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与要素分配论
弓孟谦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 100871)
摘 要: 本文以马克思的理论立场和逻辑方法为依据, 结合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实际, 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 进一步探讨和发挥了马克思关于抽象一般劳动、生产劳动、协作劳动、监督管理劳动, 以及科学、自然力等在价值和财富创造中的地位和作用, 并对生产三要素论作出了评析。本文区分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以要素所有权作为分配的依据, 论述了我国分配制度的改革取向。
关键词: 劳动价值论 要素分配论 分配制度改革
一、一场具有深远理论和实践意义的争论
《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指出:“深入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 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把按劳配与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鼓励资本、技术等要素参与收入分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 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这实际上向我们提出了两个问题: (1) 为什么要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其依据是什么? (2) 在新历史条件下如何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 总是伴随着理论的发展和创新。分配制度的改革是直接涉及人们切身利益的变革, 必然引起人们对这一变革及其理论依据的深切关注。《建议》提出后, 立即在学术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这不是偶然的。有了正确的理论, 才会有正确的实践, 分配制度的变革要求深化对这一分配方式变革的认识, 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进一步发掘其深厚的理论蕴藏, 并结合实际加以丰富, 发展和创新, 使理论能与时俱进, 成为指导改革实践的强有力的思想武器。
在这次大讨论中, 不少文章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深入阐述发挥了马克思的理论, 并联系我国分配制度变革的实际, 作出了切合实际的中肯分析。但是, 在讨论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商榷的观点: 一种是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简单化, 把它归结为简单的体力劳动价值论; 另一种是把价值理论庸俗化, 以生产要素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 马克思只承认物质生产部门的体力劳动创造价值, 否认脑力劳动, 复杂劳动, 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 更没有把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考虑在内。持第二种观点的人则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归结为劳动价值一元论, 排除了资本和土地等非劳动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 并认为必须用资本、土地等多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价值多元论来取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一元论。为证明资本和土地与劳动共同创造价值, 他们又全面修改商品价值学说, 以财富代替商品, 以效用(使用价值) 代替价值, 以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并列劳动, 并把一切可能的生产要素罗列进来, 提出不仅是劳动三要素而且是多种要素共同创造价值, 所有参与要素都应获得补偿和报酬。还有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 劳动价值论没有科技含量和管理劳动的成分, 只适用于原始的实物交换, 必须用财富论和生产三要素论取而代之。以上列举的观点可以归结为三点: (1) 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归结为简单体力劳动价值论, 认为马克思否认脑力劳动、复杂劳动、管理劳动和科学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 (2) 否认劳动价值一元论, 主张生产要素多元价值论, 认为资本和土地等非劳动要素参加价值的创造并且还以财富代替商品以效用代替价值; (3) 混同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 认为资本和土地参与价值分配是因为它们参与了价值创造。
关于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争论是一场原则的争论, 是涉及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根本原理的争论。众所周知,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 否定了劳动价值论, 就会动摇马克思经济学的整个理论大厦, 倒向庸俗观点, 就会背离我们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上, 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使我们不能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否定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严重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 助长分配不公, 扩大贫富差距, 助长两极分化, 激化社会矛盾, 为社会动乱埋下隐患。
二、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上面引述的许多观点表明, 人们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存在许多误解, 这些误解之产生,又主要是由于对马克思的理论和方法知之不深或一知半解。因此, 要深化劳动价值论的认识,首先就必须从马克思的理论命题, 逻辑方法出发去探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否则就不是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而是否定和取消劳动价值论了。
首先, 马克思明确区分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 而不是只承认简单劳动创造价值。马克思指出:简单劳动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者不如说是多倍的简单劳动, 因此, 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 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为了简便起见, 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 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 这样就省去了简化的麻烦, ”① 可见, 马克思明确提出了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区分, 他之在考察价值决定时只论简单劳动, 只是为了省去简化的麻烦, 并非不承认复杂劳动的存在。对复杂劳动的明确论述, 在考察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时说的更清楚。他指出:“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的较复杂的劳动, 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 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 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 因而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 它也就表现为较多的价值。”②这里说的非常明白, 复杂劳动是较高级的劳动, 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 因而它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
其次, 马克思论述了协作劳动的概念, 协作劳动也称为总体劳动和结合劳动。马克思指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 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 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 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 完成它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① 关于这种协作劳动的特点,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 恰恰在于它把不同的劳动, 因而也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 或者说, 把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或者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各种劳动分离开来, 分配给不同的人。但是这一点并不妨碍物质产品是这些人的共同劳动产品。”② 在考察工厂内部分工时, 马克思还考察了这种协作劳动的构成。他指出: 在工厂内部分工中, 除了直接操作工作机的工人及其下手外,“还有为数不多的负责检查和经常修理全部机器的人员, 如工程师、机械师、细木工等。这一类是高级的工人, 其中一部分有科学知识, 一部分有手艺。”③可见, 在工厂内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共同构成协作劳动总体, 劳动产品是他们的共同产品, 工程师、机器师等作为高级工人, 是总劳动机体的组成部分, 他们的劳动也是生产性劳动, 也参加产品生产和价值的创造。认为马克思只承认直接体力劳动, 忽视脑力劳动和科技工作者的作用是站不不住脚的。再次, 关于经营管理劳动的性质和作用。马克思论述了监督管理劳动的二重性质, 阐明了从社会化大生产的必要性中产生的监督管理劳动是生产劳动, 也创造价值, 而且作为高级熟练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创造更大的价值。他指出:“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 而不是表现为孤立生产者的孤立过程的地方, 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不过它具有二重性质。一方面,凡是有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 过程的联系和统一必然表现在一个指挥意志上, 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 就象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产劳动, 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另一方面, 凡是建立在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上的生产方式, 都必然产生这种监督劳动, 这种对立越严重, 这种监督劳动所起的作用也就越大。”④ 可见, 由结合劳动的社会性质产生的监督管理劳动, 是生产劳动, 是任何社会化的生产方式所必需的, 显然, 马克思把它视为生产性劳动, 它会创造价值。在分析股份企业时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 在这种企业中资本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彻底分离, 实际执行职能的是单纯的经理, 是别人资本的管理人, 他们的劳动采取监督管理劳动的形态, 他们的工资表现为监督工资,“并采取熟练劳动的工资形式”。⑤可见, 马克思早已论述过由社会化大生产的性质产生的监督管理职能是生产性劳动, 而且是熟练劳动, 它的工资表现为熟练劳动的工资。这种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已广泛存在, 在社会主义经济中, 由于消灭了生产关系的对抗性质, 这种劳动的范围和作用当然会更大, 更重要。
再次, 关于第三产业中的生产劳动问题。马克思在分析商业资本和商业利润时指出:“资本在流通领域内的纯粹职能, 既不生产价值, 也不生产剩余价值。”⑥这一点常被看作马克否认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创造价值的依据。但是应当注意, 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商业资本的纯粹职能是指“对商品资本的形态变化W —G—W 起中介作用的活动, 也就是买和卖和行为。”⑦商品形态变化本身, 既不增加商品的使用价值, 也不增加价值, 当然是非生产性的。但是, 这只是一种科学抽象的考察方法, 是把商业活动中的生产职能如保管储藏、运送运输、分类包装、加工制作等抽象后所作的分析, 并不是对商业产业实际状态的论述, 应当与商业产业的现实区别开。商业产业中有大量的生产职能, 它们不但生产使用价值, 而且创造价值。整个第三产业, 根据我国公布的分类办法, 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流通部门, 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储存业。这一层次中存在大量生产劳动, 生产使用价值和价值; 第二层次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 包括金融保险、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咨询服务和综合技术服务, 以及其他生产服务等, 这一层次不创造有形产品, 但提供服务, 也创造价值; 第三层次是教育文化部门, 它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 它有助于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 但并不直接创造价值; 第四层次是公需服务部门, 包括各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警察等, 这一类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转之需, 与生产过程相距更远, 也不创造价值, 其经费要靠国家财政来维持。
最后, 关于科学、技术和信息的作用。马克思指出:“生产过程成了科学的应用, 而科学反过来成了生产过程的因素即所谓积能。”“只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第一次使自然科学为直接的生产过程服务, 同时, 生产的发展反过来又为从理论上征服自然提供了手段。科学获得的使命是, 成为生产财富的手段, 成为致富的手段。”① 可见, 科学应用于生产过程, 成为生产过程的要素或者职能, 成了生产财富和致富的手段, 对科学在生产过程和财富创造过程中的作用, 马克思给予了高度评价。科学是人类智慧的结晶, 是高度集中的脑力劳动的成果。当科学处于流动状态时, 它本身就是创造价值的力量; 当它处于物化状态时,“是物化的知识的力量”, ② 在价值形成过程中会把更多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但不管是价值的创造, 还是价值的转移, 都是以劳动决定价值为前提的。在《资本论》和《经济学手稿》中, 关于科学的本质及其作用的论述, 可谓连篇累牍, 举不胜举。认为马克思忽视科学在财富生产和价值创造中的作用, 是没有根据的。关于信息的作用, 马克思的时代尚无足够的发展, 他当然不可能有更多的论述。但值得注意的是, 既使在这方面, 马克思也有十分珍贵的思想闪光, 例如当他论述印刷术、电报等这些今日看来已是很普通的信息载体和工具时指出: 它们“总得来说变成科学复兴的手段, 变成对精神发展创造必要前提的最强大的杠杆。”③这种估计也许还不足以概括今日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作用。但一百多年前就敏锐地看到信息的巨大作用, 这是难能可贵的。
以上我们只是扼要地列举和阐述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些基本内容, 从中可以看到, 对于今天一些学者所说的劳动价值论的许多“局限”或“不足”, 其实并不存在。对于他们在“重新探讨”劳动价值论时的许多“发现”和“扩展”, 马克思早已有了精辟论述。我们这样说毫无固步自封, 认为劳动价值论已发展到头之意, 我们只是说, 对马克思主义必须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必须首先深入挖掘马克思理论的深厚蕴藏, 然后才能运用它的立场, 观点和方法, 结合当代实际加以运用和发展, 与时俱进发扬创新。