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算的是一国生产产品的价值增加值——这个增加值,是总产出物价值相对于中间产品损耗价值(不包括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增加值。这个定义也是很明确的。
而石会计擅自在“增加值”前面加了个“新”字,然后稍加整饰,让它变成了“新增价值”。
石会计公然列出下列等式:
新增价值(新增加价值)=增加值(增加价值)=。。。。。
然后就说什么折旧也是新增价值,还要摆什么擂台辩论,那我首先要请石会计澄清一下:
你这个石会计新增价值到底是个神马概念??
如果它的定义与GDP的增加值概念完全一样,即上述等式是你的规定,那么还用讨论吗?你都规定好了,还怎么讨论?折旧当然属于石会计新增价值。
如果它的定义与GDP的增加值概念不一样,那么请你给出石会计新增价值的概念定义,否则无法讨论,因为谁也不知道你在说什么,没有判断标准,我们不知道折旧是不是属于石会计新增价值。
如果按照我们正常人的理解的新增价值概念,那就得是“总产出物价值与消耗掉的总投入物的旧价值的差额”。
根据这个定义,新增价值的统计,必须减掉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在实际操作中用固定资产折旧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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