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部的相关规定只是内部文件,最大是部门规章,对银行高管根本没有制约能力
银行不动产抵押贷款相关审批和监督制度需要完善
一个是不动产抵押估价不能随意性
一个是对银行内部,国家相关做出的抵押比率必须要严格控制
一个是审批手续从严把控
因为相关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放贷额度超过,造成银行坏账烂账的,导致人民国家财产受到损害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小洞不补大洞吃亏,越烂越大星火燎原。
现在很多银行高管都是利用监管制度缺位,利用不动产抵押贷款与相关企业,房地产商等搞利益输送,自己赚够了钱,弄了很多不良贷款,到时候银行坏账一多,就拍拍屁股辞职走人。这样搞永远搞不好,对银行高管相关负责人,要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主观情节,违反银行审批信贷程序,对不动产抵押估价程序,恶意违反国家经济调控订立的标准,导致银行重大损失的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要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这帮高管都是专业知识能力足够高,其动机就是利用公职不择手段损害公共利益为自己敛财,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对结果具有主观故意,对结果必须承担责任,完全符合刑法原理。
美国以前一个世界5大会计事务所做假账案件,事情一败露,美国证监会相关法院就给予刑事立法,把漏洞补上,中国的立法在经济层面,相关在金融领域的刑事立法一定要跟上,刑事立法理论研究,不要老是在故意杀人,盗窃,抢劫这些传统自然犯罪里面打转转,太落后太无知太无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