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社会的问题应该是个大题目,这个“法治社会”东西方的理解和认识也不同,体系架构也不同。与之相对应的还有东西方建立法治社会的社会基础差异在哪里,尤其是当前农村基层公民选举中存在的“额外收入(即村民把贿选看作是经济上的收入)”问题反映出怎样的社会状况,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哪些需要改进的“空挡”等等,一般而言,法治社会应该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法治本身的公平性问题。我此前提出过这样一个看法:“当法律失去公平就成为最不道德的东西”,在这样的条件下“合法依规”本身也是不道德的程序。我们既然已经明确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体系,那么这个市场体系的法制基础又应该怎样构建?是继续延续计划经济的法治架构吗?还是以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作为蓝本?能不能借鉴西方市场机制中有益的经验和成果。的所以关于法治社会,本质上涉及到社会法制的正义性问题,只有法律成为一种权威而不仅仅是权利,所谓“自然形态社会”才能成为现实。我们所说的改革的“深水区”是不是就是市场经济建构中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一种博弈?为什么我们的经济问题总是绕不过“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我认为这与当前改革中的法治体系下的经济制度混乱和模糊有直接关系,当然与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也是息息相关。如果说我们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那么这个法治社会的构建是无论如何也无法绕开的话题。因此迫切需要经济学人以系统思维,从多学科的角度进行深度剖析,特别是有针对性地结合目前存在的各种经济矛盾的纠葛和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以及权限、经济和行政法规与国家基本法治体系的衔接等问题进行剖析和解读。为改革进程的顺利前行提供好的建议或思路,大家可以集思广益,进一步讨论。还是邓小平的那句话:“什么事情总要有人试第一个,才能开拓新路。”,只有“发展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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