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孟子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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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剥削理论某种程度上似乎成了建设法治社会的拦路虎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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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孟子的学生 发表于 2019-10-6 09:44:46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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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削理论某种程度上似乎成了建设法治社会的拦路虎       

《资本论》的核心观点是剥削理论,该理论认为资本家借助生产资料私有制提供的个人拥有私有财产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使用自己手中的属于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剥夺了原本属于工人的剩余劳动。

仔细分析剥削理论,它的吊诡之处就在于,一方面剥削不承认资本家个人对于其拥有个人财产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另一方面,却信誓旦旦地维护工人(无产阶级)拥有其属于其个人的财产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工人的剩余劳动,在马克思眼里,就是属于工人的私有财产,剥削理论,说的就是工人的私有财产无偿的被资本家剥夺了,成了资本家的私有财产。马克思到底是承认个人拥有私有财产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还是不承认个人拥有其属于个人的财产的正当性和和合法性呢?如果不承认个人拥有其财产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那么资本家拿走工人的剩余劳动,就不是属于剥削了,就不具有罪恶性和非法性了,甚至就是被允许的了,工人的剩余劳动,就不是属于工人的私有财产了;而如果马克思承认个人拥有其财产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那么,个人利用生产资料雇佣他人牟利,就不再是一件被谴责和被诅咒的事情了。那么,马克思对于个人拥有其私人财产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呢?马克思似乎也看出了他的剥削理论的逻辑上的左右为难之处,于是,马克思提出了“重建个人所有制”,而他的所谓的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却同样是一个他自己在理论上都似乎难以自圆其说的东西!

剥削理论对于个人拥有其私人财产的态度的吊诡,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对于资本家致富的“罪恶性”和非法性的分析,一经被无条件地不加辨析地接受,自然地似乎就有可能成为一个社会建设法治社会的拦路虎。

剥削理论,首先在根本上就使一个人拥有私有财产丧失了道德上正当性和合理性。任何一个人都拥有一些私人财产,如果这些私人财产,被拿来用作生产资料雇佣他人牟利,就是一种无耻的剥削行为。因此,个人拥有私有财产,不仅为其成为剥削者提供了心理上的催化剂,也为其个人有可能成为现实中的剥削者提供了最便利的物质条件,一句话,个人拥有私有财产,在剥削理论那里,已经是个人走上剥削犯罪道路的大前提、大起点、大开始,而对于现实中的资本家和私营企业者来说,他所拥有的财富已经是他对他人犯下重要罪行的最确凿的证据。如此,个人拥有私有财产,已经成为一件首先在心理上、在道义上该被谴责、该被严厉抨击的事情。而为了克服人性的弱点,为了不让个人成为剥削者,最好的办法,不仅仅是在心理上、在道义上对拥有私人财产的行为加以谴责,更应该在立法上禁止个人拥有私有财产,或者在立法上确定个人仅仅拥有只能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私有财产。

而当一个人拥有私有财产在心理上在道义上已经成为一件要被谴责和被抨击的事情,甚至在现实中已经是一件犯罪行为的时候,一个人拥有私有财产丧失了它的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时,任何一个个人或者集团,肆意剥夺他人私有财产,就不再是一件不光彩和不道德是事情了,尤其是当剥夺他人私有财产的人在剥夺他人财产时打着社会、集体等等高大上的旗号,剥夺他人财产,就更有可能成为了一件高尚无比伟大无比的事情。

当个人拥有私有财产,不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时,人与人之间随意剥夺他人私有财产,就会进一步成为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那些财富不是他的,我为什么不能拿!他拥有那些财富是不道德的,我什么不能拿!可是,有意思的是,那些剥夺他人财产的人,他自己的拥有财产的安全性和合理性甚至于合法性又在哪里呢?当他依照剥削理论肆意剥夺他人财产时,他人是否也可以依照相同的理由剥夺他的财产而不受任何道义上和法律上的谴责以及惩罚呢!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推论,一旦个人拥有私有财产不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和合理性时,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道义基础就不存在了,同理,当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道义基础不存在时,一个社会要建成法治社会的法理基础也就不存在了,这个社会,有可能就会成为一个只认暴力和强权的社会,谁更有力量,谁就掌握了这个社会的话语权!谁更有力量,谁就可以阻止他人利用相同的剥削理论来肆意剥夺他的个人财产。而自然,想要在这样的社会里,做到法律上的人人平等,实践法治社会的基核心精神,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甚至于可以说是天方夜谭!为了不让自己的财产被他人剥夺,不依靠强力,还能依靠什么呢?依靠道义吗?拥有私有财产已经不是一件合理的事情,拥有私有财产,已经不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依靠法律吗?保护个人拥有私有财产的道义基础已经不具备了,所谓的法律上的允许私人拥有财产的现实中道义基础已经不存在了,没有了现实的道义基础的法律也只能依靠强力维护了,而谁会在心里真正认同不具备道义基础的法律条文呢,这样的不具备道义基础的律条只能是具文,一旦有机会和有力量,它就不会被认真地遵守!

如此,剥削理论,似乎已经成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拦路虎!法律是用来维护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集团,集团与集团之间的关系,规范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而财产权是一个个人、一个集体最重要的和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当一个社会中的个体或者集体的没有明晰的财产权界限的时候,这个社会的混乱是可想而知的,而当一个社会的法律不是在明晰个人和集体的财产权的界限反而是在模糊个人和集体的财产权界限时,这个社会法律的执行情景和这个社会的最终运行场景,我们不过多的思考,就会明了!

那么,是不是到了我们该反思剥削理论的时候了呢?!

草作于2019年10月6日早  于从吾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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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治社会 拦路虎 重建个人所有制 个人所有制 人性的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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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qi509 发表于 2019-10-6 09:53:49
关键是这个“剩余劳动”是怎么得出来的?他们并没有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藤椅
xujingjun 发表于 2019-10-6 09:55:36

板凳
hhj-1 发表于 2019-10-6 10:08:16
  1. 马克思到底是承认个人拥有私有财产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还是不承认个人拥有其属于个人的财产的正当性和和合法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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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实际上仍然是私有制者,因为他主张的并不是消灭私有制,而是主张消灭的是不劳而获的私有制,他主张的是劳动所有制,即劳动所得的所有制。而他认为资本家是不劳而获者,因此在他看来资本家不能占有劳动所得,只配收回投资成本。而我则认为资本家也是劳动者,并且是最重要的劳动者。

报纸
龚民 发表于 2019-10-6 21: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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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qi509 发表于 2019-10-6 22:31:49
龚民 发表于 2019-10-6 21:56
资本论你白读了。当然是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你还是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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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头62 发表于 2019-10-7 20:03:35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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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9-10-7 20:21:17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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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9-10-7 20:25:48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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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9-10-7 20:30:11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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