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们所说的这种权钱交易一般是对政府而言。在早期经济学家的眼里,租金专指地租,到近代,才逐渐扩大到各种生产要素上,这里租金表示由于政府行政干预而形成垄断所产生的超额利润。
寻租理论是以20世纪60—70年代经济学家们在讨论垄断、关税和政府管制所造成的社会损失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中戈登·塔洛克于1967年写的《关税、垄断和盗窃的福利成本》这篇论文标志着寻租理论的兴起。寻租是一种非生产性的活动,从对整个社会福利的贡献来说是一种非合意的行为,其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租金无处不在,哪里有特权哪里就存在租金,哪里有信息不对称和流动性不对称阻碍资源流动,哪里就存在租金。租金存在于私人物品市场、要素市场、资本市场和政治市场之中。只要有租金,就可以预料到,必然有寻租行为和随之发生的系列寻租活动:抽租(rent extraction)、避租(rent avoidance)、护租(rent protection)、创租(rent creation),这系列的活动都伴随着资金无谓的损失。
一般来讲,寻租主体是个人或企业,创租主体是政府。但也有人认为,从某种角度上看,企业也可以是创租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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