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明秀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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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治理与讨论] 对“[学术抄袭举报] 抄袭太明显了 ”一贴的事实说明与思考!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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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秀南 发表于 2014-10-26 22:42:38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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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并无任何针对个人与学校单位的意思,只是让我们去关注目前科研反腐,反伪环境下科研的所存在的一个事实,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论文抄袭,人大经济论坛自[学术抄袭举报]  一栏设立以来,经常都能看到XX抄袭、XX重复发表等等一系列科研不严肃现象。值得大家去反思,去追问其中诸多缘由。    那么本人对“[学术抄袭举报] 抄袭太明显了 ”的一些事实进行说明:
    首先,且不论该学生“杨伦”是否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及写作能力,只请问,这样一篇论文需要进行大量的实地调查、收集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若是没有课题资金资助难以完成,进一步问滇池水质的环境经济分析需要什么知识结构与学术能力才能完成?地处北京高校的一位本科学生能来有能力来完成呢?
    其次,会员hcc2004对此事有所关注并发表了对论文审稿与抄袭的观点,王老师的论文《基于离散选择模型的水质改良非市场价值评估》在《长江流域**》收稿日期为2013年1月,2013年10月发表;确实从表面看不出什么,但我们能够从专业角度去看这一论文,较好的期刊投稿需要初审、外审等一系列程序,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期刊与作者都难以有效监管,那么就很有可能产生剽窃学术知识的问题。这对于期刊与审稿人都需要面对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第三,杨伦同学作为一名本科生,若受过专业系统的科研训练,也不可能去抄袭他人的论文。但抄袭了他人成果,这样的学生就不可能是什么人才。更何况论文发表正处于“保研直博”这一重大个人利益问题上。
    第四,目前我国高校仍有较多诱惑利益,比如各种奖学金、保研直博,这些本来是真正的有学识有能力的学生本应该获得的荣誉。却在各个高校被无情地扭曲,当下各个高校研究生为获奖学金疯狂地卖版面发表一些根本没有用的小文章(根本不能叫论文),展露的个人贪婪的一面。等等十分丑陋的现象不胜枚举,所以说我国教育质量在不断地下降,《经济研究》等期刊发表了社科院、北师大等教授关于中国教育的回报率在逐年降低的观点,我个人十分认同这一观点。
    最后,引用哈佛大学教授Rema Hanna和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Shing-Yi Wang发表了NBER工作论文《Dishonesty and Selection into Public Service》中的观点,《Dishonesty and Selection into Public Service》通过实验经济学发现了一个令人诧异的结论:作弊或生活中愿意为利益欺骗他人、道德意识较差的学生,更愿意进入ZF工作。那么教育的失败是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腐败的ZF吸引了一批不道德的人为之工作。这一研究成果也反应了当下中国典型形象,所谓的精英团体去了ZF,但官员却更像痞子而非人民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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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术抄袭 Dishonesty Selection Election service 长江流域 论文抄袭 北京 会员 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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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园 发表于 2014-10-26 2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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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夷大将军 学生认证  发表于 2014-10-26 23:16:02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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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pj031 发表于 2014-10-27 09: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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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won 发表于 2014-10-27 12:18:07
有道理!

地板
harrow 发表于 2014-10-27 13:01:59
唉,有什么办法?现在连贪污都不怎么处理,除非捅到中纪委,或者遇到一两个有良知的官员才能真正查处。

7
lihaidong 发表于 2014-10-27 16:19:40
内容分析很有深度!

8
法律的深度 发表于 2014-10-27 23:50:14

关于楼主明秀南观点的3点质疑。路见不平,必拔刀相助。

  看了此人最近的2篇帖子,有诸多疑点,概括如下:

1 、没有证据凭空捏造。楼主并没有拿出直接并有说服力的证据,说明谁是抄袭者。更多是靠凭空的想象,如:(以这样一篇论文需要进行大量的实地调查、收集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若是没有课题资金资助难以完成,地处北京高校的一位本科学生能来有能力来完成呢?)楼主原话,楼主的意思是,没有钱离得又远,我就敢说你抄袭。原来楼主是以有木有钱来判断的能不能写成一篇文章的。那么你又是通过什么方式判断杨某的经济能力呢?

2、混淆视听不许质疑。当有会员对楼主提出质疑时,又马上混淆会员HCC2004的对楼主的质疑,如(较好的期刊投稿需要初审、外审等一系列程序,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期刊与作者都难以有效监管,那么就很有可能产生剽窃学术知识的问题)楼主的对于不同观点敷衍程度可见一斑,并没有给出合理解释。问题关键所在:杨某投稿时,文章还没发表,请问楼主,去哪里能抄袭一篇尚未发表的文章?请拿出有力证据,不要混淆广大会员的视听。

3、蓄意诽谤触犯法律。楼主说:发帖并无任何针对个人与学校单位的意思,只是让我们去关注目前科研反腐,反伪环境下科研的所存在的一个事实。楼主称,不针对个人单位,却在没有证据的前提的下,恶意攻击他人,如:中国农业大学优秀学生,抄袭这么严重。更有楼主熟悉会员一起蓄意诽谤如:会员:征夷大将军 分别在83楼,84楼声称(我知道了,为什么楼主这么激动,原来楼主是实名的,楼主也是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和被抄袭者同单位的。 我又发现,楼主和被抄袭者用的是同一个基金号,可见被抄袭者可能是楼主的导师 )那么问题来了,你怎么知道谁抄袭了谁呢?更有9楼会员:李攀,各种回复各种支持楼主观点,言语之恶毒,让人想起长舌妇。

如果他们认定抄袭,损害了楼主的利益。要拿出证据,随便就敢指责别人抄袭,还冠冕堂皇的称自己是科研反腐。为什么不走正规渠道。他们躲在这里蓄意攻击,背后一定有见不得人的勾当。

楼主已经涉嫌触犯法律,请自求多福。

关于楼主的IP,会员征夷大将军声称楼主来自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据我所掌握的信息,暂不认同该会员的观点。

关于追责: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司法解释:20139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犯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9
司法的深度 发表于 2014-10-28 00:26:30

关于楼主明秀南观点的3点质疑。路见不平,必拔刀相助。

  看了此人最近的一篇帖子,有诸多疑点,概括如下:

1 没有证据凭空捏造。楼主并没有拿出直接并有说服力的证据,说明谁是抄袭者。更多是靠凭空的想象,如:(以这样一篇论文需要进行大量的实地调查、收集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若是没有课题资金资助难以完成,地处北京高校的一位本科学生能来有能力来完成呢?)楼主原话,楼主的意思是,没有钱离得又远,我就敢说你抄袭。原来楼主是以有木有钱来判断的能不能写成一篇文章的。那么你又是通过什么方式判断杨某的经济能力呢?

2混淆视听不许质疑。当有会员对楼主提出质疑时,又马上混淆会员HCC2004的对楼主的质疑,如(较好的期刊投稿需要初审、外审等一系列程序,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期刊与作者都难以有效监管,那么就很有可能产生剽窃学术知识的问题)楼主的对于不同观点敷衍程度可见一斑,并没有给出合理解释。问题关键所在:杨某投稿时,文章还没发表,请问楼主,去哪里能抄袭一篇尚未发表的文章?请拿出有力证据,不要混淆广大会员的视听。

3蓄意诽谤触犯法律。楼主说:发帖并无任何针对个人与学校单位的意思,只是让我们去关注目前科研反腐,反伪环境下科研的所存在的一个事实。楼主称,不针对个人单位,却在没有证据的前提的下,恶意攻击他人,如:中国农业大学优秀学生,抄袭这么严重。更有楼主熟悉会员一起蓄意诽谤如:会员:征夷大将军 分别在83楼,84楼声称(我知道了,为什么楼主这么激动,原来楼主是实名的,楼主也是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和被抄袭者同单位的。 我又发现,楼主和被抄袭者用的是同一个基金号,可见被抄袭者可能是楼主的导师 )那么问题来了,你怎么知道谁抄袭了谁呢?更有9楼会员:李攀,各种回复各种支持楼主观点,言语之恶毒,让人想起长舌妇。

如果他们认定抄袭,损害了楼主的利益。为什么不走正规渠道。他们躲在这里蓄意攻击,背后一定有见不得人的勾当。

楼主已经涉嫌触犯法律,请自求多福。

关于楼主的IP,会员征夷大将军声称楼主来自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据我所掌握的信息,暂不认同该会员的观点。

10
司法的深度 发表于 2014-10-28 00:28:12
关于追责: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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