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生产者根据劳动的目的,对象,工具,操作,方法和劳动的结果来区分生产出各种具有自然形态的商品来满足人们的一种特定的需要,所以是一种特定的的使用价值,所以具体劳动能生产使用价值,不论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下,具体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这个根本性质,是不以社会的形式而转变的,但是劳动的生产力也决定了具体劳动
如果我们把生产活动的特殊形式置于度外,从而也把劳动的有用性置于度外,那便是人类劳动的支出,那么撇开了具体劳动的一般的人类劳动是抽象劳动
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有同时存在和不同时存在的可能,而要成为价值抽象劳动并非什么时候都能(抽象劳动也可以有其他的的形式)只有在生产商品的条件下才是,从历史的发展我们看到,原始的公社制度下到小商品生产者的例子,商品交换原则是每一种用来交换的产品,都只看作是一定量的物化的抽象劳动,从这是去生产者才表现为价值
所以商品不是物,而是物的外壳掩盖下的生产者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从商品的价值的质的规定性说到来年感的规定性,当然量的规定性就要提到大小问题,那商品的价值的比较是用是由价值量,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但是商品的价值量也是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现有的标准生产条件),社会劳动时间由劳动生产率,而生产效率由劳动熟练度,生产资料,工具劳动组织和生产组织,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的程度和自然条件决定(劳动生产率只是单位商品的价值量的变化,而不是使单位时间的全部商品的价值量的变化)还有就是各种复杂的劳动的比较
科学劳动价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