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资本论》里面对商品的价值有如下歧义:
比如对商品甲,社会注意这里讨论的是同等质量的商品。其商品的价值有时表示:
(1)生产这种商品所付出的劳动。
Ⅰ.其可以指某个具体劳动(企业)生产单位这种产品时付出的平均劳动,这时价值是对企业个体生产这种商品所付出的平均劳动来说的,我用Gn表示以免混淆;
Ⅱ.当G表示生产这项商品的社会付出的平均劳动时,其表示的劳动是从对所有生产企业所付出的劳动进行统计平均的角度上说的,就用G来表示。所以要分清个别和统计平均的价值。
假设某个企业n生产的商品总量为Fn,其在单位产品上付出的平均劳动为Gn。而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平均劳动为G,商品总量为F。
对G和Gn,两者有这样的关系:G=(∑Gn×Fn)/F。
(2)这种商品出售后所实现的价值。
Ⅰ.可以指商品在某个时段所实现的价值,就是即时价格,用Gt表示。Gt跟时间有关系,不同的时段Gt不同。设商品在即时价格Gt时段内的销售量为Ft。(注意:这种情况马克思好象从来没有涉及到,他对即时价格和平均销售价格区分的很清楚。)
Ⅱ.可以指全部的商品在其出售完毕的所有时间内的平均销售价格G′,对时间进行统计平均。为了对所有的商品进行统计平均,没有销售出去而是销毁掉的商品当作即时价格为0。
G′与Gt,Ft的关系:G′=(∑Gt×Ft)/F。
(3)马克思对上面价值的四种含义的混淆情况。上面四种价值的含义,马克思除了对第(2)种情况中的两种价值(即时价格与平均销售价格),区别的比较清楚。其他时候,其混淆情况如下:
甲种混淆:以(1)Ⅰ情况表示的价值与(1)Ⅱ情况表示的价值相混淆;乙种混淆:以(1)Ⅰ情况表示的价值与(2)的情况相混淆;丙种混淆;以(1)Ⅱ的情况与(2)的情况相混淆。混淆的时候是,上一句的价值表示一种价值情况,下一句价值就转而表示其他的价值情况。所以我认为应对马克思表示的价值要分别起个名称,以免混淆。
对不同价值的区别方法:先区分(1)和(2)的情况,办法是判断劳动产品是否已经通过交换表现出他的价值,凡是未经过交换的都是(1)种情况,但马克思有时会以(2)种情况与(1)种情况混淆;然后分别区分(1),(2)中分别代表的价值情况,这判断一下讨论的是个体还是统计平均。
(4)从(1),(2)我们还可以得出:
单位产品的平均剩余价值(对所有甲商品的统计平均值)。
单位产品的平均剩余价值△G=G′-G=(Gt×Ft/F)-(Gn×Fn/F)。
某个企业(设为生产者n)的单位产品的剩余价值△Gn:
△ Gn=(∑Fnt×Gt)÷Gn(对t求和)。其中Gn表示生产者n生产的商品总量。Fnt表示生产者n在商品价格为Gt的时候所出售的商品总量。
讨论:①因为△G为G′与G的差值,所以其可以为负值,也可以为负值。当△G﹤0时,表示生产这个产品的行业出现了行业性亏损现象。△G﹥0时,表示生产这个这个产品的行业出现行业性赢利现象。
②下面对△Gn进行讨论,同样△Gn既可以为正值,也可以为负值。当△Gn﹤0时,这个企业就处于亏损状态;当△Gn﹥0时,这个企业就处于赢利状态。
③从上面可以得出:企业赢利的时候,整个行业并不一定赢利,反可能处在行业性亏损状态;企业亏损的时候整个行业并不一定就亏损,反可能处于行业性赢利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