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总是把量的范畴和质的范畴混淆起来,就永远不可能走向正确的解答途径。
我们看到石开石(以下若提及该ID一律简称“石”)一直在试图通过计算算出新增价值的量,但他的这个计算是在连定性都没有定好的情况下进行的。也就是说,石一直在做一件事,就是不断计算一个对象的数量,排列不同的计算算式,来算出他所不认识的对象究竟是什么东西。
资产,在私有制下,即任何劳动以完成形态沉积为可取用的对象物。
价值,在私有制下,即任何劳动在特定阶段上作为完成形态的抽象范畴。
当我们说资产的价值时,我们是说,不定对象可以作为劳动的代替物在某种程度上达成特定的效果种类。
当我们说资产有价值时,我们是说,不定对象可以提供代换为劳动力的潜质一般性。
无论资产和劳动如何关系,在私有制条件下,资产和价值都具有作为劳动阶段性完成形态的共性,换句话说,我们抽掉资产和价值作为对象在都包含劳动这一特征,那么剩下的就是此二者都是某种既定的完成形态。
所谓完成形态即指定对象在任意计量维度上,具有边界性。或者我们用数学语言表达为其任意增量为零。
折旧在会计学意义上,是指资产在某过程中,作为劳动完成形态扣除已经转移进新的劳动过程部分后的剩余比例或者转移比例(究竟是剩余比例还是转移比例,取决于不同的计算方向,如果连计算方向都不能理解的,建议先摸熟会计学基本思想,一定要滚瓜烂熟才行,不是说知道或者了解就可以了)。
我们知道这里会有一个坑,就是:倍速折旧法计算下,资产残值以货币价格算留存已经趋向于零,但资产远未到报废时间,实际使用上效果也足够可以完成继续的价值转移过程,于是就给了某些思维混乱的人一个糊涂,仿佛资产折旧本身在创造一个他所没有预期的新增价值。
这里他的混乱之处就在于他把残留变化和转移变化分开看。
他首先忘记了自己全部的计算是货币形态的价格而非作为劳动结果的价值。
其次,他忘记了折旧更多的部分其实是作为转移进产出中的抵扣项,从而实际上每一期因为折旧更多,所以利润减少了。但是反过来,当资产价格提前归零后,这部分前期因为折旧更多而使得前期每一阶段利润更少的抵扣在资产价格归零后又被补了回来。
在会计上,我们通常更倾向于做倍增的折旧而不是等比折旧是因为一切资产,即便不使用都具有自行贬值的趋向。而当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为各种意外不测,往往导致资产的贬损会超出其自然贬值的速度乃至完全丧失。
再者,当产出价格可变和(或者)资产是作为独有的手段而使用时,会计上我们会发现即便倍速折旧,也会提供一个更宽的利润范围。换句话说,其实是资产作为独有的或者更多的使用而通过劳动力将其价值转移进了产出中,于是就会出现一个假象,就是资产尽管在折旧,而且还是同等的倍速折旧,但提供了一个超出原有预期的利润额,于是误以为折旧提供了新增价值。
总结一下,资产可以创造价值的假象来源不外是:一,把前期 应有的利润分摊延后到了资产折旧完毕之后,二,更高密度地使用资产使得价值转移速度快于资产折旧速度,三,特定或者独有的资产使用在市场价格接受的情况下提供了一个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其实是某种形式的“准租”但被误以为是新增价值。
因此,所有把折旧当作提供新增价值来源的错觉都不外来自两个方向,一是混淆了价格和价值在概念上的区别,二是不能从整体来考察劳动过程的递归而是局部地误把段时间内的某种账面获利当作了新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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