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dreamtime在2005-9-22 19:41:07的发言:
“担保物权是为交易活动提供信用的手段,虽不直接涉及资源的生产性使用,但为交易活动的增加和成功提供了便利和手段,也应属于产权范畴。”
请教师兄:如果某人对某物享有担保权,难道可以说他就对此物享有产权吗?
确实,如果某人只对物享有担保物权,人们一般认为这时是不能说他对此物享有产权的。我认为,如果把产权仅仅理解为所有权的话,则这种理解是对的。但是,我认为,产权的范围还包括了许多非所有权,我在文中指出产权的“内涵相应的相当于包含了大陆法系私法中所定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等”。因此,我们在提到产权的时候并不意味着一定是所有权。而且,产权是可以分解的,比如你可以将房子出租,不具有使用权,但你可以保留所有权,这个时候你仍然对房子拥有产权。当然,承租人也就拥有了一部分产权。承租人所享有的这个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甚至在所有权转让时还有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的法理,对承租人产权的保护还是非常有力的。
我在文中没有提到产权可以分解这一点。但是我在文中提到过,“从抽象层次讲,产权包含了很多权利,但并非每一个产权内在的是由许多产权所组成的”, “每一个具体的产权并非都是权利束。”因此,这样理解的话,如果对某物有担保物权,我们可以认为他拥有部分产权,而不是完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