同意原则”作为布坎南理论贯穿始终的逻辑,成为判断一个公共选择是否有效率的标准程序。只是在现实中,“一致同意”虽好,却很昂贵,据说只有在波兰议会中曾存在过这样的规则,但从来没有通过任何议案。所以退而求其次,人类社会绝大多数的民主公共决策采取了多数规则。在布坎南看来,这正是现代民主政治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多数规则可能导致所谓的“多数人暴政”,其结果是对全社会都不利。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强调多数原则并非天然合理,对它要多加限定。

意识到“一致同意原则”会导致高昂的决策成本,布坎南将决策分为多个层次。越是涉及到基本人权和产权的层次,越需要更大比例的多数同意,直至一致同意。最高层次就是宪政层次,这个层次的主要任务,就是对规则进行选择。很显然,它也可以决定较低层次的决策规则,从而这些层次的“非一致同意规则”有了“一致同意规则”的合法性基础。相对而言的其他层次,是在规则内选择。对于社会来说,前一种“选择”比后一种“选择”重要得多。在规则既定的情况下,因很多具体因素而会有多种选择,但总体上受制于规则本身。在“两个桃分给三个武士”的规则之内,三个武士可能都选择“为荣誉而死”。再如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大锅饭”体制下,可能会有个别人工作非常努力,但大多数人还是选择“在既定收入下的努力最小化”。如果选择规则的规则出了问题,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就更可能有问题,进而使大多数规则内的选择变得没有效率。

从另一条路径,布坎南又发现,“一致同意”也可能导致无效率的结果。由于人们的寿命是有限的,他们宁愿借债度日,让后代承担还债的义务,因此可能“一致同意”一个导致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的政府政策,最终带来整个社会的效率损失。解决这一问题,布坎南也想到了宪法。在这一点上,布坎南接近了哈耶克。崇尚传统的哈耶克心中的宪法,不仅是规则的规则,而且是对立法机构的限制。在最高层次上,公共选择本身只是整个社会活动中的一小部分,大量的活动可以遵循市场、企业、家庭甚至宗教的规则。公共选择如果越界进入了市场等其他制度的领地,也会带来社会的效率损失。在哈耶克这个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看来,最危险莫过于政府的过度扩张,而立法机构本身是无法自我约束的。在这时,宪政意味着,一个社会在什么领域中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宪法作为一般原则,是居于所有人之上的难以更改的规则,它因此可以限制立法机构。

  宪法最重要,也最容易被违背

宪法作为一般原则,还包括了人的最自然最初始的权利。在这个权利面前,人为的法律是第二位的。它作为人构成社会所必须的规则,首先要保证人作为个体的权利。因为人之所以要结成社会,是认为他们的境况要比没有社会时更好。如果在加入社会后人的自然权利受到侵犯,还不如退到没有社会的自然状态。因此,无论是多少人,都不可以通过一个法律程序剥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除非后者至少侵犯了别人同样的权利。由人的基本权利,如洛克所说,又可以推导出人的基本产权。为了不可剥夺的生存权,每个人都天然有理由占有一定的资源。而在多数主义规则下,产权却有可能受到侵犯。如多数人可以通过一个侵犯少数人财产的公共决议,这样一来,产权制度就遭到破坏,整个社会的效率就会大大降低。因此,保护产权的制度就是高于立法机构的又一基本原则。当人们的资产的价值要通过交易体现出来时,交易的自由,订立契约的自由也成为先于和高于一般法律的宪法权利。

然而,宪法最重要,也最容易被违背。这是因为,第一,宪法原则比较抽象,不够直观;人们往往容易辨别对自己的直接伤害,却较难辨别对宪法原则的违背;第二,在人类社会的制度设计中,往往缺少针对违宪的可操作的程序,即使是美国的违宪审查,也是在历史进程中逐渐成熟的;第三,最重要的一点是,恰恰是宪法原则应该约束的主体,即政府各个部门,由于掌握着合法暴力并处于垄断地位,社会更难对其进行宪法约束。如果说在人类早期,宗教和文化传统的力量对统治者产生过约束的话,在近代以来的“去魅”过程则同时解除了这个约束,政府更有可能毫无自律能力。

据一些学者研究,我国有着自己的宪政传统。梁漱溟指出,孔孟儒学就是中国的不成文宪法(《梁漱溟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杜钢建教授的研究告诉我们,在我国传统中,一直把“宪”置于一般法律之上,具有统邦国、治朝政、彰善恶和直法律的功效,仁义礼智信则是传统中国的“宪理”(《儒家宪政主义之我见》,政治文化研究网);儒家知识分子不满足于现实的政治制度,执著于高于皇权的“天理”,卢国龙在《宋儒微言》(华夏出版社,2001)中指出,宋儒的“自然”与“名教”之争,意欲确立统帅国家的宪政纲领,用“道统”驾驭“政统”。然而近代以来,一方面,儒学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地位受到了颠覆,新的主流事实上没有形成;另一方面,自清末开始仿效西方,采取成文宪法制度,却并没有有效实施宪政。

  宪政中国之路

直到今天,我国存在的问题还多是游戏规则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人们普遍混淆如布坎南所划分的“规则内选择”与“规则间选择”等问题。政府部门尤其是行政机关经常会因为一个技术性问题而改变规则;学者在讨论问题时,也经常以具体的经济合理性来否定法律上的正当程序。前者的例子如某城市因节水的原因而关掉已经经营多年的桑拿浴室,而不顾这些浴室是依法注册的;另一个城市则因为一场火灾而关掉所有的网吧,而这些网吧也是合法注册的;后者的例子则是,有些学者认为,铁道部门在春运期间调整票价具有经济合理性,所以它可以不开由《价格法》规定的听证会。

从而,第二个问题是,由于上述原因,行政部门获得越来越多的实际立法权。我国宪法没有对行政部门权限进行明确界定,行政部门经常利用一些特殊事件设定行政法规,自我授权设立审批项目,以政策的名义擅自更改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从而形成了行政部门权力过大的局面。例如,尽管这两年我国推行了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审批项目,但是由于这一改革是由行政部门自己进行的,情况没有根本的改变。许多行政部门只是废除了一些“没有油水”的审批项目,或者合并审批项目以给人减少审批项目的印象。另一个例子是行政部门推行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这一政策规定“不许私商进入粮食市场”,实际上剥夺了公民的经济自由这一宪法权利。

  第三个问题是,当行政权力过大时,人们普遍希望用立法机构的权力制衡行政部门;然而不少人误以为实行宪政就是确立立法机关的最高权力地位,从而忽视了立法机构越界侵权的可能性。他们还没有意识到,立法机构权力过大也会带来损害。事实上,已经有不少“立法违宪”的事例。如有些城市的立法机构通过了限制外地人在本地就业的法规;再比如《选举法》规定农村人选举一个人大代表的人数四倍于城市人,很显然侵犯了人人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四个问题是,由于缺乏对宪政的理解,不少主张民主的人实际上是在主张一种“没有宪政的民主”。例如有些人只把民主政治理解为“一人一票”。许多人还不理解,宪政其实是民主的前提,只有有了“制定规则的规则”,只有对民主投票的程序和范围加以限定,民主才真正能够产生增进国民财富和公正分配的作用。

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还是一种规范性理论,他提出的宪政改革要经全体公民的一致同意的主张,在现实中是一种悖论。在存在着宪政缺陷的社会中,人们恰恰不可能进行达到一致同意的投票,在这种社会中的优势集团,如行政部门往往反过来决定宪政结构。事实证明,这样的改革方式是能够将一些宪法原则,如保护产权和经济自由,写入成文宪法的条文中的。我们应当更为着重于宪法作为“规则的规则”的层次,从而把对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的限制写成明确的条文纳入宪法。在这样一种宪政设计中,宪政经济学的一些结论也许有着积极的意义。(原文约5500字,发表时有删节)

《宪政经济学》[美]詹姆斯·M·布坎南著,冯克利等译

James Buchanan is the cofounder, along with Gordon Tullock, of public choice theory (see Public Choice Theory). Buchanan entered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s graduate economics program as a "libertarian socialist." After six weeks of taking Frank Knight's course in price theory, recalls Buchanan, he had been converted into a zealous free marketer.

Buchanan's next big conversion came while reading an article in German by Swedish economist Knut Wicksell. The obscure 1896 article's message was that only taxes and government spending that are unanimously approved can be justified. That way, argued Wicksell, taxes used to pay for programs would have to be taken from those who benefited from those programs. Wicksell's idea contradicted the mainstream forties' view, still the mainstream view, that there need be no connection between what a taxpayer pays and what he receives in benefits. But Buchanan found it persuasive. He translated the essay into English and started thinking more along Wicksell's lines.

One of the products of his thinking was a book, coauthored with Gordon Tullock, titled The Calculus of Consent. They showed that the unanimity requirement is unworkable in practice. They then considered modifications to the rule, what they called "workable unanimity." Their book, along with Anthony Downs's An Economic Theory of Democracy, helped start the field of public choice and is now considered a classic. Together, Buchanan and Tullock also started the academic journal Public Choice.

Perhaps Buchanan's most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o economics is his distinction between two levels of public choice—the initial level at which a constitution is chosen, and the postconstitutional level. The first is like setting rules of a game, and the second is like playing the game within the rules. Buchanan has proselytized his fellow economists to think more about the first level instead of mucking about as political players at the second level. To spread this way of thinking, Buchanan has even started a new journal called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Buchanan also believes that because costs are subjective, much of welfare economics—cost-benefit analysis, and so on—is wrongheaded. He spells out these views in detail in Cost and Choice, an uncommonly impassioned economics book. Yet Buchanan has not persuaded most of his economist colleagues on this issue.

Buchanan was awarded the 1986 Nobel Prize in economics for "his development of the contractual and constitutional bases for the theory of economic and political decision making." Buchanan is a southerner and proud of his heritage. He was born in Murfreeboro, Tennessee, and has spent most of his academic life in Virginia, first at 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 then at Virginia Polytechnic Institute and State University, and most recently, at George Mason University. In 1969 Buchanan became the first director of the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Public Choice. He was president of the Southern Economic Association in 1963 and of the Western Economic Association in 1983 and 1984, and vice president of the 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 in 1971.

hedy5530 提供 《宪政经济学》中文版

   143833.pdf (4.28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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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5-22 08:3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由Stevenying 友情提供

 The Soul of Classical Liberalism
 Transcending Genetic Limits
 The Constitution of Economic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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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5-22 08:4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4 本部分由stevenying提供

Buchanan的成名作品“一致的计算”(The Calculus of Consent: Logical Foundations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by James M. Buchanan, Gordon Tullock)。

The Reason of Rules: Constitu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The Limits of Liberty: Between Anarchy and Leviathan

The Economics and Ethics of Idl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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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5-22 09:1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guaiguai 提供:这个网站上有很多布坎南的作品。

http://www.econlib.org/library/Buchanan/buchCCont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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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5-22 09:1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Bluesky 提供

布坎南的《自由、市场与国家》,平新乔等译

成本与选择(cost and choice) 英文版

James M. Buchanan himself speaks of "my little book, Cost and Choice." Cost and Choice is indeed small in size, but, systematically, it holds quite a central place in Buchanan's work. For the fundamental economic notion of "cost," or "opportunity cost," is intimately related to the individualist and subjectivist perspective that is so essential to the Buchanan enterprise.

——Hartmut Kliemt University of Duisburg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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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5-22 09:1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rucIvy 提供

财产与自由by—布坎南

作为一个坚持社会契约主义和工具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布坎南写《财产与自由》是要向不懂得经济学的普通读者说明产权与自由的关系。

该书的精华在于重新提出了“财产所有权是自由的保证”这个命题。明确说明了其对财产所有权的辩护不同于以往市场经济学家对私有制的辩护,后者的辩护是以“效率”为理由的,即“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权衡;而布坎南的辩护则上升到以“自由”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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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7-24 09:1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全球政治经济学:解读国际经济秩序,由xichen 友情提供,原帖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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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7-24 09:5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杨小凯的贡献 由Adelewei友情提供,原帖已删除。 140672.rar (4.0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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