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岭 发表于 2014-7-6 23:21 
首先你要告诉我,劳动力是哪里产生的?
(1)劳动力源自于社会生产力,是社会生产力的一个构成要素。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是指人的劳动能力,即在生产商品过程中人的脑力(智力)、体力和神经力的总和。
马克思说:“商品的神秘性质不是来源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同样,这种神秘性质也不是来源于价值规定的内容。因为,第一,不管有用劳动或生产活动怎样不同,它们都是人体的机能,而每一种这样的机能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实质上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感官等等的耗费。这是一个生理学上的真理。第二,说到作为决定价值量的基础的东西,即这种耗费的持续时间或劳动量,那末,劳动的量可以十分明显地同劳动的质区别开来。在一切社会状态下,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必然是关心的,虽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关心的程度不同。最后,一旦人们以某种方式彼此为对方劳动,他们的劳动也就取得社会的形式。可是,劳动产品一采取商品形式就具有的谜一般的性质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呢?显然是从这种形式本身来的。
人类劳动的等同性,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这种物的形式;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取得了劳动产品的价值量的形式;最后,劳动的那些社会规定借以实现的生产者的关系,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的形式。”详见《马恩全集》第23卷第88页。
(2)马克思指的是,“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生产者的脑力(智力)、体力和神经力的总和,即为人的劳动力。离开了“在商品生产过程中”这一限定条件的规定,生产者的脑力(智力)、体力和神经力的总和,不能称之为人的劳动力。
马克思说:“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生产活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生产活动,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都是人类劳动。这只是耗费人类劳动力的两种不同的形式。当然,
人类劳动力本身必须已有一定的发展,才能以这种或那种形式耗费。但是,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详见《马恩全集》第23卷第57页。
(3)马克思指出,劳动力仅是指人类劳动力。其实在“在商品生产过程中”,驯化动物如牛马犬等也具有与人类相似的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可以
它们可以替代一部分人类劳动力。
(4)你坚持认为,劳动者与劳动力是一体的。但是,劳动者与劳动力若是一体的,劳动者就根本无法表现出自身劳动力。我个人认为,劳动者与劳动力是同一的关系,既然是同一性的关系,就表示劳动者若要将自己的劳动力表现出来,其前提条件须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出现了“异化”现象,也就是说,劳动者与劳动力之间出现了相对分离,二者并不是一体的关系,而同一性关系,唯有在这二者的差异性基础上才能产生。
马克思说,在原始社会条件下,“对于这个家庭来说,这种种不同的物都是它的家庭劳动的不同产品,但它们不是互相作为商品发生关系。生产这些产品的种种不同的劳动,如耕、牧、纺、织、缝等等,在其自然形式上就是社会职能,因为这是这样一个家庭的职能,这个家庭就象商品生产一样,有它本身的自然形成的分工。家庭内的分工和家庭各个成员的劳动时间,是由性别年龄上的差异以及随季节而改变的劳动的自然条件来调节的。但是,
用时间来计量的个人劳动力的耗费,在这里本来就表现为劳动本身的社会规定,因为个人劳动力本来就只是作为家庭共同劳动力的器官而发挥作用的。”详见《马恩全集》第23卷第95页。私有制的确立后,人类劳动力的构成部分,即每一个单个劳动力之间出现了“我的劳动力”与“你的劳动力”之间的社会不平等现象时,个人(单个)劳动力以往表现为家庭劳动本身的社会规定这一经济基础也就瓦解了。
(5)马克思的“人类劳动力”是一个专有名词,“个人劳动力”也是一个专有名词,二者的实质内容是不同的,二者都是与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这一经济形态相联系的。你不能抛开这一前置性条件,孤立地推论劳动力与劳动者的相互关系。
马克思说:“完全不同的劳动所以能够相等,只是因为它们的实际差别已被抽去,
它们已被化成它们作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作为抽象的人类劳动所具有的共同性质。私人生产者的头脑把他们的私人劳动的这种二重的社会性质,只是反映在从实际交易,产品交换中表现出来的那些形式中,也就是把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社会有用性,反映在劳动产品必须有用,而且是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中;把不同种劳动的相等这种社会性质,反映在这些在物质上不同的物即劳动产品具有共同的价值性质的形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