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氏说,商品价值量就是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推论则是,生产一定量商品的社必时间越长,该商品价值越大,反之反是。
问题立刻就来了,马氏商品价值越大即社必时间越长,意味着生产该商品的平均劳动生产率越低,平均单位成本越高,而按所谓等价交换原则,生产某种商品的社必时间越长、平均单位成本越高,则在其他商品的社必时间不变的情形下,该商品的每一单位就能换回更多的其他商品,从而获得更多的使用价值,用古典语言说就是,一商品价值越大其交换价值越大。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当把价值量定义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生产者、卖者群体越是犯懒、越是采用高成本的技术,反而该群体的每个生产者卖者的每一单位商品均能获得更高的购买力,即更高的交换价值。这是劳动价值论固有的悖论,到了马克思那里还是一样的悖论。谜底就在于劳动价值论把商品的生产成本定义为价值,然后通过所谓等价交换原则,把商品卖出的收益与商品的生产成本等同起来。马氏为了摆脱这一悖论,发明了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之说,说个别企业通过勤奋、提高技术降低成本,可以获得额外的好处,而像传染病一样,其他企业也学着勤奋、提高技术降低成本,以求额外好处,但大部分企业都降低成本,也就是降低个别价值的最终后果是社会价值降低。这看上去很完美的解释,其实解决不了劳价论的固有悖论。因为,劳价论所说的价值越大,决定了其交换价值越大,从生产者群体理性角度看,降低“价值”将带来交换价值下降,这是不理性的;而按照等价交换原则,生产者群体越懒、越是成本高,交换价值越大。所以,悖论没有解决。
悖论不能得到解决的根子,在于马氏的社必时间概念只是玩弄统计学的东西(而且还是伪造的、不可统计的统计指标,因为熟练程度、劳动强度都是无法平均的,我们这里退一步,假定社必时间是可以通过统计平均计算出来的,比如可以用行业总劳动时间除以总产量),对实际交换根本就不起作用。
用个例子说明:
一个行业,有三家企业。假定每个企业就一个工人,企业A用三十天生产了15000件X,企业B用三十天生产了10000件X,企业C用三十天生产了5000件X。平均劳动强度、平均熟练程度是无法计算的,那么我们退一步,直接算算三个企业的平均劳动时间,玩弄一下统计学。这非常简单,算数平均数么。三家总产量30000件,三家总劳动量90天,按马氏定义,这三万件商品的总价值就是九十天。换算成单位商品价值即单位商品社必时间是多少呢?90/30000=0.003天/件,即三家企业平均地生产每一件产品X的价值是0.003天社必劳动时间。按等价交换的“原则”,就是说,该行业每件商品能够换回的其他商品的数量必须等于其他行业用0.003天生产出来的产品,小于或大于,都是违背等价交换“原则”的。
而实际交换过程才不管什么等价交换原则,而是受制于垄断竞争的程度。在这个数字例子中,即便只有三家企业,只要它们没有勾结,竞争就必然发生,而竞争导致的社会交换价值,也并不决定于“价值”。
竞争的逻辑过程是这样的:企业A的个别成本是30天除以15000件,即生产一件X只需0.002天。这时,必须考虑买方的需要量(不是需求量,因为需要量只考虑效用不考虑收入,而需求量则两方面都要考虑),假如需要量最多15000件,那么,A可能不能或只是将将出清(出清就是全卖掉的意思)货物,那么,A在竞争作用下,就不会把价格定到比B企业更高的水平上(30/10000),那样会导致部分需求量流失,从而减少总收益。此时的“价值”似乎等于社必时间,但一,这只是数字例子本身的对称性造成的,二,这里含有B和C被排除在交易之外的意义,因为需要量的限制。
接着看需要量的不同的不同后果。假如需要量不是最多15000件,而是最多25000件,B便有出清的机会了。一部分消费者购买了A的全部产量,但还有一部分消费者就只能去购买B的产品。这时,买方竞争程度超过了AB两个生产者的竞争程度,也就是说,在需要量大于15000至25000之间,消费者为了得到商品,有可能接受付出比0.003天还要多的劳动量,AB的卖出价格只要高于0.003(B的成本)且低于0.006(C的成本)就可以出清。
若需要量大于30000件,买方竞争程度进一步提高,那么,ABC这三家企业间就不存在价格方面的竞争,价格也可以抬高到C的成本以上,而部分消费者完全买不到产品。你要说“价值定律”决定了价格要下降,凭什么?只要买方的竞争程度下不来(消费者保持购买以至需求不减少),或者说卖方的竞争程度上不去(现有企业不增加产量或没有新的竞争者进入),高价格就不会下来。
这里,根本就不存什么价格围绕波动的中心,价格的变动,取决于买方内部竞争程度、卖方内部竞争程度,及买卖双方内部竞争程度的相对程度。
加上收入限制,我们考虑需求及需求量。假如消费者愿意在0.002天劳动支付的基础上购买比15000件要少的数量,那么,三家生产者的竞争就进入残酷阶段,三家企业都无法收回成本,只不过,A有更大的低成本优势,它最容易活下来。
假如消费者愿意在0.003天劳动支付的基础上购买比15000多但比25000要少的数量,那么,C基本淘汰出局,竞争在AB之间白热化,价格停止在低于B的成本的区间内。
如此等等。
交换价值大小,受相对竞争程度影响,这里看不出“社必时间”做为“波动中心”一丝一毫的影子。
滥用统计平均数,强要用统计平均说明实际的竞争过程,马氏的社必时间就是一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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