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总是存在,并且耗费的方式也总是存在。但收付实现制没有反映这种方式,不够精确(类似不设闰月或闰年的历法),而权责发生制反映了这种方式,比较精确(类似设置了闰月或闰年的历法)。
如果固定资产的耗费方式也像原料一样,一次性耗费在产品的生产上,那么权责发生制就根本不需要去规定什么折旧。所以,权责发生制对折旧的规定就是要使会计制度能够更好地反映固定资产的耗费方式。因此,折旧的真正意义就在于它是固定资产进入产品成本的一种方式。
再说一点,在逻辑上,任何一个肯定都是对相反情况的否定。因此折旧的真正意义只有在与相反情况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对比中才能得到说明。
例如,同样是固定资产的成本处理,是什么决定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不同?
再如,同样是生产资料,是什么决定了固定资产要折旧而原材料不要折旧?
离开了与相反情况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对比,那么你根本就说明不了它的真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