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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一直以来是我国经济学界争论的理论焦点之一。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在经济理论上加以阐释和发展;另一方面是马克思论述生产劳动,在不同的地方由于问题对象不同而对生产劳动范畴的定义存在不同的说法。不同的经济学者在论证和表达自己的理论观点时,对马克思理论观点存在不同的理解并或多或少存在着各取所需的倾向,所持观点也就必然不同。因此,准确把握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马克思《资本论》中,有三个地方集中论述了生产劳动范畴及其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一是《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论述劳动过程时给出了与简单劳动相应的生产劳动的定义;二是《资本论》第一卷第五篇论述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时,一方面对上述生产劳动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另一方面给出了与资本主义生产相应的生产劳动的定义;三是《资本论》第四卷(郭大力译《剩余价值学说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专用一章对斯密和其他经济学家的生产劳动、非生产劳动学说进行批评,并科学地划分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范畴,从多角度给出了生产劳动的定义。在其它地方,马克思也有一些零星的论述。笔者认为,仅从《资本论》第一、二、三卷的论述来理解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是不够的,必须联系第四卷的相关论述才有可能正确把握马克思的理论观点。所以,本文先探讨《资本论》第一卷中的正面论述,得出必要结论;然后,通过对第四卷相关论述的探讨,来加强和丰富前面的结论。
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从生产产品的劳动出发定义了生产劳动。马克思在这里指出:“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末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1]这就是学术界理解的生产劳动范畴的物质规定性,即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但马克思在这段话中的一个注释被不少学者忽略了。注释指出“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在第14章还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这个注释明确无误地告诉我们,把生产劳动定义为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是从自然的物质规定性来说的,是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角度,从产品生产的角度来说的,是“撇开它的各种历史形式,作为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来考察的。”[1]555从这个意义上说,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但这并不是说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是生产劳动,也并不是说凡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就一定不是生产劳动。是否生产劳动,还取决于其社会规定性。
对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的理解,还需要在更为现实(如商品经济)的背景下来进行。马克思认为,当社会生产力和生产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由于分工、协作和专业化的发展,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发生了两方面的变化:一方面社会分工的发展导致原本属于同一生产劳动过程的多种劳动从原来的生产过程中独立、分离出来。一些本来属于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变得不再直接,比如运输、部分包装和销售等业务从生产领域转入流通领域,为直接生产提供便利的各种服务(如咨询、信息交流、资金融通等)外化为服务业;另一方面,现实的劳动过程往往需要由更多的劳动者共同协作才能完成,比如一件产品,从决策到投资到生产到出厂由不同的劳动者来承担。这样“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上面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中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的定义,对于作为整体来看的总体工人始终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总体工人中的每一单个成员来说就不再适用了。”[1]555-556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不仅涵盖了商品经济社会,而且对现代化大生产同样适用。在现代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条件下,一些不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工人,作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了物质生产的某种职能,可以看作是物质产品生产者。若从单个成员来看,他(她)已经不是物质产品生产者,但仍然是生产劳动者。马克思的这一观点不仅为我们正确认识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提供了基础,而且为我们继承和发展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提供了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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