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潇潇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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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P2P“搅浑水”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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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人贷等P2P企业在宣传推广中,擅自使用我公司合法持有的包括‘CFCA’在内的注册商标,虚构与我公司合作的事实,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这是CFCA(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金融认证中心)近日发布的一则公开声明。

  CFCA是经央行和国家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国家级权威安全认证机构,是我国重要的金融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之一。

  CFCA表示,从未授权任何经营P2P金融业务的个人或单位使用CFCA的任何商标/商号,但易人贷在其曾经发布的“投资理财有风险易人贷教你玩转P2P”文章中称“易人贷采用CFCA电子签章系统”。

  8月25日下午,法治周末记者拨打易人贷客服专线了解情况,客服人员表示:“公司确实发布过上述文章,但我对文章具体内容不了解,目前公司正在申请CFCA认证。”

  无风不起浪。业内人士认为,在良莠不齐的P2P行业中,确实存在部分P2P平台过度包装、虚假宣传的现象—那些已经跑路的P2P平台,“零风险,高收益”的宣传语比比皆是,伪造“工信部认证”“与央行战略合作”招牌的也不在少数。

  P2P行业门户网贷之家发布的数据显示,7月份,共有光大富尊、余下钱等8家平台跑路或提现困难,问题平台数量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

  中国互联网金融诚信联盟秘书长袁善祥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目前已有1500家左右的企业在运营P2P平台,部分问题P2P平台采用过度包装、虚假宣传等方式搅局,引起了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导致失联、跑路事件频发。

  “只说安全不谈风险”

  袁善祥认为,问题P2P平台过度包装的方式主要有虚假注资、虚构资质背书和隐瞒标的风险三种,其目的是表明平台的安全可信,吸引投资。

  “监管部门未对网贷平台设置注册资金的门槛,很多没有任何资质和安全保障的P2P平台在注册时,为了体现平台的实力,往往会采取虚假注资的手段提高注册资本,并通过虚构知名机构甚至金融监管部门的背书等包装手法,使其看起来实力雄厚。”袁善祥谈到问题P2P平台的表象造假。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首家被公安机关调查的P2P平台淘金贷,根据部分网友保存的网站截图显示,淘金贷在网站上公示了法人名称为“湖北程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00万元。然而,湖北程力投资担保公司则对外表示,淘金贷盗用其公布的营业执照,与其无关。

  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霍肖桦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随着P2P平台跑路事件此起彼伏的出现,在教训面前,投资人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更应注重平台的安全性,投资人较易识破类似淘金贷这样“无中生有”的表面包装。

  “P2P平台为了迎合投资人心理,对外宣传时更加突出平台的安全性,这本无可厚非,但只说安全不谈风险的情形也开始盛行,比较常见的是隐瞒标的项目的风险。”霍肖桦谈道。

  记者注意到,在一些P2P平台的项目描述中会出现“该项目已由某某担保公司承保”“企业负责人签订个人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企业提供某某房产抵押”等字眼。

  财经分析人士王吉涛表示,如果借款人是个人工商户,P2P平台提及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个人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是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因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法人,其本身的借款就是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对于抵押而言,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借款人违约,投资人需要处理抵押品时往往会面临漫长的诉讼以及执行难问题。

  不同违法行为之后果

  袁善祥认为,P2P平台的过度包装、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广告法。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FCA在公开声明中表示,“对于侵权P2P平台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CFCA的商标权、商号权等合法权益,已向其发函要求立即删除宣传材料、日常经营中包括的与我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等与事实不符的信息。”

  依据广告法,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指出,P2P平台的过度包装仅仅是一个表象,其涉嫌欺诈,甚至构成犯罪,包括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央行已经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第一类为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类是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类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以秒标、天标为噱头,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平台需建诚信体系

  在霍肖桦看来,对P2P平台而言,最重要的是市场对品牌的认同,虚假宣传等过度的营销手段损害的最终是平台本身的利益,一部分优质的贷款人在平台上无法获取相应的融资,另一部分投资人又会认为平台浮夸,真实度、可信度不高,难以放心进行借款,成交活跃度大大降低。

  “那些夸大宣传不向投资者提示项目标的风险的平台,归根到底是因为对自身的风控体系不自信。目前,P2P行业呈现两极分化,品牌度高的平台,吸引投资用户占到行业大多数。而平台品牌的树立并非一朝一夕的事,也不单单仅在对外宣传这一角度,平台自身构建多维度、全方位的诚信体系十分必要。”霍肖桦说。

  刘春彦认为,金融市场或者类金融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P2P平台首先要回归中介职能,在合法的基础上承担信息披露的职责。信息披露是P2P平台构建诚信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第一步。

  “具体而言,P2P平台的诚信体系建设需要从业务模式、人员构成、任职资格、运营流程、风控措施、技术安全等方面考量。近几天在广东的调研中,深圳融金所‘用文化塑造诚信氛围、用制度形成诚信规范、用技术实现诚信要求、以事实作为诚信标准’的理念给我留下深刻印象。”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P2P)诚信体系建设”课题组副组长的袁善祥,在最近的调研走访时,了解到了以上信息。

  深圳融金所董事长孙明达对记者表示,融金所的诚信体系建设以风险控制为核心内容,针对内控机制方面,首创“融金云系统”,每笔贷款采取五级审批制度,投资人可以看到每个标的从提出申请、到审批、发布的各个环节;在外部标源合作方面,将引进其他投资担保公司的贷款业务,所有业务都将通过各支部审核,再集中总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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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潇3025 发表于 2014-8-29 14:25:4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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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hu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4-9-3 15:11:1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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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潇3025 发表于 2014-9-10 09:35:4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ranhu 发表于 2014-9-3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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