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enda_koolas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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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按生产要素分配否定劳动价值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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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da_koolashao 发表于 2009-11-25 15:10: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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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产要素分配 劳动价值论 要素分配 劳动价值 生产要素 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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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xsxs 发表于9楼  查看完整内容

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 赵茂林 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笔者认为,按劳分配原则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是我国经济学界在二十世纪末提出的新观点和新思路,后来为党和国家领导所采纳,但是如何从理论和实践上来说明是近年来经济学界争论的焦点,争论的焦点问题是:“只有劳动创造价值还是所有的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什么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即价值的源泉问题。实际上是基于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分配论和基于 ...

沙发
rightperson 发表于 2009-11-25 15:26:34
等等,我去叫下马克思

藤椅
renda_koolashao 发表于 2009-11-26 23:46:22
rightperson 发表于 2009-11-25 15:26
等等,我去叫下马克思
你觉得自己很幽默吗?
专业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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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成功 发表于 2009-11-27 22:32:48
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因为,“别的不说,资本也是劳动”。等等。
请先简而言之“劳动价值论”,或许我能更多说一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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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ahray 发表于 2009-11-28 12:30:21
不会的,劳动价值论只是说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马克思可没说创造的价值就一定要完全分配给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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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litian1019 发表于 2009-12-18 21:14:21
不是否定。 劳动创造价值没错,但分配的时候不一样。都是劳动创造的,要素参与分配凭的是所有权。劳动者出卖劳动力后,劳动力的所有权就不是他的了,而是资本家的,资本凭借这种所有权获取利润,其他要素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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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xym1314 发表于 2011-12-17 21:36:33
没有更具体的解答么?

8
xcf1984 发表于 2011-12-17 22:12:22
按生产要素分配就目前来看是按所有权分配,并不是真正按贡献分配。所以分配都是要看具体历史条件的,这些分配形式都是历史的,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根本不构成对劳动价值理论的否定,完全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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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jjxsxs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12-20 16:48:58
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
          赵茂林
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笔者认为,按劳分配原则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是我国经济学界在二十世纪末提出的新观点和新思路,后来为党和国家领导所采纳,但是如何从理论和实践上来说明是近年来经济学界争论的焦点,争论的焦点问题是:“只有劳动创造价值还是所有的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什么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即价值的源泉问题。实际上是基于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分配论和基于要素价值论基础上的分配论之争。对这个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早已做了明确的回答:指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 [8]也就是说,马克思是坚持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的,并坚决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三位一体公式。劳动生产率创造价值的观点,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两种含义的生产劳动(物质生产劳动和生产劳务与精神产品的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观点,都是相关作者积极探索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以使之能够概括经济现实和指导我国经济建设实践,出于高度的历史责任感而得出来的有益成果,对此笔者怀有崇高的敬意。但是,无实体的价值论和多元化的价值论都很难归入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范畴,也无法阐明符合中国实际和需要的收入分配的基础。

二、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
通观以上理论界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的研究,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劳动价值论出发怀疑甚至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还是为了维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企图 “改造” 或者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这两种倾向都是不妥的,我们既不能因为马克思曾经批判过“三位一体公式”,就把按生产要素分配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立起来,进而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不能因为要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放弃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既不是非此既彼的相互替代关系,也不存在有其因,必有其果的直接因果关系。两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矛盾。
劳动价值论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属于不同的范畴,各自解决的问题也不同。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价值创造在于说明价值是由谁创造的,价值的源泉是什么,而价值分配说明的是价值归谁占有,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在价值创造上我们坚持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但这并不否定除劳动之外的其它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由此而获得的报酬。价值的分配主要决定于生产关系,并不是由价值创造本身决定的。如果说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则价值创造只能决定价值分配的总量。因此,在实践中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并不矛盾。具体来说:
(1)劳动价值论属于价值创造范畴,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是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他通过科学地证明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说明资本家的利润只能是无偿占有雇佣工人的劳动所得,为创立剩余价值理论奠定基础,从而揭示资本对雇佣劳动剥削的秘密,使无产阶级深刻认识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和历史局限性,最终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2)按生产要素分配属于价值分配范畴,不直接创造价值并不意味着不能参与价值分配。马克思因此同时确认,不仅仅活劳动,全部生产要素都参与价值分配。由此论断可以得出,价值分配是不是以是否创造价值为基础和评判标准的,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范畴,是内在于生产关系中的问题。马克思指出,“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社会性质和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 [8],“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 [8]。这说明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分配问题并非是一种理想的呼唤,并非是一种道德的诉求,而是现实社会的产物。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只不过是社会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的分配。那么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 [9]。并且断言:“这种分配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 [10]。可见,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并不是两个对立的范畴。
2.劳动价值论是指导我国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石。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价值创造是价值分配的基础,价值分配对价值创造又具有反作用。遵循这一原理,笔者认为,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有着内在的关系,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导理论与具体分配方式的关系。
(1)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
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是与他的价值理论紧紧相连的。马克思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要点就是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不创造价值。劳动二重性的学说,是理解他的政治经济学的枢纽,也是他的理论和别的理论的最大区别。什么是具体劳动?就是指人的劳动有与物相似的一面,人可以干活,但牛也可以耕地,驴也可以拉磨,机器也可以打钻,自然也可以发力。什么是抽象劳动?就是指人的劳动有与物不同的一面,人所独具的,只有人和人才能相比的那一面,它才创造马克思所说的价值。承认人的劳动与物不同的一面,是马克思经济学说的一大特点。马克思指出:“劳动是非原料,非劳动工具,非原产品……劳动不是作为对象,而是作为活动存在;不是作为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存在。……劳动作为主体,作为活动是财富的一般可能性” [11]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透过物的关系,揭示了人和人的关系,它认为劳动者具有物所不具备的适应人类需求改造自然的能力。除了偶然的巧合,物不会自动按照人的愿望为人类提供财富。从这个意义上讲,财富是劳动者所创造的,不劳动者对财富的创造没有贡献。不论马克思还是古典经济学家,提出劳动价值论的一个重要目的都是为了要说明财富的来源。马克思正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分析了价值的形成和增殖过程,明确了劳动力价值在产品价值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及其分割,并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价值是由工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但他们得到的却是其中很小部分,其余大部分被掌握生产要素所有权的资本家所占有,马克思就此要说明的是,凭借不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所有权获得价值的分配制度是不合理的制度。如何才能实现劳动者创造价值又占有价值呢?马克思设想至少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才有可能。因此在马克思那里,分配理论是基于价值理论的。这是分配理论科学性的根本所在。更为重要的是,劳动价值论规定了分配的公平性取向,并反映了劳动者在生产中和分配中的人格地位,这是它必然成为市场经济分配原则理论基石的。
(2)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是几千年来人类探索、认识商品经济的理论结晶,是我们研究商品经济的新形式——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研究劳动价值论,目的是为了科学地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关系,从而为制定各项政策提供理论依据。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由转变为生产资料价值的不变资本(C),转变为劳动力价值的可变资本(V),以及劳动力所创造的、在预付资本额基础上所增加的、超过原价值的剩余价值(M)三部分组成,即价值W=C+V+M。李铁映同志《劳动价值论读书笔记》一文中分析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一个商品的价值量w=c+v+m。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我们仍假设:商品的价值量为w,c和v不变;且假设上述第一项扣除为vi,第二项扣除为s,净增价值为n,则商品价值量为:w=c+v+[(vi+s)+n]。在价值量上,(vi+s) +n相当于m,即n=m-(vi+s)” [12]。w=c+v+[(vi+s)+n]公式是对我国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具体化。可以这样理解:不变资本c是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的部分,它在价值形成中不创造新价值,只是将其含有的原有旧价值转移过来而不产生价值增殖;可变资本v是用于购买劳动力的部分,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本身创造了新价值,创造了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即除了自身价值的实现以外,还创造了新价值[(vi+s)+n]。从社会的从产品中应该首先扣除补偿基金、积累基金、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其次是应该扣除一般管理费用、共同需要部分和救济基金,这些扣除的价值量为s。经过这些扣除以后,“才谈的上在集体中的个别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费资料” [9],就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在劳动仍然是劳动者唯一的谋生手段的条件下,劳动力的使用必然要获得物质补偿,以满足劳动者的生存需要,即劳动必然是有偿的,v部分正体现了对劳动力价值的补偿。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劳动者应直接获得自己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这一部分在价值量上为vi,这一部分也是劳动所得,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属于按劳分配的范畴。剩下的“净增价值”即n,它所代表的利润或财富,是按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要素和资本、技术、管理、知识、信息、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进行分配。而且,国家应当进行调节。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或占有者按其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获取相应的收益。这样,就坚持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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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jjxsxs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12-20 16:48:59
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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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按劳分配原则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是我国经济学界在二十世纪末提出的新观点和新思路,后来为党和国家领导所采纳,但是如何从理论和实践上来说明是近年来经济学界争论的焦点,争论的焦点问题是:“只有劳动创造价值还是所有的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什么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即价值的源泉问题。实际上是基于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分配论和基于要素价值论基础上的分配论之争。对这个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早已做了明确的回答:指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 [8]也就是说,马克思是坚持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的,并坚决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三位一体公式。劳动生产率创造价值的观点,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两种含义的生产劳动(物质生产劳动和生产劳务与精神产品的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观点,都是相关作者积极探索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以使之能够概括经济现实和指导我国经济建设实践,出于高度的历史责任感而得出来的有益成果,对此笔者怀有崇高的敬意。但是,无实体的价值论和多元化的价值论都很难归入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范畴,也无法阐明符合中国实际和需要的收入分配的基础。

二、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
通观以上理论界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的研究,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劳动价值论出发怀疑甚至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还是为了维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企图 “改造” 或者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这两种倾向都是不妥的,我们既不能因为马克思曾经批判过“三位一体公式”,就把按生产要素分配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立起来,进而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不能因为要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放弃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既不是非此既彼的相互替代关系,也不存在有其因,必有其果的直接因果关系。两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矛盾。
劳动价值论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属于不同的范畴,各自解决的问题也不同。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价值创造在于说明价值是由谁创造的,价值的源泉是什么,而价值分配说明的是价值归谁占有,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在价值创造上我们坚持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但这并不否定除劳动之外的其它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由此而获得的报酬。价值的分配主要决定于生产关系,并不是由价值创造本身决定的。如果说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则价值创造只能决定价值分配的总量。因此,在实践中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并不矛盾。具体来说:
(1)劳动价值论属于价值创造范畴,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是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他通过科学地证明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说明资本家的利润只能是无偿占有雇佣工人的劳动所得,为创立剩余价值理论奠定基础,从而揭示资本对雇佣劳动剥削的秘密,使无产阶级深刻认识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和历史局限性,最终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2)按生产要素分配属于价值分配范畴,不直接创造价值并不意味着不能参与价值分配。马克思因此同时确认,不仅仅活劳动,全部生产要素都参与价值分配。由此论断可以得出,价值分配是不是以是否创造价值为基础和评判标准的,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范畴,是内在于生产关系中的问题。马克思指出,“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社会性质和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 [8],“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 [8]。这说明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分配问题并非是一种理想的呼唤,并非是一种道德的诉求,而是现实社会的产物。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只不过是社会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的分配。那么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 [9]。并且断言:“这种分配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 [10]。可见,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并不是两个对立的范畴。
2.劳动价值论是指导我国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石。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价值创造是价值分配的基础,价值分配对价值创造又具有反作用。遵循这一原理,笔者认为,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有着内在的关系,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导理论与具体分配方式的关系。
(1)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
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是与他的价值理论紧紧相连的。马克思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要点就是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不创造价值。劳动二重性的学说,是理解他的政治经济学的枢纽,也是他的理论和别的理论的最大区别。什么是具体劳动?就是指人的劳动有与物相似的一面,人可以干活,但牛也可以耕地,驴也可以拉磨,机器也可以打钻,自然也可以发力。什么是抽象劳动?就是指人的劳动有与物不同的一面,人所独具的,只有人和人才能相比的那一面,它才创造马克思所说的价值。承认人的劳动与物不同的一面,是马克思经济学说的一大特点。马克思指出:“劳动是非原料,非劳动工具,非原产品……劳动不是作为对象,而是作为活动存在;不是作为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存在。……劳动作为主体,作为活动是财富的一般可能性” [11]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透过物的关系,揭示了人和人的关系,它认为劳动者具有物所不具备的适应人类需求改造自然的能力。除了偶然的巧合,物不会自动按照人的愿望为人类提供财富。从这个意义上讲,财富是劳动者所创造的,不劳动者对财富的创造没有贡献。不论马克思还是古典经济学家,提出劳动价值论的一个重要目的都是为了要说明财富的来源。马克思正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分析了价值的形成和增殖过程,明确了劳动力价值在产品价值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及其分割,并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价值是由工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但他们得到的却是其中很小部分,其余大部分被掌握生产要素所有权的资本家所占有,马克思就此要说明的是,凭借不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所有权获得价值的分配制度是不合理的制度。如何才能实现劳动者创造价值又占有价值呢?马克思设想至少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才有可能。因此在马克思那里,分配理论是基于价值理论的。这是分配理论科学性的根本所在。更为重要的是,劳动价值论规定了分配的公平性取向,并反映了劳动者在生产中和分配中的人格地位,这是它必然成为市场经济分配原则理论基石的。
(2)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是几千年来人类探索、认识商品经济的理论结晶,是我们研究商品经济的新形式——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研究劳动价值论,目的是为了科学地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关系,从而为制定各项政策提供理论依据。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由转变为生产资料价值的不变资本(C),转变为劳动力价值的可变资本(V),以及劳动力所创造的、在预付资本额基础上所增加的、超过原价值的剩余价值(M)三部分组成,即价值W=C+V+M。李铁映同志《劳动价值论读书笔记》一文中分析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一个商品的价值量w=c+v+m。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我们仍假设:商品的价值量为w,c和v不变;且假设上述第一项扣除为vi,第二项扣除为s,净增价值为n,则商品价值量为:w=c+v+[(vi+s)+n]。在价值量上,(vi+s) +n相当于m,即n=m-(vi+s)” [12]。w=c+v+[(vi+s)+n]公式是对我国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具体化。可以这样理解:不变资本c是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的部分,它在价值形成中不创造新价值,只是将其含有的原有旧价值转移过来而不产生价值增殖;可变资本v是用于购买劳动力的部分,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本身创造了新价值,创造了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即除了自身价值的实现以外,还创造了新价值[(vi+s)+n]。从社会的从产品中应该首先扣除补偿基金、积累基金、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其次是应该扣除一般管理费用、共同需要部分和救济基金,这些扣除的价值量为s。经过这些扣除以后,“才谈的上在集体中的个别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费资料” [9],就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在劳动仍然是劳动者唯一的谋生手段的条件下,劳动力的使用必然要获得物质补偿,以满足劳动者的生存需要,即劳动必然是有偿的,v部分正体现了对劳动力价值的补偿。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劳动者应直接获得自己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这一部分在价值量上为vi,这一部分也是劳动所得,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属于按劳分配的范畴。剩下的“净增价值”即n,它所代表的利润或财富,是按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要素和资本、技术、管理、知识、信息、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进行分配。而且,国家应当进行调节。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或占有者按其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获取相应的收益。这样,就坚持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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