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我现在说出我的观点会被拍砖,但是作为一种存在的现象,我们必须认真的去分析他,因为真理并不总是站在多数人那里。我的立场很明确,企业家没有做慈善的义务(外力强加的包括法律、道德、舆论等),但可以说有做慈善的责任(由各种原因导致内心自发的)。
在法律上,义务和权利是对应的,公民享受什么样的权利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你的人身安全有受保护的权利,同时你也有保护至少不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义务。笔者认为如果推广到道德和舆论层面上的履行义务也必然要在享受相应的权利前提之下做出。现在让我们来分析企业家们是否有做慈善的义务这一问题上。企业家不同于政治家、慈善家,他们在社会阶层结构中承担的职能是开办工厂、雇佣工人、组织生产并获得一定得市场利润。利润的产生需要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实现,流通说得通俗点就是产品从生产者的手中进入有需求的消费者手中,而这些消费者把他们口袋里的钱放进生产者(指企业家)的口袋里,按照经济学家茅于轼的观点就是自由交换创造更多的价值,而这个过程是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等价交换中实现的。既然是等价交换,就是双方合意的,没有一方强迫任意一方的,每个人进行交易都是因为认为交换有利可图,交换后自身获得的价值总量比交换前增加了。钱是从消费者口袋流入生产者口袋没错,但是生产者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从生产者那里独到的、高质量的产品或劳务,财富是生产者应得的。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是不存在所谓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的,每次交易完成后,大家分道扬镳,不再存在任何的关系。从上面的分析中得出,企业家们根本不存在对社会的无偿补贴,企业家们做慈善根本就不是一种合理的现象。
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企业家们没日没夜的开动机器生产产品,为的是能够为自己创造财富,但是正如亚当斯密所言,企业家在自私地为自身获得利益的同时,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正在为人们创造更大的公共利益,即便这种公共利益并不是企业家们所想要实现的。既然这样,企业家们的行为无形中,或者说在他们自私的图利中已经在为社会创造财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了。读过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人都知道企业家的流动资金越多,生产周期就越短,那么创造的财富就越多,在一定得时间段里,企业家的流动资金是固定的,投入慈善的那部分只能从原本的生产资本里面扣除了,对于企业家和社会都是不利的。如果把经济学中的比较优势理论套在企业家阶层,那么,企业家的比较优势不是做慈善,而是投入充足的资金进行生产。
分析至此,我们得出了企业家没有做慈善的义务,那么,我们就要纳闷了,当面对一些像天灾人祸这样对部分社会群体构成威胁的事件时,难道就只能素手无策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任何导致人民的生活出现“不如意”的事件发生时,政府责无旁贷的都要站在一线,为人民解除痛苦和灾难。这种义务是政府与生俱来的,从娘胎里带来的。所以,当我们看到整个社会舆论都在谴责企业家没有尽到做慈善义务的时候,我们反倒要注意我们的社会是否出现问题,我们的政府也该反思他们是否尽到应尽的责任。
上文提到,企业家做慈善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责任,现在就来简单分析下。首先,笔者认为“义务”和“责任”是两个相去甚远的概念。义务和权利相对,是一种外力驱使,对于行为人的一方做出的行为并不是主动地,而是被动的,如果行为人没有做出义务规定的行为,那么他至少要受到舆论的谴责、道德的约束和法律的惩罚。而责任不和权利相对,他的存在不以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当人们认为这是一种责任时,他们会主动出击,而且充满热情认真去完成,当完成不了的时候,他的内心会由衷的感到愧疚和自责,外界不应对他指手画脚。区分了这对名词后,就很容易分析了。之所以说是责任,是因为企业家和社会(主要指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广大需要“被慈善”的对象)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当企业家在看到政府的福利措施,保护穷人和难民的力度不够时,他们的一些人良心发现,会做出慈善的举动,而且这个时候他们没有外力的驱使,会比较乐意的去完成,而即使他们完成不了,广大舆论也不应该对他们口诛笔伐。所以,当下我们的社会对企业家不做慈善存在意见以及社会的慈善需求强劲时,可以看出当下舆论存在感性和“不合理性”以及政府的部分不作为。
所以,当这个世界的不如意降临人间时,我们不要一味的苛责那些企业家们,否则可能导致仇富分子的利用工具,产生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政府更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解决一些重大的民生问题。
[此贴子已经被zhangibt于2009-5-10 22:20: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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