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预算法修正草案》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10月2日和8日,国务院分别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下文简称为《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下文简称为《决定》)。近期财政部还下发了《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这几个文件对地方政府及其财政收支将产生深刻影响。
四个文件呈渐进关系,《预算法修正草案》是统筹全局的经济宪法,正是在新《预算法》中明确了省一级政府具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部分权力,才有深化预算改革和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出台,而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是财政部对《意见》的配套文件。
现行《预算法》1994年3月经全国人大通过,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预算法修正草案》先后历经四次审议修订,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预算法》在明确立法宗旨、细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以及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和强化预算责任等方面有了明显进步,指明了以后全面规范、公开透明和效率提高的改革方向。当然,对依靠地方财政实力为履约基础的基建投资企业而言,《决定》、《意见》和《办法》具有更大的现实指导意义,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及由此而带来的存量债务的管理办法和地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式的改变。
关键词:剥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信用剥离:根据《意见》,要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这意味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信用剥离,如果未来地方政府发生了信用事件,中央政府将乐意看到市场化的解决方式。虽然《意见》中也有“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表述,但这只是表明在必要时中央政府将对地方政府施以援手,推动债务处理方案的出台,这或意味着债权人将承担一定的损失,一定程度上会对地方政府和潜在债权人起到警示作用。
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的信用剥离:此前研发部在基础设施同业月报中对地方融资平台产生的原因及转型做了专题分析。《决定》宣告了地方融资平台转型的正式开始。《决定》中明确规定“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意见》中也有“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的表述,这正式宣告了地方政府与地方融资平台信用的剥离。以后,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一般国企无异,将进行自负盈亏的市场化经营,甚至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转型为股份制企业或私营企业。转型后的政府融资平台有可能仍将继续发行企业债券,同时通过PPP模式成立的特别目的公司可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但新增的债务将被视作一般工商企业的负债。对于或有新增债务,《意见》规定“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这即意味着依靠政府信用背书的担保也将得以规范。这说明未来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本身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未来地方融资平台的新增债务将不被视作地方政府债务,完全实现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的信用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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