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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劳动的问题,悬赏1000论坛币!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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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im-cao 发表于 2009-9-22 09:17:20
学习了,希望看到更精彩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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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g30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9-22 15:44:36
大家请注意下面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论述是指的资本主义经济形态来说的,因此这个生产劳动的概念与封建社会、奴隶社会中的生产劳动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二是马克思认为,要真正的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别,还是要弄清楚什么是商品和服务。
三是关于生产劳动的问题,还要看到马克思关于流通过程以及流通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问题。看什么是生产的,看什么是为生产服务的。
四是大家要知道《资本论》第二卷资本的流通过程,那里讲资本的补偿问题,不然把服务行业也随随便便的算做生产劳动,就不能理解这一卷的内容。

下面是我引用的一些原文截图(主要是对我上面所说第二条的原文的引用,马克思在其它地方还有更多的详细论述,但是限于篇幅,只简单的引用一点,希望好学的同志们自己去寻找吧):
   





下面的两幅截图是连着的。

















下面的两幅截图也是连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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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8qi8 发表于 2009-9-23 10:59:18
小书童的“悬赏贴”都是涉及劳动价值论的学术问题,这样的贴子对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很有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既可澄清难点,又可正本清源。

马克思有关“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理论,全面且系统地阐述的地方是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上册第四章《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理论》pp.142-318

什么是“生产劳动”?在此章一开始就明确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意义上说,生产劳动是这样一种雇佣劳动,它同资本的可变部分(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 相交换,不仅把这部分资本(也就是自己劳动能力的价值)再生产出来,而且,除此之外,还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仅仅由于这一点,商品或货币才转化为资本,才作为资本生产出来。只有生产资本的雇佣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这就是说,雇佣劳动把花在它身上的价值额以增大了的数额再生产出来,换句话说,它归还的劳动大于它以工资形式取得的劳动。因而,只有创造的价值大于本身价值的劳动能力才是生产的。)”。(p.142)

“什么是非生产劳动,因此也绝对地确定下来了。那就是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入即工资或利润交换的劳动(当然也包括同那些靠资本家的利润存在的不同项目,如利息和地租交换的劳动)。凡是在劳动一部分还是自己支付自己 (例如徭役农民的农业劳动),一部分直接同收入交换(例如亚洲城市中的制造业劳动)的地方,不存在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和雇佣劳动。因此,这些定义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不是从劳动产品的性质,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所固有的特性)得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生产关系得出来的。例如一个演员,哪怕是丑角,只要他被资本家(剧院老板) 雇用,他偿还给资本家的劳动,多于他以工资形式从资本家那里取得的劳动,那末,他就是生产劳动者;而一个缝补工,他来到资本家家里,给资本家缝补裤子,只为资本家创造使用价值,他就是非生产劳动者。前者的劳动同资本交换,后者的劳动同收入交换。前一种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后一种劳动消费收入”。(p.148)

所以,第11楼yjg30论友的观察是正确的,他说到:“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论述是指的资本主义经济形态来说的,因此这个生产劳动的概念与封建社会、奴隶社会中的生产劳动的概念是有区别的”。细心的读者会注意到上一段中马克思所举例子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第三产业——服务业”的例子。因此本人赞同第11楼yjg30论友的观点:“要真正的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别,还是要弄清楚什么是商品和服务”。

有些生产部门的产品不是物质产品,而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服务,这些服务劳动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作为再生产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抽象劳动,对社会来说是必要的。从事服务的抽象劳动处于非凝结状态,不像物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处于凝结状态。大家可以回顾一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p.52)。从马克思这个科学且严谨的定义上可以看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可用于衡量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还可用于衡量服务中处于非凝结状态的抽象劳动。作为社会分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服务产品的抽象劳动能够与其它商品或货币的价值相交换,但是这些处于非凝结状态的抽象劳动不是商品价值。

生产服务产品的部门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状态的使用价值,服务产品的生产过程也就是服务产品的消费过程。如果服务产品用于生活消费,服务提供的抽象劳动就随用户的消费行为一起消失;如果服务产品用于生产消费,服务提供的抽象劳动就在其它部门的生产过程中被追加到其它产品中。例如,美容美发、客运交通等服务大多数用于生活消费,技术咨询、货运交通等服务大多数用于生产消费。

关于这一观点,正如第11楼yjg30论友指出的,在《资本论》第二卷中,马克思以运输业的服务为例,指出:“运输业所出售的东西,就是场所的变动。它产生的效用,是和运输过程即运输业的生产过程不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的。旅客和货物是和运输工具一起运行的,而运输工具的运行,它的场所变动,也就是它所进行的生产过程。这种效用只能在生产过程中被消费;它不是一种和生产过程不同的,只有在生产出来之后才作为交易品执行职能,作为商品来流通的使用物。但是,这种效用的交换价值,和任何其他商品的交换价值一样,都是由其中消耗的生产要素(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价值加上运输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决定的。至于这种效用的消费,它也是和其他商品完全一样的。如果它是个人消费的,那末,它的价值就和消费一起消失;如果它是生产消费的,从而它本身就是处于运输中的商品的一个生产阶段,那末,它的价值就作为追加价值转移到商品本身中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pp.65-66),清注意,“服务的价值”是指“服务所能交换到的价值”或者“与服务等价的价值”。

另外,第11楼yjg30论友提到,在《资本论》第二卷中的流通费用有说到“服务”的问题,主要是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的第六章《流通费用》pp.146-170。这里主要谈到财务管理、货物库管、货运等服务,如果这些服务单纯是“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之间的形态转化”所必需的,那么这些服务对产业资本来说是一种剩余价值的扣除(但是,对商业资本来说是一种发财致富的源泉),“一般的规律是:一切只是由商品的形式转化而产生的流通费用,都不会把价值追加到商品上。这仅仅是实现价值或价值由一种形式转变为另一种形式所需的费用”。如果这些服务“总是从直接的生产过程抽出来的”,那么“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加入商品价值,因此使商品变贵”。

下面请允许本人将之前在其它贴子中已经发表的相关内容列出,以作为本人论述的补充。

不管是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还是生产非物质商品的劳动,根据是否生产剩余价值都可区分为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例如,制造扇子商品的生产者,如果他作为小商品生产者制造、出售扇子,创造的全部价值归他本人所有,那么他从事的劳动是非生产性劳动;如果他作为受雇者为资本者生产、出售扇子,创造的剩余价值归资本者所有,那么他从事的劳动是生产性劳动。同理,提供理发服务的生产者,如果他作为小手工劳动者向用户提供理发服务,交换到的全部价值归他本人所有,那么他从事的劳动是非生产性劳动;如果他作为受雇者为资本者向用户提供理发服务,交换到的剩余价值归资本者所有,那么他从事的劳动是生产性劳动。

国内劳动价值论学术界对“第三产业是否创造价值”有不同的看法。按照国家统计局1992年《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的规定:第一产业是农业,第二产业是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商业,餐饮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地质普查和勘探业,房地产管理、公共管理、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金融、保险业,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其它行业。所以,第三产业既有从事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也有从事生产非物质商品的劳动;既有从事生产性的劳动,也有从事非生产性的劳动。

有学者认为“科学工作者的劳动是复杂的脑力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其价值通过科研成果在生产中的应用表现出来。比如教师的劳动,实际也是科学劳动的一部分,通过他的劳动,传播、继承、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并通过培养出来的具有各种不同的专门知识和技术的劳动者即人才,得以保存,教师的劳动凝结为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的劳动能力,成为劳动力价值的重要构成部分”。此观点有3处错误:第一,复杂劳动只是多倍的简单劳动,如果它不凝结在商品中,复杂劳动就谈不上是形成价值的劳动;第二,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成果,如果像劳动价值论一样是属于全人类的科学知识,那么这样的科研成果就不包含可用于商品交换的价值;第三,尽管教师们通过传道、授业、解惑的方式培养出人才产品,但是教师们无权将这些人才产品当作私人商品进行交易,而只有当这些人才把自己作为自己的私有品与资本相交换后才成为劳动力商品。所以,科学工作者大多数的科研劳动和教师们的教学劳动,是属于生产非物质商品的劳动,不属于形成价值的劳动。但是,这既不意味着科学工作者和教师们的具体劳动对社会发展没有贡献,也不意味着他们付出的、处于非凝结状态的抽象劳动不能与其它商品或货币的价值相交换。

“价值”在劳动价值论中只是一个具有明确含义的经济学概念,不像“公平正义”、“人文关怀”、“普世博爱”那样是一个涉及社会道德的概念,所以,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看,宣称自己的劳动是“创造非物质商品的劳动”而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应该被看成是一件令人羞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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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说:“这个人的逝世,对于欧美战斗着的无产阶级,对于历史科学,都是不可估量的损失。这位巨人逝世以后所形成的空白,不久就会使人感觉到”。没想到竟然空白了一百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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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8qi8 发表于 2009-9-23 17:48:35
有关“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上册的附录部分也有相关内容,主要在pp.418-445中。

本人摘出一部分:pp.436-437

“    某些服务,或者说,作为某些活动或劳动的结果的使用价值,体现为商品,相反,其他一些服务却不留下任何可以捉摸的、同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分开存在的结果,或者说,其他一些服务的结果不是可以出卖的商品。例如,一个歌唱家为我提供的服务,满足了我的审美的需要;但是,我所享受的,只是同歌唱家本身分不开的活动,他的劳动即歌唱一停止,我的享受也就结束;我所享受的是活动本身,是它引起的我的听觉的反应。这些服务本身,同我买的商品一样,可以是确实必要的,或者仅仅看来是必要的,例如士兵、医生和律师的服务,——或者它们可以是给我提供享受的服务。但是,这丝毫不改变它们的经济性质。如果我身体健康,用不着医生,或者我有幸不必去打官司,那我就会象避开瘟疫一样,避免把货币花在医生或律师的服务上。
       有些服务也可以是强加于人的,例如官吏的服务等等。
       如果我自己购买,或者别人为我购买一个教师的服务,其目的不是发展我的才智,而是让我学会赚钱的本领,而我又真的学到了一些东西(这件事就它本身来说,完全同对于教师的服务支付报酬无关),那末,这笔学费同我的生活费完全一样,应归入我的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但是,这种服务的特殊效用丝毫不改变现有的经济关系;在这里,货币没有转化为资本,换句话说, 我对这个提供服务的人即教师来说,并没有成为资本家,没有成为他的主人。因此,医生是否把我的病治好了,教师的教导是否有成效,律师是否使我打赢了官司,对于这种关系的经济性质来说,也完全是无关紧要的。在这里,被支付报酬的是服务本身,而就服务的性质来说,其结果是不能由提供服务的人保证的。很大一部分服务的报酬,属于同商品的消费有关的费用,如女厨师、女佣人等等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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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说:“这个人的逝世,对于欧美战斗着的无产阶级,对于历史科学,都是不可估量的损失。这位巨人逝世以后所形成的空白,不久就会使人感觉到”。没想到竟然空白了一百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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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verrun 发表于 2009-9-25 11:25:13
非常同意wei8qi8的论述。说说我的理解。

一、马克思的表述
这两段话被大家多次引用:
1)“就劳动过程本身来看,只有以产品即物质产品,因为这里只涉及物质财富为结果的劳动是生产的。”
2)“劳动本身只有在被资本吸收时才是生产的。“
这两段话似乎论述了生产性劳动的两个要件:一、创造物质财富;二、被资本吸收。具有了这两个属性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但是,从价值的本质来看,价值并非仅凝结于物质产品,它也凝结于服务以及对物质产品的影响当中。马克思区分劳动是否为生产性,也是为了研究社会的扩大再生产。因此”生产性劳动“的判断就应该以是否为社会扩大再生产服务为依据。

二、我的理解
上述第一个要件恐怕受到大家怀疑。如果把”创造物质财富“改为包括直接创造和间接创造可交换的价值,那么好解释了。
第二个要件可能也会受到怀疑——我们组织个合作社,难道我们就不进行生产性劳动了?
请注意,《资本论》是从资本主义体系研究社会的生产组织,资本主义的生产循环体现为资本的循环,社会财富的积累用资本的积累来量化。而且马克思区分劳动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也是分析其是否对社会扩大再生产有利为目的的。因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以劳动是否为资本所雇佣为生产性劳动要件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推广到人类社会其他阶段,那么不妨以”进入社会扩大再生产过程“来代替”被资本吸收“。
生产性劳动的定义,请见wei8qi8的论述即可。我想表述一下给出生产性劳动的两个要件:
1)创造价值;2)劳动的结果对社会扩大再生产过程有利。

三、对金融劳动的评判
我想,目前形势下,对金融领域的劳动性质恐怕是整争论焦点。在此试谈一下我的认识。

1、一部分金融劳动属于生产性劳动
”事实上,只有资本家分为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才使一部分利润转化为利息,一般地说,才创造出利息的范畴;并且,只有这两类资本家之间的竞争,才创造出利息率。“(《资本论》三卷本第三卷第二十三章)放贷资本与生产资本的得利,都来自于剩余价值,他们之间存在着对剩余价值的竞争。
那么,放贷资本对生产资本需要做选择工作——我贷给谁不贷给谁。这种选择工作,实际是一种社会资源的组织工作。当此项组织工作的结果,是将社会资源组织给了生产物质财富的行业,那么这种工作就符合上述两个要件,因而是生产性劳动。而当此项组织工作的结果,是将社会财富组织给了诸如战争债券、垄断投机等不创造财富的部门,那么该项劳动就不是生产性劳动。
同样一个放贷员,他放贷给生产性劳动者或其组织者,他的这次放贷就是生产性的。他放贷给非生产性劳动者,他的这次劳动就是非生产性的。
要放贷给生产性劳动或其组织者,是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进行调研工作的。

2、金融劳动可以执行”劳动性质转换器“的作用
这也许是马克思没有提及的一部分信贷资本的功能。我们考察这样一个过程:
非生产性劳动的收益,被存入银行,又被银行贷给了生产性劳动者。
在这个过程中,非生产性劳动者的收益,经由银行的放贷行为进入了社会再生产过程。可以这样解释:银行通过自己的劳动,将非生产性劳动成果转化成了生产性劳动资源,将更多的社会财富投入了社会再生产。这是银行执行了一个”劳动性质转换器“的职能。这部分金融劳动,对社会发展起了非常大的作用,它将可用于社会再生产的财富,一下子提高了许多。这正是现代银行业对社会生产的促进作用。
当然,这个转换器并没有将原先的非生产性劳动转变成生产性劳动,而是它强迫非生产性劳动的成果转变成了下一次循环中的生产性劳动成果的一部分。

”货币……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能转化为资本,并通过这种转化……货币除了作为货币具有的使用价值以外,又取得了一种追加的使用价值,即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一章)金融劳动使用货币的这种新的使用价值的过程,毫无疑问是生产性劳动。

3、”劳动性质转换器“的负面作用
反过来,”劳动性质转换器“可以把非生产性劳动成果转化为生产性劳动的基础,也能够把生产性劳动的成果投入到非生产性劳动中去。例如将产业工人和生产企业的存款放贷给了投机商,投机商拿去买断了大量矿山。这种情况下,这个转换器进行了相反的转换,我们暂且称之为”反动转换“吧。

值得焦虑的是,对银行来说,似乎”反动转换“更赚钱。其形式还有很多。例如贷款进行地产投机,贷款进行教育资源垄断,贷款进行票据投机,贷款买断榨油厂,等等。这些都是金融行业需要被限制的行为。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银行如果仅仅以货币增值为工作目标,必将不可避免地以极大的热情投身到”反动转换“当中去。政府监管的意义,就在于限制金融业的”反动转换“。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这种斗争是长期的持续的。每一代人都需要清醒地面对。

(再说一句,楼主的这个问题,问到了根子上,是我们的执政依据问题。我国要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这个执政依据问题。这个问题的后面紧跟的,就是劳动的价值实现问题。有机会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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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tp2000 发表于 2009-9-25 14:41:25
研究马克思的好文章,可以一读。

17
pengleigz 发表于 2009-9-25 15:43:35
一切人的自主活动都是劳动.
不要教猪唱歌,否则烦恼的是你自己。

18
wei8qi8 发表于 2009-9-26 09:19:45
首先感谢riverrun论友对本人观点的支持。但是,对riverrun论友提出的一些观点,我认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一,riverrun论友引用马克思的两段表述(1)“就劳动过程本身来看,只有以产品即物质产品,因为这里只涉及物质财富为结果的劳动是生产的。”,这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的p.108;(2)“劳动本身只有在被资本吸收时才是生产的。”,这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的p.268。riverrun论友对第二段的理解本人无异议,但对第一段的理解本人存疑。

第一段出自马克思的手稿《第六章。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这一部分手稿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按照马克思原来的设想,这一部分手稿应当成为《资本论》第一卷的结束部分,由此过渡到第二卷资本的流通过程。如果将第一段的前后文引出,内容如下:

“  力图用劳动的物质内容来确定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这种企图,有三个来源。
    (1)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和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拜物教观念:这种观念把经济的形式规定性,如商品,生产劳动等等,看成是这些形式规定性或范畴的物质承担者本身所固有的属性。
    (2)就劳动过程本身来看,只有以产品(即物质产品,因为这里只涉及物质财富)为结果的劳动是生产的。
    (3)在实际的再生产过程中,—— 如果考察它的现实要素,——就财富的形成等等来说,表现在再生产性物品中的劳动与仅仅表现在奢侈品中的劳动之间有很大差别。”

    很显然,上述三种企图并不是马克思所赞同的。第二种企图固然是“马克思的表述”,但是,如果将其看成“马克思的观点”就令人质疑了。所以riverrun论友进一步提出的观点“生产性劳动的两个要件:一、创造物质财富;二、被资本吸收”难以成立。

第二,riverrun论友认为“从价值的本质来看,价值并非仅凝结于物质产品,它也凝结于服务以及对物质产品的影响当中”。价值的本质是什么?本人的看法是“作为人类社会劳动力的消耗而存在的社会性劳动”,根据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p420-421的论述:商品的“价值”只是,以历史上发展的形式,表现出,那种在其他一切历史社会形式内也存在的、虽然是以“另一种形式”存在的东西,“这就是”作为“社会劳动力的消耗”而存在的“劳动的社会性”。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明确定义“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种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就是作为抽象的人类社会劳动力的消耗而存在的社会性劳动。价值是与物质商品分不开的,这是马克思货币理论的物质基础。

当然,有人会因此说:“马克思研究的是早期的资本主义现象,对于大量存在于当今第三产业的各类服务,马克思没有研究这些无形产品”。其实,这种评论对马克思是很不公正、很不负责的,本人在前贴已经指出,第三产业的、生产无形产品的、生产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服务劳动也是社会分工不可缺少的人类抽象劳动、社会性劳动,虽然它们不凝结于有形的物质产品中,但是却不妨碍它们与有形的货币和商品的价值进行等价交换。这些社会必要的服务劳动,不管是用于生活消费,还是用于生产消费,最终都会“体现在”一定的商品价值中,“体现在”一定的物质商品中。这样看待服务劳动的观点,并不影响马克思的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的完备性。

第三,riverrun论友提及“金融劳动”的生产性问题时,认为“同样一个放贷员,他放贷给生产性劳动者或其组织者,他的这次放贷就是生产性的。他放贷给非生产性劳动者,他的这次劳动就是非生产性的”。显然,这一观点背离了马克思对生产性劳动的理论定义。放货员的劳动只有从属于他的金融老板、从属于一定的生息资本时才是生产性的,否则是非生产性的,这与放货员所服务的对象毫无关系。当然,后面所提到的“金融劳动可以执行劳动性质转换器的作用”就无从谈起了。

最后,看得出riverrun论友对劳动价值论有一定的研究,请riverrun论友原谅本人的上述言语可能有点唐突,如果有得罪之处,请理解本人“就事论事,并不针对个人”。毕竟,在马经版的论坛上能认识到“真正研究劳动价值论的人”实在太难得了,这也许是马经版有太多“西经搅屎棍”的缘故。
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说:“这个人的逝世,对于欧美战斗着的无产阶级,对于历史科学,都是不可估量的损失。这位巨人逝世以后所形成的空白,不久就会使人感觉到”。没想到竟然空白了一百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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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g30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9-26 12:06:19
关键问题还是理解马克思在论述生产劳动的理论时的资本所指的是什么。

资本的循环是怎样的,这个资本的再生产过程与服务行业的关系等等,这些还是要弄明白才能更好的理解马克思的生产劳动。

一些服务行业是为资本的生产服务的,这本身是隶属于生产的,这些服务行业从整个资本的生产循环过程来看,并不创造价值。这些《资本论》第二卷都有论述。
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资本的生产,什么是为这些生产服务的,这些是区分开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关键。不然对于马克思所赞同的斯密的第一个定义会产生歧义。

因此,对于世界现在通行的GDP的那种统计方法其实是不大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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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ter425 发表于 2009-9-26 14:58:12
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一直以来是我国经济学界争论的理论焦点之一。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在经济理论上加以阐释和发展;另一方面是马克思论述生产劳动,在不同的地方由于问题对象不同而对生产劳动范畴的定义存在不同的说法。不同的经济学者在论证和表达自己的理论观点时,对马克思理论观点存在不同的理解并或多或少存在着各取所需的倾向,所持观点也就必然不同。因此,准确把握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马克思《资本论》中,有三个地方集中论述了生产劳动范畴及其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一是《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论述劳动过程时给出了与简单劳动相应的生产劳动的定义;二是《资本论》第一卷第五篇论述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时,一方面对上述生产劳动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另一方面给出了与资本主义生产相应的生产劳动的定义;三是《资本论》第四卷(郭大力译《剩余价值学说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专用一章对斯密和其他经济学家的生产劳动、非生产劳动学说进行批评,并科学地划分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范畴,从多角度给出了生产劳动的定义。在其它地方,马克思也有一些零星的论述。笔者认为,仅从《资本论》第一、二、三卷的论述来理解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是不够的,必须联系第四卷的相关论述才有可能正确把握马克思的理论观点。所以,本文先探讨《资本论》第一卷中的正面论述,得出必要结论;然后,通过对第四卷相关论述的探讨,来加强和丰富前面的结论。
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从生产产品的劳动出发定义了生产劳动。马克思在这里指出:“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末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1]这就是学术界理解的生产劳动范畴的物质规定性,即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但马克思在这段话中的一个注释被不少学者忽略了。注释指出“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在第14章还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这个注释明确无误地告诉我们,把生产劳动定义为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是从自然的物质规定性来说的,是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角度,从产品生产的角度来说的,是“撇开它的各种历史形式,作为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来考察的。”[1]555从这个意义上说,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但这并不是说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是生产劳动,也并不是说凡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就一定不是生产劳动。是否生产劳动,还取决于其社会规定性。
  对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的理解,还需要在更为现实(如商品经济)的背景下来进行。马克思认为,当社会生产力和生产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由于分工、协作和专业化的发展,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发生了两方面的变化:一方面社会分工的发展导致原本属于同一生产劳动过程的多种劳动从原来的生产过程中独立、分离出来。一些本来属于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变得不再直接,比如运输、部分包装和销售等业务从生产领域转入流通领域,为直接生产提供便利的各种服务(如咨询、信息交流、资金融通等)外化为服务业;另一方面,现实的劳动过程往往需要由更多的劳动者共同协作才能完成,比如一件产品,从决策到投资到生产到出厂由不同的劳动者来承担。这样“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上面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中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的定义,对于作为整体来看的总体工人始终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总体工人中的每一单个成员来说就不再适用了。”[1]555-556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不仅涵盖了商品经济社会,而且对现代化大生产同样适用。在现代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条件下,一些不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工人,作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了物质生产的某种职能,可以看作是物质产品生产者。若从单个成员来看,他(她)已经不是物质产品生产者,但仍然是生产劳动者。马克思的这一观点不仅为我们正确认识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提供了基础,而且为我们继承和发展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提供了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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