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学习了《存款保险条例》,算是与时俱进吧?感觉如下:
一:《条例》对投保机构的处罚力度太轻,较世界大多数国家而言,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处于起步阶段,是属于不成熟的。风险有广大储蓄者承担,换句话说,储蓄者和金融基层工作者是金融改革的实验品,中国人大都爱储蓄,可以说银行里放的都是“棺材本”和"老婆本",一旦上当受骗将血本无归。
二;到现在为止,没有出台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
例如1:对于投保机构没有投保的。2:投保机构没有依法及时缴纳保费的。3;投保机构未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信息资料的。4;投保机构报送虚假虚假信息资料的。
因为出现上述情况,保险机构有权不赔偿储户的存款。作为保险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在这方面应该立法,用来保障广大储蓄者的储蓄选择权,和对储蓄机构应有的知情权。这样广大的储蓄户在选择银行储蓄时才可以有效的避开风险。也可以有效的监督储蓄机构。
三;目前,我国在金融系统反腐力度较小,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在全国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说是对广大储户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