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64.为什么部门的便函能够取代国法超过半个世纪?
2015.7.3
众所周知,我国的劳动者工资不包括养老和治病、送终的支出,所以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丧葬费制度存在,成为我国工资制度的组成部分。
我国的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丧葬费制度与劳动者的工龄密切相关,取消劳动者的工龄,就等于剥夺他们的养老权利、医疗权利、送终权利,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掠夺。
关于劳动者的工龄认定,我国有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复员转业军人的工龄认定更有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国发〔1993〕54号文件作为补充。奇怪的是我国的相关行政机关不是依据国法,而是依据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剥夺了所有刑满释放人员和开除公职人员以前工龄达半个世纪之久!
这是法外刑罚,以部门规定取代国法的典型案例,不但违反宪法,也违反后法取代前法的法理。劳动者犯法有国法制裁,全国的社保机构犯法谁来制裁?我们的全国人大和执法监督机构都干什么去了?
为什么这种现象能够长期存在,难道不是极左思潮和部门利益作祟吗?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劳动者犯法自有国法制裁,怎么能够因此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是解决社会矛盾,还是激化社会矛盾?
改革开放都三十年了,还有这种荒唐现象存在,是国之耻、党之耻,全国立法、执法部门之耻!应该立即着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